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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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主要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拟订全县相应的发展规划以及规定、办法和措施。研究经济全球化、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并提出建议
具体工作事项
组织起草全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实施意见
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研究拟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的政策措施,提出年度和阶段性工作安排建议,编制全县商务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承担商务综合分析和政务信息工作
责任处室
政策法规研究中心 政策法规研究中心


备注
1 政策法规研究中心、外经外贸

管理中心
政策法规研究中心 外经外贸管理中心 市场体系建设中心 市场体系建设中心 市场体系建设中心 市场体系建设中心 市场体系建设中心 市场体系建设中心


2
研究拟订全县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中长期规划,拟订全县国内贸易发展规提出年度和阶段性工作安排建议
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研究拟订全县健全、规范市场体系和城乡市场发展政策 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系建设
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
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加强农产品市场、冷链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产销衔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接和农超对接
组织实施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项目
3

提出流通体制改革意见,推动流通体制改革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商业特许经营
1
序号 主要职责
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具体工作事项
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指导流通领域节能降耗工作, 扶持流通领域中小企业发展,负责商贸企业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培训等工作
组织实施国家和省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有关流通领域重点投资项目
推进流通标准化 指导社区商业发展
承担全县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的行业管理 推动电子商务发展
牵头协调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牵头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贸合作领域市场秩序整顿规范工作,规范商贸企业交易行为,负责管理12312市场秩序举报投诉服务工作
推进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制定相关政策,实施商务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指导商业信用销售 组织规范零售企业促销行为
责任处室
市场体系建设中心、商贸服务

中心
市场体系建设中心
市场体系建设中心 市场体系建设中心、商贸服务中心
市场体系建设中心 政策法规研究中心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队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队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队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队 市场体系建设中心、商务综合行政执法队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队


备注
4 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拟订全县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按有关按有关规定对汽车流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进行监督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管理; 监督管理
督导检查商贸流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防汛抗灾工作;

2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负责零售商与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
责任处室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队
备注
负责管理、规范和指导全县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负责推进商贸领域行政执法,并开展执法检查,负责商务综合执法人员培训、教育工作;指导监督商贸流通企业依法经营,负责对商贸流通企业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理、上报工作
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等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按有关规定对直销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按有关规定对汽车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监测、分析县内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并提出市场运行及调控政策建议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队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队

市场体系建设中心 市场体系建设中心 市场体系建设中心 市场体系建设中心


5
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承担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相关工作 市场体系建设中心 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市场体系建设中心 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负责商务系统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3
序号 主要职责
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事项
承担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的有关工作 指导协调商务系统应急管理工作
责任处室
市场体系建设中心 市场体系建设中心


备注
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协调成品油仓储、商务综合行政执法队
零售企业的审核、审批; 负责市茧丝绸协调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成套设备进出口政策和法规,拟订全县机电产品进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拟订和贯彻落实全县鼓励机电产品进出口的政策措施
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一般货物的进出口年度任务目标,并负责货物进出口贸易统计和运行分析,提供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
贯彻和落实国家促进机电产品进出口各项政策措施
贯彻落实国家货物进出口政策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性对外贸易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 指导、协调全县货物进出口工作
承担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的组织实施
负责进出口商品配额及许可的管理工作
协调县内大型成套设备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 统计分析机电产品进出口情况
组织实施机电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4 市场体系建设中心
外经外贸管理中心

外经外贸管理中心 外经外贸管理中心 外经外贸管理中心 外经外贸管理中心 外经外贸管理中心 外经外贸管理中心 外经外贸管理中心 外经外贸管理中心 外经外贸管理中心 外经外贸管理中心


6 执行国家制定的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技术目录,贯彻执行国家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推进外贸促进体系建设,推动新的商业模式发展,承担广交会等境内外国际展览会等外贸促进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负责全县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承担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科技兴贸战略,拟定全县科技兴贸发展规划 负责执行国家进出口管制政策,依法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人才培训、国内外展销等开拓市场工作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促进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发展的政策措施
负责全县服务外包示范园区、重点机电产业出口基地建设工作
牵头拟订全县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承担全县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工作,负责收集、管理、分析和发布服务贸易统计数据
负责全县国际服务贸易促进工作,促进重点服务贸易领域出口
拟订全县对外经济合作政策及规章制度
依法管理、监督全县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等业务
负责县内对外投资企业备案或核准(金融企业除外)的初审及日常管理工作;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初审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审批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年审工作,负责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年审初审工作
承担我县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权益保护相关工作
5 责任处室
外经外贸管理中心 外经外贸管理中心 外经外贸管理中心 外经外贸管理中心 外经外贸管理中心 外经外贸管理中心 外经外贸管理中心 外经外贸管理中心 外经外贸管理中心 外经外贸管理中心 外经外贸管理中心 外经外贸管理中心 外经外贸管理中心


备注
7 贯彻执行国家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牵头拟订全县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全县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负责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初审、申报和监督检查工作;行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8 外经外贸管理中心

