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1)

发布时间:2020-05-1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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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


一、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
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缺乏足够的资本积累,创业资本和营运资本相对匾乏,其资金的筹措能力弱,筹措范围小,资金来源相当狭窄。许多发达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强有力的金融政策与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开辟融资渠道。
美国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政策主要是通过小企业管理局来实现的,小企业管理局经国会授权,可以直接向中小企业提供各种优惠贷款。其贷款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直接贷款,二是协调贷款,由小企业管理局会同地方发展公司、金融机构等协商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是担保贷款,由地方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发放全额贷款,小企业管理局给予90%的贷款担保。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贷款利率普遍低于市场平均利率。
日本政府针对中小企业信用薄弱,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难的特点,政府直接出资成立信用担保机构——信用担保协会。政府为了进一步提高贷款担保能力,还全额出资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对担保协会进行再担保。当中小企业在担保协会的担保下从金融机构获得
贷款后,保险公库对担保协会所担保的贷款额度进行再担保。当中小企业因某种原因无力偿还时,担保协会可以从信用保险公库获得相当于偿还全额70%—80%的保险金,代替中小企业偿还。日本政府的两级信用担保体系,极大地增强了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的能力。 贷款贴息是西欧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种重要的金融手段。法国除了对中小企业给予1.5%的贷款利率补贴之外, 还专门为新办的中小企业提供特别的计划贷款,这种贷款的贴息率相当高。联邦德国也以低于市场的利率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援助,通常情况下政府给予中小企业的补贴率大约为2.5%,即当市场利率为9.5%~10%时,中小企业向银行的贷款利率约为7%~7.5%。 二、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
发达国家发展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形式多样,主要包括所得税减免、投资税收抵免、增值税减免、对新建企业的税收减免和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给予税收减免等几种优惠手段。
英国政府在1983年实施了5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鼓励措施。一是规定中小企业投资者收入的60%可以免所得税,每年免税的最高额为4万英镑;二是公司税率从38%降到30%; 三是将法人税的税率42%)的起征点从4万英镑提升到5万英镑;四是印花税从2削减到1%,起征点从2.5万英镑提高到3万英镑;五是取消投资者收益附加税和国民保险附加税。
德国政府实施了有效的税收改革方案,如:降低累进税率,将所得税最高税率降到53%,最低税率降到19%;提高课税收入的最低标准,
增加非课税收入的折扣和回扣;降低中小企业的财产税和继承税的税率;对中小企业科技开发的投资实行特别税收条款,规定企业凡添置设备建造大楼,只要用于科研开发的,就可以享受税收减免。这些税收改革措施实施以来,极大地增强了德国中小企业的资金积累和创造能力,有效地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日本在税收政策上,设立了以中小企业为对象的特别税收优惠制度。日本政府规定,对年利润低于62万美元的小企业,所得税按28%的税率缴纳;利润较大的中型企业,则按37.5%的税率纳税;对中小商业企业一律实行27%的优惠税率。此外,政府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设备现代化,通过了《企业合理化促进法》,推行“特别短期折旧制度”,该法规定凡超过过去5年设备投资的平均值时, 可以从企业当年的收入中提取相当于设备价值50%的资金作为折旧费。 在法国,政府规定对新建的、职工在150人以下、 年营业额在3000万法郎以内的中小企业,3年全部免税,4年和第5年免税50%。 三、对中小企业的技术援助
目前,在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以技术开发指导、技术信息交流、技术咨询和人员培训为主要内容的较为完善的技术援助网络体系。 为了向中小企业推广新技术, 帮助制造业实现生产能力现代化,1998年美国商务部国家标准技术研究所NIS 与州和地方政府合作建立制造技术推广伙伴关系(MEP)。MEP主要由制造技术中心、制造技术扩散中心、州技术推广中心、联系计划和中小企业发展中心五部分组成。此外,美国政府还委托小企业管理局组织实施,或免费或由政
府出资,对中小企业的投资、融资、经营管理、技术进步、进出口贸易、人才培训等进行长期的咨询与训练。
日本政府于1969年设立了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情报机构,主要向 中小企业提供海外投资、技术合作情报,有关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情报,以及经营管理与市场营销情报。该情报机构经常组织一批各行业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召开情报恳谈会,中小企业可以随时或定期向专家提出咨询或交流情报信息。该情报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大量的专利信息、技术工艺信息和经营销售信息。对于日本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和经营管理工作给予了极大的帮助。
