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详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4-22 10:12:2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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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一般中小学学籍管理要求(试行)

鲁教基字[]26号

一、总   

第一条  为深入规范全省一般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立即实现学籍管理信息化、科学化,依据相关部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举行一般中小学校。   

第三条  本要求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据《中国义务教育法》要求应该入学接收九年义务教育儿童、少年。    

第四条  学籍管理实施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由学校和设区市(以下简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负责;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学籍主管部门负责。  

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二、 入学和注册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凡年满六周岁儿童,其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应该送其入学接收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休学,其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应该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根据要求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准期报到,须持相关证实立即向学校请假。高中新生如在要求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根据上级学籍主管部门要求,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要求时间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学生即取得学籍。  

高中实施学籍、学业水平考试考籍一体化管理。学生在学籍注册同时,即取得考籍和参与学业水平考试资格。高中新生注册学籍后,如发觉有伪造证件、是其它学校在籍学生或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等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  严格控制班额。学校在接收正常转学、复学后,小学每班不超出45人,初中不超出5人为宜,最多不超出56人。  

第八条  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关键班和非关键班。新生标准上使用学籍管理系统随机均衡分班。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招生服务区范围内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三、转学和借读  

第九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改变、户口迁移等原因确需转学,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准予转学。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通常不准转学。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内不准转学。义务教育段学生在本学区内通常不准转学。  

第十条  高中学生转学。高中学生在市内跨县(市、区)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同意、转入学校同意后后,持户口本或户籍迁移证实、转学证等材料,根据要求时间集中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本省内跨市转学,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在转出市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同意后,持户口本或户籍迁移证实、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实、《一般高中学生发展汇报》和转学证等材料,根据要求时间集中到转入学校所在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由外省市转入本省,须持户口本或户籍迁移证实、转学证、原就读学校出具《一般高中学生发展汇报》或《成长统计》档案袋、转出省(市、区)对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学业水平考试(会考)成绩、学生已经取得学分清单,经本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定后,由市、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及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  

由本省转出到外省(市、区),须在转出学校同意后,持户口本或户籍迁移证实、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一般高中学生发展汇报》和转学证等材料,经市、省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学生一经转出,因未能在转入省注册学籍又要求在本省恢复学籍,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义务教育段学生转学。跨学区转学,须由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同意后,持户口本或户籍迁移证实、房产证或相关证实材料、学籍主管部门介绍信,到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同意接收后,由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转入证实信》。家长持信到转出地学校换取转学证和学生0人。高中以50档案,由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根据就近标准安排入学。《同意转入证实信》由转出地存入义务教育档案。  

义务教育段学校对迁入本校服务范围内居住或其监护人在当地工作十二个月以上转学学生必需接收。假如接收学校确有困难,可由教育行政部门按摄影对就近标准,协调安排入学。  

第十二条  军队转业干部儿女随迁转课时,应遵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措施》等相关要求,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妥善安排。   

第十三条  学校通常不接收借读学生。但学生父母双方出国工作十二个月以上或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等,可准予在其亲属所在地学校借读。夫妇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工作,其儿女如需在其临时工作单位或场所所在地借读,需经所在单位和学校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协商处理。  

第十四条 凡要求借读学生,应持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和原校证实及借读学校所在地亲属户口簿,经接收学校同意后,到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借读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到外地借读,由原学校保留学籍,由借读学校负责做好借读生借读期间综合素质评价(包含学科学习目标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结果和成长档案),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  

四、休学、复学和退学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需长久诊疗,可由本人或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实、病例和三个月以上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到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准予休学。毕业年级通常不办理休学。  

第十七条  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第十八条  休学期限通常为十二个月。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该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实,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实,学校审查核准,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立案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条  高中学生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学校应以信函或电话形式问询。超出应复课时间30天以上不予回复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按自动退学处理。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  

第二十一条  高中学生私自离校,学校应经过信函等方法督促其返校,并将督促学生返校相关材料副本存档。学生私自离校30天以上,学校可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立案。  

第二十二条  义务教育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私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造成学生退学,按义务教育法相关要求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立即汇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五、升级和跳级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许可跳级。在一般中小学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能够依据其学习能力安排在对应年级学习对应科目或其它学习内容。  