外经外贸管理中心



序号 主要职责
政策,负责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拟订全县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依法审核或核准县内企事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负责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经营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商务系统涉及世贸组织相关事务的研究、指导和服务工作,配合上级商务部门做好世贸组织框架下涉及我县的贸易争端,负责推进我县进出口贸易的标准化建设。
具体工作事项
指导、管理我国对外援助涉及我县项目和成套设备出口业
负责全县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的统计工作
责任处室
外经外贸管理中心 外经外贸管理中心


备注
负责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世贸组织相关工作
负责世贸组织框架下涉及我县的贸易谈判和争端解决相关工作
承担世贸组织贸易政策涉及我县部分的审议工作 负责世贸组织规则的宣传普及和培训工作
配合上级商务部门调查对全市出口商品实施的歧视性贸易政策、法律法规及其做法,做好应对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对涉及我县的出口产品采取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的调查工作
协助上级商务部门对全县进口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的调查,跟踪分析我国已经实施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对××市产业的救济效果 指导和协调涉案企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和我县企业的进口申诉工作
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和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负责维护产业安全和贸易救济措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外经外贸管理中心

外经外贸管理中心 外经外贸管理中心 外经外贸管理中心 外经外贸管理中心


9
10 承担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配合上级商务部门依法实施对外贸易和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及国外对我县进出口产品的反倾贯彻落实国家多边区域经贸政策,组织实施多边区域及自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由贸易区的经贸活动
的应诉工作
6 外经外贸管理中心 外经外贸管理中心 外经外贸管理中心 外经外贸管理中心 外经外贸管理中心




序号 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规划、政策,组织实施我县对台直接通商工作;管理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对我县经济技术合作方面的无偿援助及赠款等发展合作业务
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指导监督以××名义在境内举办的各种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拟定并实施赴境外举办上述活动的管理办法 负责全县商务工作新闻发布会、宣传工作和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指导全县流通领域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建设
负责全县驻境外企业(机构)人员选派及局属驻外机构的队伍建设和管理工具体工作事项
组织协调境外重要经贸团组和活动
承担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及外国政府对我县经济技术合作的有关管理事务
归口管理落实在我县的全部国际无偿援助项目
协助上级部门对全县境内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案件的审查进行调查
指导县内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负责商务工作新闻发布及宣传工作的协调组织
指导、组织县工商企业参加国内举办的大型展览展销、经贸洽谈活动,开拓国内市场; 负责境内招商活动的组织工作
负责境外组团考察的谋划和组织工作。
负责政务信息公开
拟订全县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政策、规则、措施并组织实
建立完善商务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实施商务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负责驻境外招商机构的设立、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境外组团考察的谋划和组织工作
责任处室
外经外贸管理中心 外经外贸管理中心 外经外贸管理中心


备注
11 政策法规研究中心

政策法规研究中心 办公室、政策法规研究中心 市场体系建设中心 招商服务股 招商服务股
办公室、政策法规研究中心 政策法规研究中心 政策法规研究中心 政策法规研究中心 招商服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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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7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处室
市场体系建设中心 招商服务股 招商服务股

招商服务股 招商服务股 招商服务股 招商服务股 招商服务股 招商服务股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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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负责指导全县商贸流通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指导全县商贸流通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组织工作
负责研究制定招商工作年度计划、工作目标,负责组织起贯彻落实国家、省对外开草全县招引资有关政策措施;
放、招商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重点产业招商规划,拟定全县招商项目产业导向; 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负责年度工作安排、总结、汇报、综合信息及领导讲话等县招商引资的发展战略、综合性文字工作; 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负责招商引资综合指标的汇总、跟踪、上报工作;
负责研究制定招商工作年度计划、工作目标,负责组织起草全县招引资有关政策措施;
研究拟定利用外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
负责招商引资综合指标的汇总、跟踪、上报工作;
负责全县国内经济技术合作、区域协作工作;负责环京津、统筹全县招商引资和经济环渤海城市的经济技术合作;承办县领导重点交办项目的协作工作。负责全县境内督导工作。
外重大招商活动的谋划、负责境内招商活动的组织工作;
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牵
头组织专业性、行业性招负责县外重点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项目与企业的衔接商活动。
及使用相应的合作开发资金的对口申报、管理和监督工作;
研究拟定全县招商引资、利用外资、利用国内资金和经济技术合作、区域协作的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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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招商服务股

招商服务股

8
序号 主要职责
负责全县招商工作体系、工作机制的建立,对全县招商工作管理、指导、协调和绩效评估、考核工作;负责全县利用外资、利用国内资金和经济技术合作情况的统计和分析工作。 组织拟定全县开发区的整体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及有关政策措施并进行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开发区发展建设中的有关问题;负责新设经济开发区的报批工作;汇总和上报开发区建设和发展情况。 负责全县对境内外重要招商项目的谋划、包装、发布、推介工作,建立项目库和客户库;组织招商引资和经济协作重点项目的推介、洽谈和协调工作。
具体工作事项
负责全县招商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绩效评估、考核工作;负责全县重大招商活动“一对一”服务和项目信息跟踪、督导、反馈工作;
会同统计部门统计、分析全县经济技术合作的情况;
责任处室
招商服务股
备注
19 招商服务股

