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二十三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及年检
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
法定义务,故在申办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申报企业年度检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所提交文件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登记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出资设立。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并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三)股东制定的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注: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事项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适用当场作出登记决定的,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期限按《行政许可法》及《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属须实质性审查的,登记机关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
设立登记
申请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先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有关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程序及提交文件,请参见《登记指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办理程序
领取《企备齐有
领取《企业名称
>>>>>业名称关文件,
预先核准通知备齐有关缴纳登
预先核→申请名>>>>>→
书》,同时领取文件,申记费,
准申请>>>>>称预先
《公>>>>>司设立登→请设立登→领取营
书》核准
记记业执照
申请书》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6、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依据《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