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建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9-11-05 13:28:0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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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建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吉林建筑大学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学生、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合理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了解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的发展状况,所学专业的发展前景,本专业的师资队伍建设情况、课程设置以及经费投入等基本情况;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价与监督;

享受学校提供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6cf6db5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66be17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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