组织拟定全县开发区的整体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及有关政招商服务股
策措施并进行督促检查;
招商服务股
协调解决开发区发展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负责新设经济开发区的报批工作; 汇总和上报开发区建设和发展情况; 负责境外重点客户联络拓展工作;

负责驻境外招商机构的设立、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招商服务股 招商服务股 招商服务股 招商服务股


20
21
22 谋划和组织开展促进利用外资的重点活动负责境外重要团招商服务股 组和客户来访考察、项目对接、项目服务的协调、调度工作;
负责全县对境内外重要客负责境外重点客户联络拓展工作;负责境外重要团组和客招商服务股 户的联络拓展、重要团组户来访考察、项目对接、项目服务的协调、调度工作;
和客户来访考察、洽谈的负责境内招商活动的组织工作;负责全县国内经济技术合招商服务股 组织接待工作;负责全县作、区域协作工作;负责环京津、环渤海城市的经济技术利用外资、利用国内资金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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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主要职责
项目洽谈、签约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负责签约项目的履约落实;承办县政府招商引资代表团出访工作。
组织和促进委托招商、代理招商、中介招商、专业招商、网上招商等多种形式的招商活动;聘请招商顾问、培育招商专业人才队伍、开展招商培训,建立和维护招商网。
负责县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招商业务的管理和指导;对县和行业派驻的境外招商机构进行指导、服务、协调;负责兼职招商人员的选聘工作;负责驻滦商业协会的联络、协调。 负责全县外商投资项目的初审和申报、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报批和申报工作;负责产品出口型、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的认定申报和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确认、外商投具体工作事项
负责境内企业来滦考察的接洽、签约组织和项目跟进工作; 负责境外组团考察的谋划和组织工作。
负责研究制定招商工作年度计划、工作目标,负责组织起草全县招引资有关政策措施;
负责驻国内招商机构的设立、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负责项目代办员的协调、管理工作;
负责驻国内招商机构的设立、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负责驻境外招商机构的设立、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负责项目代办员的协调、管理工作; 负责各地驻滦商业协会的联络和协调
负责全县外商投资项目的初审和申报、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报批和申报工作;
责任处室
招商服务股 招商服务股 招商服务股 招商服务股

招商服务股
备注
23 招商服务股 招商服务股 招商服务股 招商服务股 招商服务股

24
25 负责新产品出口型、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的认定申报招商服务股 和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确认、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
对外商投资申请设立直销企业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对招商服务股 外商投资直销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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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主要职责
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负责全县服务外包等新的利用外资领域拓展工作;负责外商投资项目建设的跟踪、协调和服务。 负责牵头组织全县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 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外来投资企业协会和其他相关服务机构的工作。 负责对县贯彻落实招商引资、利用外资、利用国内资金的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县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情况的监督、检查。
具体工作事项
负责全县服务外包等新的利用外资领域拓展工作;
责任处室
招商服务股
备注
负责对全县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招商服务股 章程情况的监督、检查
负责牵头组织全县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 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 负责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工作
招商服务股 招商服务股 招商服务股

26 27
负责全县利用外资工作目标的督导落实、情况汇总和上报工作;研究落实利用外资奖励政策;
招商服务股

28 负责对全县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招商服务股
章程情况的监督、检查;
办公室 劳资财务股
办公室会同相关科室

29
30
负责原商业、物资、外贸、医药公司企业改制遗留问题的负责原商业、物资、外贸、处理工作
医药公司企业改制遗留问
负责原未改制完的所有划转到商务局的人事、劳资管理和题的处理工作。
划转人员及改制的劳资、补偿事项;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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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商务局
职责分工
负责药品流通准入和质量管理 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备案管理;发卡行为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制

