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案例判裁案例

发布时间:2023-01-19 10:35:5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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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案例判裁案例
无因管理、无权代理和侵权行为是私法领域的三项重要制度,这些制度的创设包含着道德的、经济的、法律的多层面的价值考量。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无权代理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无权代理案例篇1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小军,男,汉族,1961915日出生,宁波日报社《民主与法制》记者,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澄浪巷20101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法律服务时报,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六公坟花家地甲1号。
法定代表人宋淑文,该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杜福海,男,汉族,19701019日出生,该报社记者,住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利泽西园212-130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迎春,女,回族,1972130日出生,法律服务时报记者,住北京市天通苑东一区66号楼907号。
上诉人董小军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3朝民初字第23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小军在原审诉称:我对邵建岳与邵某、其前妻赵某15年来发生的8(现已增至9有关亲子关系的民事诉讼案非常关注,进行了跟踪采访,并到法院查阅了案件的原始资料。2003年春节过后,我与法院干部姜慧军合作,并由我执笔写成约7000多字的长篇特1

写《“儿子是否我所亲生?。同年3月,我将稿件投给法律服务时报。44日,《法律服务时报》6《疑案争鸣》栏刊登了题为《亲子鉴定未能启动十五年官司还是一团雾水》的文章,但作者署名为该报记者杨迎春,只将我和姜慧军列为案例信息提供者。法律服务时报和杨迎春的行为侵犯了我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因此我起诉要求法律服务时报和杨迎春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我经济损失7000元,在《法律服务时报》上刊登声明,向我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法律服务时报在原审辩称:董小军邮寄投来的是时事新闻稿,其作为记者应知稿件篇幅过长不能被我报采用。我报认为稿件上的事实有新闻价值,遂让杨迎春进行采写。在我报发文前,网上已刊出董小军的文章。又因确实收到过投稿,故我社在文尾注明董小军、姜慧军提供案例信息。我社没有侵权,不同意董小军的诉讼请求。
杨迎春在原审辩称:我是《亲子鉴定未能启动十五年官司还是一团雾水》一文的撰稿人,但属于职务行为,除署名权外,我没有其他著作权。该文与董小军的文章各自具有独立的著作权。董小军要求赔偿7000元没有依据。因此我不同意董小军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33月,董小军以邮寄的方式向法律服务时报投稿,题为《“儿子是否我所亲生?,署名“记者/董小军通讯员/姜慧军”,全文约7000字,包括对案例的描述、当事人及法官访谈、法律界人士评论等内容。同年44日的《法律服务时报》刊发了题为《亲子鉴定未能启动十五年官司还是一团雾水》的文章,署名“本报记者杨迎春”,文尾标注“本文案例信息提供董小军姜慧军”,全文约2800字,分为案情概要与律师访谈两大部分,其中案例部分1500余字。上述两篇文章均叙述了真实发生的案例;;余姚市低塘镇政府干部邵建岳就是否与邵某存在亲子关系问题,与邵某、其前妻赵某15年来先后发生的8次民事诉讼。本案诉讼过程中,双方均认可上述两篇文章介绍同一案例所使用的语言文字无相同之处,文章中的被采访人也不同。法律服务时报与杨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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