六、考评和评价  

第二十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学生学业成绩和成长统计相结合综合素质评价方法。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上级相关政策要求制订学生学业考试工作实施意见和初中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指导意见,指导县(市、区)和学校制订具体实施方案,为每个学生建立综合、动态成长统计,全方面反应学生成长历程。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实施等级制,其认定结果作为高中招生录用关键依据。学业成绩评价实施日常评价和学业考试评价相结合评价措施,成绩评定实施等级制(通常为A、B、C、D四个等级),也能够实施百分制。初中学业考试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第二十六条  高中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以学生发展汇报形式展现。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学生毕业依据和高校招生录用关键参考。  

第二十七条  学生评语和判定关键就学科学习目标和基础性发展目标两方面进行评价,结合《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由班主任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依据学生实际表现作出,努力争取做到实事求是、正确合适,肯定成绩,指出缺点,提出改善意见。  

七、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二十八条  凡受完要求年限义务教育学生,均发给义务教育证书,作为升学、就业、服兵役依据。  

高中学生修业期满,取得毕业要求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基础素养评价合格、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准予毕业,按程序发给高中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义务教育证书和高中毕业证书,由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审定、立案,加盖钢印。证书规格由省教育厅统一制订。  

第三十条  修业期满但未达成高中毕业标准离校学生,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达成毕业要求,能够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  

第三十一条  高中学生修业十二个月以上、因故中途退学,或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如学生需要,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八、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德、智、体全方面发展或某首先有突出表现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学生取得表彰、奖励等发展标志性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要和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情节较重可给合适处分。义务教育段学生以批评教育为主,不得开除学生学籍和勒令学生退学。高中学生可给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给学生处分,由学校同意。学校要建立处分学生相关听证、申诉和复议等工作制度。  

第三十四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方法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解除刑事强制方法、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未成年学生,学校应许可其立即复学,确保其接收义务教育。  

第三十五条  给高中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需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立案。学生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毕业前未予撤消,记入档案。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受到奖励或处分及撤消处分,学校应立即通知学生家长。  

九、学籍信息管理和规范  

第三十七条  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根据上级要求为学生建立学籍信息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籍档案应永久保留。学生学籍信息电子档案管理采取省教育厅监制学籍管理系统。  

第三十八条  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变动信息须于开学30天内,集中上报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立案。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应该采集以下相关信息(不一样学段学生可依据实际情况只采集必需信息):  

学生基础信息:包含学生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班级、学生类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籍贯、现住址、户口所在地、联络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数码照片等。  

学生监护人(或家庭组员)信息:包含监护人姓名(无特殊情况和要求通常填写父母姓名)、关系、单位名称、联络地址、联络电话、邮政编码等。  

学生入学信息:包含原学校代码(第一次入学为空)、入学日期、入学方法(一般入学、民族班、体育特招、外校转入、恢复入学资格、其它)、起源地域(学生起源所属行政区划县区)、学生起源(正常入学、借读、其它)、就读方法(走读、住校、借宿、其它)、入学考号、入学成绩等。  

学生其它信息:包含国家或地域、外语语种、政治面貌、血型、健康情况、港澳台侨情况、独生儿女情况、流感人口情况、接收资助情况等。  

第四十条  依据《中国行政区划代码》、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础信息规范》等相关标准和要求,相关代码采取以下编码规则。  

主管单位代码:由2位省(区、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市、区)代码,共6位数字组成。  

学校代码:由6位主管单位代码+1位学校类别代码+3位学校序号,共10位数字组成(学校类别代码为:小学1、初中2、小学初中并存3、小学初中高中并存4、完全中学5、一般高中6、职业高中7、职普高中并存8)。  

学籍号:由4位入年份+10位学校代码+1位学段类别代码+4位学生序号,共19位数字组成。(学段类别代码为:小学1、初中2、高中3、职高4)  

第四十一条  主管单位代码、学校类别代码、学段类别代码依据国家标准由省教育厅统一编定,不得更改;学校代码由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编定,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更改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需报省教育厅立案。  

十、附则  

第四十二条  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实或表彰奖励证实,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等,教育主管部门将对责任人视情节给对应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要求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山东省一般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鲁教基字〔1992〕1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本《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立案。  

第四十五条  本要求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a01e5f0473610661ed9ad51f01dc281e43a56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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