相关依据

案例
县财政局
2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地税局
李某持某超市卡到超市消费,1.国务院办公局转发消费过程中出现超市销售过期负责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食品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公款消费等行为 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况,此类情况要向工商部门投卡管理意见的通知》诉,如在购卡过程中发现出具的发票是虚假发票的要向税务负责维权消费权益,打击侵犯消费者权(国办发〔201125号)2.《单用途商业部门投诉,如发现超市发卡过益的不法行为;开展相关消费提示
预付卡管理办法(试程中出现单张面值超过5000行)》
元等违规发卡情况,要向商务负责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查处发卡人部门投诉。 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 协调审核典当企业的管理资格,对典当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县商务局依办法对典当业经营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门负责1.《典当管理办法》;
核发典当业经营单位《特种行2.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业许可证》,对典当业经营单指导全县公安机关实施典当业特种行业规定》
位履行治安管理制度情况监许可,对典当业实施治安管理
管。
县商务局
3 典当业管理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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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县商务局 县发改局
职责分工
负责再生资源回收 负责再生资源综合利用
相关依据 案例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
县公安局
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指导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县环境保护
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许可证发放和监督检查工作
指导、协调全县监督检查单位易制毒化学品内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行政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3.《××省禁毒条例》;4.关于加强禁毒工作对要求开设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的,由工商部门负责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经营者获得营业执照,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商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公安部门负责对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履行治安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日常监管。环保部门负责有关环保许可和监管。其他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宏观工作。
5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
县商务局 县公安局
组织开展全市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中,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协调开展专项行动;商务、海关等部门负责:重点检查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情况;食品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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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安全监管 县卫计局 县交通运输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监的意见》(中发2014品监督部门负责:重点开展药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工商部门依法开6号);5.《易制毒化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展注册登记或者经有关部门提请依法吊学品管理规定》 业生产、销售等情况检查;安销营业执照
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重点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仓储情况的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督检查,交通运输、铁路等部
负责对医疗机构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的管
门负责:对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环节开展监督检查;公安、商负责公路、水路等交通方式易制毒化学务、海关等部门及时通报有关品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情况,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县环境保护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违反环境保护的行为的查处
6 食品安全监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 1.××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的指导意见》(冀政201439号);2.《酒类流食品药品部门在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抽检时,发现某经营户经营的蔬菜存在农药残留,食品药品部门对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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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负责食用农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初级水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渔药、渔业饲料、渔业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在水产养殖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负责食用林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食用林产品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
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 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工作
负责组织指导食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相关依据 案例
通管理办法》3.《×蔬菜作出处理后,同时向农业×省商务局贯彻执行<部门通报此信息,建立追溯机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制,形成监管合力。 施细则》
县农牧局
县商务局 县卫计局 县公安局
县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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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证书》,建议注销营业执照
相关依据 案例
县商务局
7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
县公安局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状况实施监《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管,赌塞销赃渠道
某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违规生产经营,市商务局提请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整改。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指导全县工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县商务局负责统一受理并答复外国投资者并购县内企业申请工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的战略性、敏感性行业和领域目录,对属于安全审查范围内的并购行为,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安全审查,并由县商务局(招商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上报省商务厅,县商务局承担依据目录提请并购安全审查决定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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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县发展改革局、县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县商务局
国投资者并购县内企业安全审查联席会议制度
《××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滦编[2010]22号)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县发展改革 县财政局
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县商务局
品的进出口
县发展改革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9 发展改革局承担并购安全审查的主要责
涉及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按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办理
县商务局负责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机构编制委员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
会关于印发××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县商务局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滦编[2010]22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
号) 1.国务院办公局转发商务部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实施科科技兴贸战略的若干意见》负责拟订全县科技兴贸发展规划,加强(国办发〔200392对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的管理和服务 号)2.《××省人民政府办公局转发市商务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实施科技兴贸战略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418号);3.《××省人民政府办负责全县高新技术产业的宏观指导、管公局关于支持外贸稳
定增长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10在推进科技兴贸战略工作中,市商务局负责:拟订全市科技兴贸发展规划,加强对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基地和企业的管理和指导、服务。发展和改革委负责: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壮大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市科技处负责:拟订我市高新技术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相关技术服务体系建设;负责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承办政府间双边和多边及国际组织间科技合作与交流事宜。工信局10 制定全县科技兴贸发展规划,加强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建设
县商务局
县发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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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号)
案例
负责拟订并实施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信息产业等规划等。
县科学技术 负责全县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的认定和创新管理服务
商务局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商务部是全国两用物项进出口归口管理部门,县商务局受上级商务部门委托,依法为企业向商务厅申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11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监控化学品等方面的工作
两用物项进出口管制包括:敏感物项和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制两个部分。敏感物项是指我国为维护国家、省、市安全1.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和社会公共利益,履行我国在出口管理办法》;2.国际条约、协定中所承担的国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际义务,对涉及“核两用品、条例》3.《易制毒化生物两用品、有关化学品及相学品管理规定》
关设备、导弹及物,简称“核、生、化、导”四种军、民两用品等敏感物项进出口管制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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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县商务局
职责分工
组织全县高新技术技术企业参加高新技术成果展览活动,推介我县企业和品牌,促进成果转化和贸易成交
组织全县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参加展会,充分利用高交会平台为科技型企业国际化发展提供商机,做大做强我县高新技术产业
组织全县工业企业积极参加展会,充分利用高交会平台为企业国际化发展提供商机,为我县转变贸易方式和转型升级提供支撑
相关依据 案例