在加拿大,联邦政府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多方位的技术帮助。一是联邦企业发展银行聘请了1300名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中小企业会计、市场、生产和人事管理顾问;二是组织召开会计、纳税、金融、技术开发、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管理学术研讨会或咨询会,中小企业可以免费随时或定期参加;三是在社区学院及其他的教育中心开设培训班;是为企业开展战略服务。
法国政府非常重视帮助中小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和提高技术开发能力,并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政策手段,主要的有:建立培训制度,对中小企业开展经营管理、市场营销、计算机技术及技术开发等形式多样的培训;建立了“企业诊断制度”,80年代以来,企业诊断制度,对提高法国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开发能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四、对中小企业的管理机构

世界各国政府普遍设立了专门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并建立了各具特色的管理机构体系,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美国作为一个典型的崇尚高度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国家,历届政府也都采取了维护中小企业的坚定立场,并设立了专门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如今的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分为总局、分局和地方局三个层次,约4000多人,在全国建立了100多个地方局。
日本是世界上中小企业管理机构体系最完善的国家,到目前为止已建立了自上而下,从官到民遍及全国的管理机构网络:中小企业厅、中小企业厅派生机构、中小企业审议会、社会团体与企业联合会。在管理机构网络中,中小企业厅是日本中小企业最高的行政管理机构,以健全的行政管理组织为保证,以系统的立法、政策和计划为手段,以价格、信贷和税收等为杠杆,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干预和调节作用。
意大利政府1956年颁发了《手工业法》,依据该法,建立了由手工业中央委员会、州手工业委员会、县手工业委员会组成的三级管理体系。中小企业三级管理体系作为国家工商部门的协调、咨询和管理机构,在对意大利的中小企业的行政管理、法规政策执行、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此外,英国、法国、德国、西班牙、荷兰、瑞典等许多国家也不遗余力,耗费大量的资财,构筑了一整套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民间组织和个体投资者在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中小企业行政管理体系。
可见,设立专门的行政管理机构,已成为发达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五、对中小企业的立法保护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依法保障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发达国家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手段。美国、日本和德国堪称是用法律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杰出典范。
早在1890年,美国政府就颁布了一个维护中小企业利益的反垄断法案,即《谢尔曼法》,以后又通过了一系列的修正案与补充法案。为了维持和加强国家整体经济的发展,切实有效地保护中小企业利益,必须对中小企业政策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等作出规定,并使其法律化和永久化。美国国会于19537月通过了第16383号法案,即《小企业法案》。美国政府为了放松对中小企业实施的行政管理,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给予中小企业更大的经济自由权,于1980年通过了《小企业经济政策法》、《日常文书工作缩减法》、《规章灵活性法》、《平等公正法》,于1982年颁布了《准时付款法》。为了帮助中小企业拓展海外市场,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实现经营管理现代化,政府又相继通过了《中小企业出口扩张法》(1980)、《中小企业技术革新促进法》(1982)和《中小企业振兴法》(1985)。 日本依照美国的模式制定颁布了一系有关中小企业的法律规范,在体系上比美国更完备、更健全,在条款上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因而对中小企业的保护和扶持也更深入和更广泛。日本政府于1963年颁布了《中小企业基本法》。该法案在日本中小企业的政策体系中处于
核心地位,既是日本长期推行保护和扶持中小企业政策的实践经验总结,又是推出各项中小企业政策和法规的基本依据,被誉为“中小企业宪法”。除了该法案以外,到90年代初为止,日本还先后制订了30多部有关中小企业的专门法律,形成了极具日本特色的较为完备的中小企业法律保障体系。
德国为了免除中小企业对某些卡特尔的禁令,促进中小企业之间的良好合作,提高中小企业的效率和竞争力,政府于1957年颁布了《反对限制竞争法》(即《卡特尔法》),该法案不仅是德国第一部反垄断立法,也是政府制定中小企业政策的纲领性法规。随后德国又通过了多部重要法令。这 些法令在规范中小企业的市场行为、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放松政府的行政管制以及提高中小企业的经济自由度等方面发挥了不可低估的影响。 六,我国发展中小企业的策略选择
1.要建立一套专门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特殊的金融支持系统。这是缓解我国目前中小企业资金严重匮乏的重要措施,也是加速中小企业发展的一条捷径。可以选择的具体的政策措施有:
1探索建立中小企业两级信用担保体系。 在部分地方中小企业担保基金试点的基础上,可仿照日本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研究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小企业信贷两级担保制度。中央和省级的担保机构作为基层贷款担保机构的再担保机构。该类机构可以制定一个项目评审的标准或方法,对符合该标准的基层担保项目,实施再担保,分
