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所属层次: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文 件 号:冀劳社办[1999]235号
适用范围:河北
颁布日期:1999-8-1
实施日期:1999-8-1
废止日期:
各市劳动(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驻冀中央企业:
近来各地普通反映对企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问题难以掌握,要求省里予以明确。根据国家关于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和关于要严格控制提前退休的批示精神,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按照办理:
一、原身份为干部,现岗位为生产或工勤服务岗位,且在现岗位已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年满50周岁的女职工,可以申请办理退休。年龄满50周岁但在现生产、工勤岗位不足5年的,不能按工人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二、原身份为工人,现岗位为管理(干部)岗位的女职工,应按女干部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处理意见不一致的,请按本通知办理,以后国家有新规定改按国家规定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588549251e79b896902260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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