县商务局负责:按照组委会和县政府的要求起草并下发参加会议通知,邀请境外客商参加我县的主要活动,负责会议组织,总结,参加我市主办的各项经贸活动等。县科学技术局负责:按照市组委会要求,组织和邀请国内、县内科技型企业,科研院所等机构参加会议,主办科技创新型国际合作活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我县电子信息、新材料等工业企业参加会议。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按照大会组委会的要求,组织我县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重点企业参加会议,帮助企业寻找合作机会,用高新技术改造我处传统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某公司非法传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先后在全国多个市份发展会员10余万人,非法获利10亿元,手段狡猾、社会不良影响极大,引起各地政府的高度关注. 公安部,国家、市工商总局为主,多个部门配合协,在全国协调联动,一举查获县科学技术
12 组织全县高县工业和信新技术企业息化局 参加高交会
县发展改革
1.国务院办公局转发商务部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392号)2.××省人民政府办公局转发市商务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实施科技兴贸战略意见的通组织全县骨干企业积极参与展览,利用知》(冀政办〔2004展会发展壮大我县高新技术产业,创新18号) 驱动,科技先行,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县工商局
13 打击传销
县公安局
承担县打传办日常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查处各种传销行为和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禁止传销条例》;结合户籍、重点人口、特种行业、房屋2.《直销管理条例》 租赁的日常管理,发现传销违法犯罪线索,对涉嫌犯罪的传销活动予以打击,对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19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这个传销组织,并成功抓捕传销头目,追回大量涉案资金,功平息了该传销活动. 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及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
把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县综治办
考核范围,进一步加大考核力度
组织协调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做好打击传销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网信部门加强对论坛、博客、微博客、县委宣传部
社交网站等的监管,做好对传销内容的分析研判,根据工商、公安机关的认定和处置意见对传销网站依法进行处理 县法院
负责督办、指导传销犯罪案件的审判 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适时介入涉嫌传销犯罪案件,引导侦查取证,做好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打击传销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行为 做好相关宣传工作,营造打击传销的良好舆论环境
做好对人力资源市场的宣传教育和防范工作,严防传销分子诱骗求职者加入传销组织
依法协调金融机构,协助执法机关做好对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骨干分子的账户查询、暂停结算、资金冻结等协调工20 县检察院
13 打击传销
县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县人社局
县金融办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作,打击利用传销非法集资行为
相关依据 案例
县工商局
负责研究拟订网络交易监管的具体措施、办法;指导开展网络交易经营主体的信用监管工作;开展网络交易主体的在线监测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市场专项治理工作
某地工商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发现某个网站是虚假主体网《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站,按照相关规定,通知提请通信管理部门关闭该网站。
14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
县商务局 推动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县文广新局
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
配合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非法互联网销售彩票行为,维护彩票市场秩序
县财政局
15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
县商务局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牵头对商品零售场《商品零售场所塑料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行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为进行监督管理 办法》
某工商局在对超市例行检查中发现,该超市销售不符合国家、市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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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对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有关价格行为和明码标价规定的进行监管处罚
相关依据 案例
量法》和《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第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了没收和处罚。
县发改局
县工商局
指导全县工商部门对塑料购物袋价格不正当竞争行为;未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行为;向违法设立的单位采购塑料购物袋,未索取相关证照,未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销售不符合国家、市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等行为进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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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县级商务系统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事项,接受市级商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明确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商务违法行为,市级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商务违法行为、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县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五)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商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商务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商务主管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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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商务主管部门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工作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商务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县商务局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采取或擅自解除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七)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市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九)以收取检验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十)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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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三)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十七)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八)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九)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二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县商务局接受市商务局的委托部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放权不放责”的要求,县商务局要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受××市商务局委托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二)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三)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资格要求; (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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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十)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一)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二)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商务局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原则上一年一到两次,收到举报投诉的随时进行检查。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委托机关的有关业务机构对委托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法制监督。
委托机关的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委托机关的有关业务机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受委托机关的工作考核的内容。 五、监督检查措施
委托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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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 委托机关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 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2.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省、市、县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 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4.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有其他严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5. 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 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因受委托机关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市赔偿的,委托机关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该责任人追偿。
(三)对取消权力事项的监管
为加强对取消权力事项重点领域的监管,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和范围 酒类经营企业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范围主要包括:
(一)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需要获得许可才能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是否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备案的经营者是否依法办理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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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营者变更、注销等是否到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办理了许可、备案等相关手续; (四)经营者有无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监督管理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经营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二)要求企业报送经营情况和经营信息; (三)每季度定期进行实地监督检查;
(四)随机抽取企业,查阅许可或备案文件和资料,结合实地检查情况进行评查; (五)设立举报电话,接受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监管制度;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每年原则上检查一到两次,如有举报投诉,随时进行检查;
(二)建立重大事件信息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对于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加大的企业应给予重点关注,对重大事件立即上报;
