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水利厅厅直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江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时间:2023-07-16 17:57:3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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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设施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厅直属所有财政预算管理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厅属经济实体(以下简称各单位)。厅计划财务审计处负责监督、指导厅直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第三条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开展财务监督与分析,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第二章部门预算管理第四条财政预算单位应当遵循预算编制原则,规范预算编制,优化支出结构,强化预算约束,加强预算管理。第五条财政预算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下年的主要工作任务,结合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力可能编制收支预算。部门预算应当全面反映单位的收入与支出。页脚内容5
省民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设施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厅计划财务审计处负责协调、综合平衡预算中的有关工作。第六条财政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复预算。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第七条财政预算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收入,全部收入必须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取得的非税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第八条非税收入作为财政性资金,应当统一纳入单位预算编制范围,在财政核定预算支出后,财政预算单位按规定的支出项目安排和使用资金。第三章资产负债管理第九条各单位应当按照资产的不同类别和用途,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十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实行钱账分管、印鉴分执的制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密钥与银行印鉴应当分开保管。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得以大额现金预付及结算。第十一条各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当严格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执行。各单位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财政拨款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页脚内容5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4ac95eb1511cc7931b765ce050876323012741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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