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领取方式》

发布时间:2021-04-26 05:36:5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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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领取方式》

领取条件:

1、失业前所在单位及个人已参加失业保险

2、履行缴费义务满1

3、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4、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哪些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按照规定,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最长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xx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xx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

具体领取期限为:

1、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

第二篇: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深圳失业保险金领取方法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深圳失业保险金

领取方法

一、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

(一)申领条件

深圳市户籍失业员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1、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

2、在深圳市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3、失业后按规定进行登记并有求职意向;

4、原工作单位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

(二)待遇项目

1、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三)提供的材料

1、填写《深圳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审核表》;

2、深圳市失业员工证复印件(验原件);

3、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

4、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任一家银行个人活期储蓄存折(户名帐号页)复印件(验原件);

5、属市外调入的,须提供调入深圳市前连续工龄的档案材料。

(四)失业保险金申领程序

1、员工在失业登记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后60日内,应到深圳市社保机构失业保险部门办理申领手续;

2、当月申领的员工提供上述所需材料,经审核符合领取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失业员工审领失业保险不予受理决定书》;

3、社保机构基金偿付部门复核并通过银行于次月10日前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五)计发标准和停发情形

1、计发标准:

1)失业保险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上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80%

2)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按失业员工失业前连续工作年限每满6个月计发1个月,但最高不超过24个月;

3)失业员工重新就业满一年后再次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按其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计算;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距退休年龄不足二年的失业员工,可申请延长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至退休时止。

2、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其失业保险待遇。

1)再就业(参加了社会保险视为再就业);

2)到国(境)外定居;

3)已办理退休手续;

4)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职业;

5)劳动教养或被判入监服刑;

6)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二、一次性申领失业保险金办法

(一)申领条件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行组织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申请一次性支付余下期限应当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二)申领程序

1、填写《深圳市失业保险金一次性申领审核表》;

2、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

三、申领生活困难补助金办法

(一)申领条件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深圳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或有其他困难而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可以申请生活困难补助金。

(二)申领程序

1、填写《深圳市失业员工生活困难补助金申领审核表》;

2、经社保机构失业保险社保部门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按不超过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40%计发。

四、办理《深圳市劳动保障卡》

失业员工办理《深圳市劳动保障卡》,须提供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联网照相馆的数码照片回执,在社保机构失业保险部门打印制证单后制卡。

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

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自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20日内,持缴纳失业保险的有关材料将职工的档案转移到职工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的证明,并书面

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十六条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判刑收监执行,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失业人员应当在回京落户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一)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按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累计计算。本市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时合并计算。

不属于xx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实施范围,按照本规定新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的职工,本规定实施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时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九条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确定及调整,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按照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结合本市经济发展状况及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执行。

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兴办企业,凭其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二十一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其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不含因打架斗殴或交通事故等行为致伤、致残的)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就诊的,可以补助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60%80%的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0%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xx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5%;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5%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xx年不满xx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0%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xx年不满20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5%;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5%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8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80%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危重病,按前款规定给予补助后,个人及其家庭负担医疗费仍确有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给予一次性补助。但补助标准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00%。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采取计划生育措施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本市在职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标准按失业人员死亡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和供养人数发给。供养一人的,给付6个月;供养两人的,给付9个月;供养三人或三人以上的,给付12个月。

第二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篇: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办理失业保险条件:

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以下简称单位和职工),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单位缴2%个人缴1%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社会团体按照本单位专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专职人员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国家机关按照本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单位,按照单位所在市、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计算工资总额。

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或者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据介绍,按照宜宾市实际情况,失业保险金应不少于最低工资的70%,以翠屏区的最低工资计算,失业保险金为:最低工资550元×70%=385元。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保险+门诊费(失业保险金385元×10%=385+39=424元。

享受失业保险金情形

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的;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单位解聘、辞退、除名或开除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并不是所有参加了失业保险的职工都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如果职工本人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辞职、自动离职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按照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的;被判刑监禁或劳动教养执行期间的,则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如果失业人员有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监禁或者劳动教养执行期间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为其介绍的工作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则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8年以上不满xx年的为18个月;xx年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一般按照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起始时间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到指定银行按月领取。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如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还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形式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10%发给门诊医疗补助金。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患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出院后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的70%给予住院医疗补助金,但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总和。住院期间停发门诊医疗补助金。

女性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补助金,经审核后可一次性发给其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其家属一次性发给其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和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以及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因参与刑事犯罪活动而导致伤、残、亡的,则不享受此待遇。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连续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以上、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计算补助费的期限,为在该单位累计缴费时间内每满1年工龄发给1个月补助费,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月补助费标准按照失业保险金标准的65%执行。

没有失业过的职工失业保险金又如何处理呢。如果某职工退休前从未失业过,到了退休年龄享受有养老金,则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目前国家正在积极探索对未失业人员的失业金如何管理的办法。

第四篇:领取失业保险金案例今日案例:

深圳有员工刘某因听朋友说深户的员工要是辞职了没工作,在职时只要是交了失业保险的,辞职后是可以去社保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刘某觉得自己正好是深户,现在又没工作,而且之前也一直都有交失业保险,于是就跑到当地社保局去咨询想领取失业保险金。那么,请问:刘某能领到失业保险金吗。

案例解析

失业保险金是社会保险的一种,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是有条件的。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失业保险条例》,领取失业保险的主要条件为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同时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已办理失业登记的。而认定是否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主要看劳动合同是因何原因,由谁先提出解除或终止的;用人单位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时,也应注意写明解除原因并由员工签字确认无误,避免纠纷。《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明确了“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的人员范围。

一是由劳动者个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主要指个人主动辞职的,一般不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但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因用人单位违法违规情形而致使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也可能认定为非自愿性失业。二是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部分)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三是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一般也按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对待。

因此,刘某能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主要看其离职的类型,如果是自己个人原因主动辞职的,是不能领失业金的;如果是被企业辞退或是因企业过失性原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而被迫辞职又或是跟企业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是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另外,有的企业在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为由拒绝支付其经济补偿,从而引发纠纷。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经济补偿金是劳动者所在原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所列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后,按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应支付的补偿费用;失业保险金则属于社会保险的一种,是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劳动者失业后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发放的失业保险待遇,具有社会性、统一性。二者来源、发放条件、标准、目的、形式均不同,所以,失业保险金不能替代经济补偿,二者不存在冲突,是可以兼得的。根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xx]309号)

43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应依法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应付的经济补偿,不能混肴概念,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也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而停发或减发失业保险金。若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遇到类似的问题,可以选择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投诉。

第五篇: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失业保险金领取申请

尊敬的社保局领导:

我原是武汉*******有限公司的一名人事部工作人员,由于公司经营方式的改变,无力承担过多的薪资成本,在本次大规模裁员中,我不幸成为其中一员。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尽职尽责,每月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效率较高。

本次裁员非自愿,属于政策性裁员。

我有强烈的就职意向,愿意接受培训安排,如果有合适的工作岗位,愿意尽快上岗。

望领导批准我的失业保险金领取申请。此致

敬礼

内容仅供参考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929424653e79b89680203d8ce2f0066f433646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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