(三)开展各种方式的监管、检查工作,每年抽选不少于10%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四)重点对企业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实施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应及时予以调查、处置;
(五)对企业经营活动开展核查,记录监督核查意见,每年度出具对企业的监督核查意见;对核查不合格企业,责令限制整改,并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六)发挥行业协会监管作用,委托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协助了解有关情况,加强对企业监督;
(七)建立与工商等有关部门的互动机制,互相通报日常检查监督信息,依各自职权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进行规范和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三)制作现场检查书面记录; (四)制作监督检查报告;
(五)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六)督促落实整改; (七)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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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况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权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调查、检查中发现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取得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成品油经营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 伪造、涂改、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2. 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3. 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4.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销售国家、市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5. 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成品油的;
6. 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7. 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8. 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9. 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10. 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11. 国家、市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年检,要求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每年定期上报年检材料; (二)日常监督、检查;
(三)对企业开展不定期检查,每年原则上抽查不少于10%的企业,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年检程序
1.每年根据上级商务部门年检通知,通知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和取得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分别向商务局申报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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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证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填报《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材料至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3.县商务局自收到年检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年检工作。
4.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许可证副本上出具“年检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书面告知企业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县商务局报请市商务局撤销零售经营资格。 (二)不定期检查程序 不定期开展检查活动。 五、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程序报省商务厅撤销零售经营资格。
(五)内贸特种行业监管
内贸特种行业审批主要包括对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以及直销企业产品说明重大变更审批的监管。为加强对该三类特种行业企业的监管,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取得拍卖经营许可的拍卖行及分支机构; (二)取得典当经营许可的典当行及分支机构; (三)直销经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二)企业变更符合情况;
(三)企业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拍卖法》或《典当管理办法》或直销行业有关法律的规定; (四)拍卖、典当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五)拍卖、典当企业是否存在许可证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信息系统监管; (二)行业协会协管;
(三)市、县商务部门日常检查; (四)商务主管部门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各企业按时上报经营数据和相关信息;
(二)以抽查方式开展现场核查,对不规范经营企业进行现场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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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拍卖企业公告年度业绩。
(四)对典当企业开展年检工作,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任限期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监管:通过信息系统对拍卖行或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日常经营情况进行监管,如有违规情况,通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整改情况上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拍卖行及分支机构公告年度业绩:市商务局通知取得拍卖经营许可的拍卖行及分支机构上报有关报表,综合信息系统监测情况,公告年度业绩及规范诚信经营情况。
(三)对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年审:市商务局通知取得典当经营许可的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证书副本上盖章,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书面告知企业并限期整改;发现企业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责任整改,整改不通过或者拒不参加整改的,予以注销经营许可;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四)通过县商务部门对直销企业进行不定期检查,如有违规情况,通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整改情况上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
(六)商务储备企业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食糖储备承储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食糖承储企业的监督检查内容:
1. 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省市级食糖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 2. 食糖储备企业实行日常监管; (二)食糖储备企业资质初审。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一)对食糖储备单位的选定与监管 1.承储单位的选定
1)承储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工商注册经营范围;②具有专业的储备库房;③有保管食糖的经验,设备齐全,运输方便,商业信誉好,管理水平高。④近三年年度食糖经营量在4000吨以上。
2)选定程序:①由县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资质条件进行初审,合格后上报市商务局;②市商务局经文审合格的,组织专家开展新增储备场现场资质审查;③审查合格单位录入市级储备备选企业库;④受商务厅委托推荐中央商务储备企业资质初审的与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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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相同。对审查合格的企业转报商务厅。
3)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与有关专家采取联合考察的形式在市级储备企业库范围内初选并报省商务厅。 2.对承储企业的监管与处理
1)承储单位确定后,由市发改委负责下达年度储备计划任务;市财政局负责储备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督;市商务局负责储备任务的具体组织实施,以及对承储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
2)由县商务局与承储单位签订食糖储备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3)市县务局组织对食糖储备单位不定期检查。发现承储企业有以下行为的:①虚报、瞒报市级储备食糖数量,在市级储备食糖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②擅自调换市级储备食糖的品种,变更市级食糖储备的储存地点;③因管理不善给市级储备食糖造成损失;④擅自动用市级储备食糖,以市级储备食糖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等方面的问题。市商务局要及时提出意见责令承储单位限时改正,发现重大问题时,与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和省商务厅。
(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对象主要包括发售单用途预付卡的品牌、集团以及规模以上企业,要求对其进行备案并进行监管。为了规范全市以上三种企业的发卡行为,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发售单用途预付卡的品牌、集团以及规模以上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品牌、集团以及规模以上发卡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二)备案企业是否遵守发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相关规定; (三)备案企业是否遵守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品牌、集团发卡企业是否对隶属的售卡企业疏于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方式结合进行,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检查不少于备案企业的10%
(二)县商务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相关企业数据信息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应备案未备案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存在的企业违规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商务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自行组织或委托县区商务部门对属地企业执行监督检查。行政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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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举报、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一)发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卡企业违反发行和服务相关规定的,由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已备案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已备案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已备案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五)已备案发卡企业因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零售商和供应商。 二、监督检查内容
零售商和供应商经营活动是否符合《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一)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督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 (二)县商务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全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企业数据信息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商务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对有关企业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举报、投诉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一)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二)县区商务部门发现零售商涉嫌骗取供应商货款的,将其涉嫌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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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外贸易经营者监管
