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
一、 疫情报告的责任人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时都有义务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二、 疫情报告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都对疫情的报告进行了规定。
三、 疫情报告程序
(一)养殖场/户和村级防疫员等任何个人和单位发现疫情后及时上报乡级兽医检测诊断机构;
(二)乡级兽医检测诊断机构应及时上报县级兽医机关,同时派2名以上疫病诊断技术人员到现场开展调查,进行初步诊断;
(三)县级兽医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派出2名以上兽医技术人员指导、协助开展调查,开展疫病诊断工作;
(四)县级兽医机关如疑似为一、二类传染病的;畜禽死亡率较高;疫病大面积流行的;不能确诊的病例应上报北京市兽医实验诊断所进行诊断;
(五) 动物防疫机关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派出2名以上兽医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诊断,并采取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综合判定疫病种类。怀疑为重大动物疫病时立即送检国家级指定参考实验室进行最后确诊。
四、 疫情报告的内容
动物疫情的报告内容包括:疫点的信息、疫病的信息、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一) 疫点的信息:包括:养殖场名称、饲养动物种类、饲养规模、饲养方式、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 疫病的信息:包括:发病动物种类、临床症状、死亡情况、免疫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
(三) 采取的措施:包括:治疗情况、封锁情况、扑杀情况等信息。
五、 疫情报告的注意事项
(一) 养殖场地址、联系方式要了解记录详尽、清楚;要保证与联系人联络畅通。
(二) 疫病信息要掌握清楚,以便为下一步的出诊、采样工作携带的物品做好准备。
(三) 是否人员有感染很重要,决定到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诊断采样,以及疫病防控的人员防护级别。有效杜绝人员的感染。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9db8c23f46527d3240ce08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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