《十堰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减轻慢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十政协发【2001】215号文)的精神,参照外地做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不需长期住院,但必须长期在门诊依赖药物维持生命的下列病重:结核病、晚期癌症、高血压病三期、中风后遗症、冠心病、重症糖尿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肾移植术抗排、慢性病毒性肝炎。
第三条 参保职工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申报慢性病门诊治疗,具体申报程序为: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查、专家评委会评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确定。
第四条 慢性病门诊每年申报确定一次,时间为每年一月,除癌症、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术抗排外,其他慢性病每年必须重新进行申报,确定是否继续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范围及定额标准。
第五条 因病情需要变更用药的,应及时填报用药变更审批表,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六条 参保职工慢性病门诊治疗,执行国家、省、市基本医疗保险三大目录,实行“五定”管理办法,一是“定点”,慢性病患者只能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到指定药店购药;二是“定药”,慢性病治疗只能在指定专利药品范围内用药;三是“定量”,其治疗过程不得超过规定的用药量;四是“定时”,根据慢性病的特点和轻重,确定治疗时间和疗程;五是“定额”,根据不同的慢性病病种,治疗费用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七条 慢性病门诊定额标准为:晚期癌症400元/月、结核病200元/月、中风后遗症200元/月、冠心病200元/月、重症糖尿病200元/月、肾透析400元/月,慢性病毒性肝炎300元/月、肾移植术抗排根据病情确定。
若参保职工患两种以上慢性病,其医疗费用定额标准取其中最高一种慢性病医疗费用定额为其定额标准。
第八条 参保职工慢性病门诊治疗定额以内的医药费用按一定比例报销。每年年底审核报销一次,具体报销比例为:本年度内没有住院的报销85%(不含自费部分,下同),住院一次的报销75%,住院两次的报销65%,住院三次及以上的,不予报销。慢性病病人需住院治疗时,发生的住院费用按照住院医疗费结算办法结算。久欠医疗保险费或住院期间不享受慢性病门诊待遇。
第九条 慢性病患者的门诊定额费用不在个人帐户中列支。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十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治疗申报条件
附件二、慢性病门诊定点列表
附件一、
十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治疗申报条件
附件二、
慢性病门诊定点列表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43f0ae78c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8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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