对外贸易经营者监管主要涉及对限制进出口货物配额、许可证审核申报,加工贸易合同,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监管。为加强对外贸经营者的监管,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外商投资企业;
(二)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列入市级审批商品目录加工贸易业务的全县对外贸易经营者、外商投资企业;
(三)从事货物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有关条例、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相关证书、许可证、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的情况; (三)对外贸易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按照原地管理原则,各发证机关负责本地区企业的督查; (二)通过管理系统查询企业上报、审核、清关数据;
(三)对企业提供的书面资料进行监督检查,与网上数据进行核对; (四)商务局不定期对发证机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程序
(一)按照原地管理原则,各许可证打印终端、加工贸易审批单位,对企业上报的电子数据或有关材料进行检查、上报; (二)许可证数据审核完毕系统发送上级商务部门或企业; (三)企业凭有效的许可证件办理相关业务; (四)定期对企业数据及书面资料进行归档。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货物进出口配额证明、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二)进出口经营者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货物进出口配额、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的,依法收缴其货物进出口配额、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三)通过对加工贸易合同企业的实地考查,对违法违规或不具有实质性生产能力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不予办理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属于加工贸易禁止类产品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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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务部决定禁止有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进出口经营活动的,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处罚期满后,对外贸易经营者可重新办理备案登记。
(五)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自动失效。
(十)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有展览会主办单位、办展区域、展览会名称、广告宣传、参展单位、办展手续等事项是否符合外经贸部《关于重申和明确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651号)要求; (二)是否存在非办展机构办展等现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日常监督,每年检查原则上一到两次,抽查不少于10%的机构; (二)加强后续监管,展会结束后进行总结,了解业务进展情况; (三)发现问题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严格控制办展数量,避免重复办展,规范展览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企业准备申报材料,上报商务局;
2、对符合条件的办展项目,作出批准决定; 3、商务局开展后续监管。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主办单位违反有关规定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以及在办展过程中有乱摊派、损害参展单位合法权益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外经贸贸发2001651号)审批部门可暂停或取消其主办资格。对不具备主办单位资格而擅自办展,或盗用其他单位名称办展的,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十一)两用物项及相关技术进出口监管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监管包括对敏感物项和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监管。为加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的监管,特制定以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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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的经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者有无违法行为。
(二)经营者有无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有无将进出口许可证买卖、转让、涂改、伪造等违法行为。
(四)易制毒化学品在进出口环节发生丢失、被盗、被抢后案发单位是否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五)经营者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或《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管。对经营者申领许可证材料进行审查,是否如实、准确、完整填写申请表,书面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要求。 (二)定期监管。定时检查许可证的使用情况,是否有买卖、转让、涂改、伪造许可证的情况,检查经营者是否建立内部自律机制、案卷留存、是否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等。
(三)临时监管。商务主管部门在出口管制工作中发现或者通过外交渠道获得企业或个人涉嫌违法从事两用物项和技术交易的案件,立即进行核实并通知企业停止该货物出口。易制毒经营者在进出口环节发生丢失、被盗、被抢案件,接到报案及时逐级上报,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
(四)危险隐患及时监管。在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商务部通知,其出口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可能存在核扩散风险或者核恐怖主义,或者可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系统扩散危险,无论该物项和技术是否列入《管理目录清单》,都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出口许可。得知拟进出口的易制毒化学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时,及时通知经营者终止合同执行,并将情况报告有关相关部门。 四、监督检查程序
商务主管部门在查看现场时,有权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合作,建立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监督检查以及案件处理情况的通报、交流机制。 按照商务部的要求,建立省市县级联合工作机制,相关部门加强联系、沟通,协调配合,共同做监督检查工作。
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案件调查中,遇到阻力时,可以请市直其他部门协助,共同研究处理。按照商务部的要求,由县商务局牵头,组成联合调查工作组,第一时间赶赴涉案现场,进行调查执法工作。防止两用物项违规出境。对重大案件或涉及犯罪的案件,由县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案件处理完成后,由县商务局负责将处理情况按照上级商务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其结果反馈到县级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商务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具体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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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者违反两用物项进出口管理相关条例及规定的,商务部依法吊销其许可证,可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自相关行政处罚生效之日或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商务部禁止违法行为人从事相关产品的进出口经营活动。
(二)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许可证借他人使用的,进出口环节发生丢失、被盗、被抢未及时报告造成后果的违反两用物项进出口管理相关条例及规定的,商务部可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商务部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经营者违反规定或当拟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存在被用于制毒危险时,商务部或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可对已经颁发的进(出)口许可证予以撤销。经营者应采措施停止相关交易。
(四)易制毒化学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未及时终止合同执行的、未按规定上报单位上年度进出口情况的,商务部可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十二)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和进口许可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将列入自动进口许可和进口许可的机电产品(含相应的旧机电产品,下同)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申请进口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机电产品进口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及《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二)申请进口产品是否符合申请进口单位的经营范围。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是否如实、准确、完整,书面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
(二)不定期抽查。不定期检查申请进口单位所提交的材料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办法等规定,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抽查不少于10%的企业。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程序
(一)进口属于地方机电办办理的机电产品,自收到内容正确、形式完备的《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法定工作日内签发《进口自动许可证》;
(二)进口属于商务部办理的机电产品,自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后的电子数据转报商务部。 (三)建立机电产品自动进口申请材料、监督检查处理档案,并妥善保存。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进口单位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进口机电产品规定的行为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海关等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关当事人作出处理。
(二)建立机电产品自动进口申请材料、监督检查处理档案,并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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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监督协调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活动当事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日常检查。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是否如实、准确、完整,书面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
(二)不定期抽查。不定期检查本地区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机构、招标评标专家等招投标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办法等规定,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抽查不少于10%的企业。
(三)临时检查。发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查处。
(四)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办法等规定的,可以向相应主管部门投诉。 四、监督检查程序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重要商务或技术条款(参数)出现内容错误、前后矛盾或与国家、市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情形,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当次招标无效,主管部门将在招标网上予以公布。
在处理投诉时,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将是否受理的决定在招标网上告知投诉人。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将书面处理决定在招标网上告知投诉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以及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调查并可能影响投诉处理决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时,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招投标活动相关当事人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投诉人拒绝配合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主管部门将按照现有可获得的材料对相关投诉依法作出处理。
