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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与账户开立 20、私募基金是否可以投资于非标债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可以投资于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该规则虽然并未直接规定可以投资于非标债权,但却规定了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其他投资标的,且在实务中,私募基金投资非标债权的目前已在中基协完成了备案,但仍然需要持续关注监管部门未来的监管态势。


21契约型私募基金能否投资拟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的股权?
可以投资。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私募基金(包括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


22私募股权基金是否可以作为基金子公司一对多专项资管计划的投资标的?
可以。一是在监管规定方面,基子一对多的投资范围包括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该规定虽然未明确一对多专项资管计划可以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但按照《基金专户子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的解释,一对多专项资管计划可以投资于未上市股权,而未上市股权指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和可转换为普通股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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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转换债、可转换优先股。通过投资于其他机构的资管产品间接投资于未上市股权的,按照“(4)其他投资”核算;二是在实践操作环节,该类型的产品可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产品备案。


23优先级和劣后级投资人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是否可以设置劣后级投资人以履行出资义务的方式对优先级本息兜底的增信措施?
不可以。区分两种情形,一是该有限合伙企业为私募基金的情况下,根据有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因此有限合伙协议中不应该出现任何形式的兜底条款;二是该有限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的情形下,LP要求GP按照约定对合伙企业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但是GP的出资属于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将该资金补偿给LP没有法律依据。


24契约型基金嵌套有限合伙基金,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与有限合伙的GP可以是同一个主体么? 可以,但需要考虑如下问题:鉴于契约型基金担任有限合伙企业LP一般以管理人名义代为工商登记,如果GP也是该管理人,则会出现有限合伙基金的GPLP为同一主体的问题,对此,一是需要考虑工商登记的可行性;二是基金业协会在备案时可能回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补充说密码,证明交易结构的必要性与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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