散基层担保机构的风险。同时也可以协助基层机构建立对风险企业进行调查和监管的科学体系。
2)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在国家对省、 地(市)和县安排财政支出时,可按一定比例提取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也可以通过社会集资、发行股票和债券等形式集资组建。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为中小企业新产品的开发、技术培训和管理咨询、新技术推广应用等提供贷款、贴息和担保。
3)允许中小企业试点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日前, 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仅限于国家确定的500 家重点国有企业中未上市的公司。我们建议改变可转换公司债券仅为“国有大企业改革服务”的宗旨和原则,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尤其是具有高成长性的高技术中小企业)采取平等的态度,允许中小企业试点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4探索实行中小企业贷款的证券化。 中小企业贷款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手段在中小企业贷款领域的具体运用,即允许商业银行将贷给中小企业的信贷资产集中起来,进行结构性重组与包装,然后重新分割为证券销售给市场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散户投资者),并以有关中小企业贷款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来支付证券投资者的收益。 2.对高技术中小企业率先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根据对外购的生产资料课税处理时对其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的抵扣范围不同,有生产型、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存在重叠征税现象,基最大,对国民经济影响最深,对资源配置干扰最大,不利于高技术
小企业的发展;收入型增值税次之;消费型增值税不存在重叠征税现象,最能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因此,消费型增值税是最为理想的增值税税种。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绝大多数选择了消费型增值税,而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仅有中国及芬兰等少数几个国家。但在目前的条件下,要在各个产业领域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尚有一定的困难。在近期内选择重叠征税严重和税负较重的高技术中小企业率先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是可行的办法。
3.改善中小企业发生与发展的外部环境。在西方国家,中小企业是“政府扶植企业”的同义词。因此,西方各国都竭力为中小企业发生与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为中小企业发生与发展创造宽松的条件,提供必要的服务。
1)对中小企业注册登记实行“无门槛”制。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登记规定了许多条件(注册资本最低额度要求、营业场所要求以及专职人员要求等),也即为企业的发生设置了多重“门槛”。其实,对一般的工薪阶层(包括科技人员)来讲,10万元注册资本不是小数目;达到规定营业场地要求,也并非是一件容易的事;这些条件都是中国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技术小企业发生的巨大障碍。而美国这样发达的工业化国家是“无门槛”制:既不问是否有注册资金,也不管有无专职人员和自己所有的专用的营业场所,只要花18美元的登记费,不到2小时, 就可以注册登记一个公司。这一制度不仅大大促进了美国科技成果的转化,也有力地促进了美国高技术中小企业的发展。
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中小企业注册登记也应该实行“无门槛”制。
2)坚决取缔一切不合理的收费,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 我们的调查研究表明,我国目前中小企业的税负并不太重,但税外收费却十分沉重,中小企业上缴的税外费用大约是税收的1.48倍。中小企业把这种“税费倒挂”的现象概括为“头税轻、二费重、三费四费无底洞”。因此,政府要下决心,最好是通过人大立法取消地、县级以下行政事业单位确定并收取行政性规费和使用费的权力,从源头上杜绝乱收费、乱集资和乱摊派,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
3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我国中小企业职工队伍技术水平很低,技术人员奇缺,大多数中小企业的管理者没有经过专门的、系统的现代化经营管理培训。这些弱点需要借助政府和社会力量来克服。因此要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技术、管理培训和服务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主要经营者、财会人员和管理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并在企业诊断、法律顾问、信息采集与交流、技术开发、资金融通、市场开拓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 帮助。
4.尽快出台《中小企业基本法》,依法建立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中小企业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中小企业的基本方针、策、发展方向和管理原则。同时,在国务院以及省、地(市)和县等各级政府依法成立中小企业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或地区中小企业规划、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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