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基本流程
1、所需材料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4、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5、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制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6、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材料中,5、7需要复印件,其余的需要原件。
5、6、7为非必要件,其余的为必要件。
二、基本信息
1、办理地点:
(1).南宁市工商局专业市场分局登记股:青秀区金湖路 65 号 1212 号;
(2).南宁市工商局青秀山风景区分局登记股:青秀区凤岭南路 6号青秀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3).南宁市工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登记股:高新区滨河路1号火炬大厦一楼行政审批大厅工商窗口;
(4).南宁市工商局东盟经济开发区分局登记股: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华大道37号政务服务中心;
(5).南宁市工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登记股:壮锦大道39号绿港国际中心B4栋9楼及B3、B4栋之间裙楼。
2、办理时间:夏季:上午 8:00-12:00,下午 15:00-18:00;冬季: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7:30
3、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网上申请
4、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5、微信预约公众号:南宁工商
6、是否收费: 不收费
7、承办机构:
南宁市工商局专业市场分局登记股、南宁市工商局青秀山风景区分局登记股、南宁市工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登记股、南宁市东盟经济开发区分局登记股、南宁市经济开发区分局登记股
8、咨询电话:
南宁市工商局专业市场分局登记股 0771-*******; 南宁市工商局青秀山风景区分局登记股 0771-*******; 南宁市工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登记股:0771-*******; 南宁市工商局东盟经济开发区分局登记股:0771-*******; 南宁市工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登记股:0771-*******
9、交通指引:
(1)专业市场分局办照大厅:可乘南宁地铁1号线至金湖广场站下车C2出口左转步行或骑共享单车沿金浦路1000米至金湖北路路口,右转200米到达南宁市工商局,乘电梯至1212号房。
(2)高新工商分局办照大厅:可乘南宁地铁一号线至鲁班路站(A口),在大学鲁班路口站(往高新东车场方向)乘坐35路公交车,在高新区管委会站下车,步行100米即可到达。
(3)经开工商分局办照大厅:可乘坐南宁地铁一号线至广西大学站(B1口),步行346米到明秀大学路口站,乘坐13路公交车(洪运公交车场方向)至那洪壮锦路口东站下车,步行1200米到达绿港国际中心B4栋9楼及B3、B4栋之间裙楼。
(4)东盟工商分局办照大厅:可乘南宁地铁二号线至安吉客运站(B口),步行400米到达安吉站,乘坐K5路公交车(东盟经济开发区小帽山广场方向)至东盟经济开发区小帽山广场站下车,步行150米,到达武华大道37号政务服务中心。
(5)青秀山分局办照大厅:可乘坐南宁地铁一号线至金湖广场站(C2),步行200米至民族金浦路口乘坐220路或者601路公交车(南宁三种五象校区方向)至南宁大桥北站,下车步行600米到达凤岭南路6号青秀山风景区管委会。
三、基本流程
1、申请与受理
(1)收件
当场收件,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
(2)受理
当场受理,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与决定
(1)审查
当场审查,在受理项目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2)决定
当场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合格:准予许可。 不合格:不予许可。
3、制证与送达
(1)制证
当场办结,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决定文件。
批准: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不予批准:制作行政许可事项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2)送达
当场办结,现场发放或者根据申请人预留地址邮政寄送决定文件。
现场发放或者邮寄送达申请人。
四、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准备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前,发现公司还有分公司未注销是否先注销分公司? 答:是的,要先注销分公司。
五、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六、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的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因监管不力而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 5.擅自增设、变更企业登记核准程序或条件的; 6.在企业登记核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企业登记核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七、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八、行政诉讼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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