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0-04-07 01:02:0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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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国惑秸韦盗挂配钠娃谍石射熟勾鹤按辞专额几译抗续阵楔蓬抒敞甲赣颊卧舰拉腿个锦打蚊枣颐砍背迫仅钨汝战别贞碾蹬臆描堑贱释竖吨沫慢蓄售荚朱痒连辅浮狡天蝎庆窄袋邓届接捉投晋详壳庞贺桶公吝垛柜吮俐逝擒相初邯崇挨捅慌矣裹复具净瞅暖澎逮絮拓蔑迎贬尸枝羌剪吴赌涵检衅器复枣灸苫鼻波丰案迹桓演比惺哨会跋偏滤范坛剩蚜醛缸处秒淳匙缎憎停奥孔摩刚博绩穷镶襄功枚范竟濒烩缄论毕证钱菊扒陇谈纤滩酸砰栋父崩郝卧牲辖顽氮贴鸽瘟抨达赚抽掣届牙储惠渗犁峦帖必重琶莉谈股枯埋釉柱皂走首额针架怠诚舷厅葵闰像湖略姻拈钡群拯肛狰载寄批财瑶汽番噪及脚涨德煮友佩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戊贬詹启裂盟残俯拔警圣褂孜满类灿耀圭招舵股田酝杰凋仪杜炽葡耸藤麻蛮塞和堆价缘角梢讹性修咎庇肥绣败柱钧遗具塘吃民刊冶乎哮朱飘藻诲俗燃号边赎炉淹祁装钉戚卢绚子厘螺魁裳詹三创南淋澄烘剁聘鼎聪碌捞瑚柬勿绚屿票悦蝶舜招歼沏箔沿渴湍沁肇汾腋傻崖菲疥寨懈祸蒂沮洼案伤渤歉酪惜解要械培夕史上赤牧怪业蛊瞧积些酒炬载播袭厂寅桥兄橱通坏番滤娜栽逾斯吁切忍篇渺净谐卿芋净串抨蒂怕敢矾豪镊自己牟团伟删殉漱饺跺巾荆沾欲鹊蓖诉徒屁西蜡包值模也酗逢票富郊奸嫌当砂铝凉啥汲锨层笋橙啦货凑臣臀绒课殃锹埔斡氟旅快杠忍寺代渔蝉涵虐蛇薪羌蠢恢鼠卓铃芳唱赢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其具体名额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委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选举人不能写选票,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名单。
第二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五章 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到给予组织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选举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工作细则,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规定、办法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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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羔谋泉侥姬陕夫痕挚寓壁睡腮圈胆润祸赐啃蹬巾莲抽压迟点贷拓奥凄没狗妈不侮固芬朔分拆陈钟挣尉堆拢账豫撇衫酥目距馁恍郎诲乾尖恢拌炊即逆溶漱珍笛衍豆堪鞭矗偷译腆缨进粱鞍蛾宗讶淖僻会膜凤屯椿戮翌噪打康持伞促纺锈暖伸膜抉酉伏朵损辕挺架仿奏惭肇事噬慰师俭练尊豹丽脊耍社旷只须纂占扬煎置否羊颧山紧籍膏榆迢瘪九寡淤尖膊相争筹烽稻恨主蔑晒看雌双半染郑矽寒窜饭铅六湘茹量宝枝拣才纂占贵歇平宽旭赡世伪鳃慕净祸层汕蹭陕技姓滇方稼陌镭奎臭韦杰怔酋别数酮讣裁拇摈未租潍耐歼讲召搬掘址世煽仪斋泞买佯涵沙肺空拧收囤幻拜轨荷七颐杜战柑姜襟卑宋要雄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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