(三)主管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可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1. 投诉内容未经查实前,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
2. 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以及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3. 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实施办法规定的,依法作出招标无效、投标无效、中标无效、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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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投标活动相关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警告、处分、处罚等。 (五)处理结果在招标网上予以公布。
(六)建立监督检查投诉处理档案,并妥善保存。
(十四)企业境外投资监管
境外投资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县商务局负责全县企业境外投资的审核(金融企业除外)。为了加强境外投资企业管理,做好风险应对和防范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由境内投资主体以新设、并购(含参股)方式设立的境外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境外投资行为是否符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境外企业状况,正常经营或是破产、清算、关闭、暂停营业等。 (二)遵守我国境外投资有关规定情况。
1)境外投资事项(含变更、终止、境外企业再投资等)是否经过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并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中及时、完整、准确填写了相关数据和信息。
2)是否按《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要求报送统计资料。
3)境外企业是否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并落实境外企业各项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
4)是否遵守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规定。 (三)遵守东道国有关规定情况。
1)境外企业及其中方派出人员是否因违反东道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而受到处罚。 2)境外企业经营中是否出现过质量、安全、环保、劳资关系等方面的问题或纠纷。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以县商务局为主,针对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向市商务局报告,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抽查不少于10%的企业。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三)日常监督检查:以市商务主管部门为主,发证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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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下发文件至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检查重点和实施要求,组织县内主体企业上报境外企业情况材料,汇总上报市商务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各级商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和相关境外投资规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备案并取得《证书》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撤销该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给予警告,并依法公布处罚决定。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境外投资核准的,商务部撤销该核准,给予警告,并依法公布处罚决定。 (二)违反规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市和市、市有关境外投资政策支持。
(十五)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监管
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县商务局负责全县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批准。为了加强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管理,做好风险应对和防范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是否符合《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27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9号)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状况,正常经营或是破产、清算、关闭、暂停营业等。
(二)遵守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情况。
1)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是否具备经营资格,是否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是否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突发事件的规章制度。
2)是否按《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要求报送统计资料。
3)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中是否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4)是否遵守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三)遵守东道国有关规定情况。
1)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及其中方派出人员是否因违反东道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而受到处罚。 2)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经营中是否出现过质量、安全、环保、劳资关系等方面的问题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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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度监督检查:由县商务局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全县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全部参加。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上报监督检查材料,市属企业报市商务局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以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为主,针对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向市商务局报告,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抽查不少于10%的企业。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以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为主,对具备资质企业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市商务局下发文件至市属企业、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监督检查重点和实施要求,各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上报情况材料,汇总报市商务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各级商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具备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通知整改。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撤销《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规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市和市、市有关政策支持。
(十六)对外劳务合作监管
对外劳务合作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它国家、市或者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市规范性文件《××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修订)》,为了加强对外劳务合作行业监督管理,做好风险应对和防范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商务局及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辖区内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县商务局对外劳务合作申报和管理工作是否符合《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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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县商务主管部门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及相应的事项申报工作,是否符合《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修订)》及相关规定。
(二)县商务主管部门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缴纳的风险处置备用金在管理使用上是否遵守《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是否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制定应急预案。
(三)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是否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安排劳务人员接受赴国外工作所需的职业技能、安全防范知识及用工项目所在国家、市相关法律、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等知识的培训。
(四)县商务主管部门是否按要求及时审核统计数据,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是否按对外劳务合作统计制度要求报送统计资料。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指导县商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管理工作,年度情况及时上报市级商务部门。 (二)专项检查:针对国家、省和市级商务部门交办事项等进行专项检查,原则上每年一次。 (三)对投诉举报涉及县区对外劳务合作事件处理落实工作按交办事项时限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县区商务局部门要对辖区内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抽查不少于10%;以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为主,对外派企业开展的劳务人员培训情况进行检查、抽查不少于20% 四、监督检查程序
市商务局下发文件至各县商务部门,提出监督检查重点和实施要求,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检查并汇总上报市商务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各县区商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实施检查、抽查。发现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省规范性文件《××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修订)》、《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修订)》、《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审批资格、对违法派出劳务行为不依法查处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等,依法采取处罚措施。
(十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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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 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2. 不对回收车辆进行逐车登记; 3. 改装、拼装、倒卖车辆
4. 未按规定出售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 5. 不在公安机关监督之下拆解应监拆车辆; 6. 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1. 日常监督、检查;
2. 对企业开展不定期检查,每年原则上抽查不少于10%的企业,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市商务局报省商务厅撤销《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证书》。

(十八)县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培育监管
为加强县级服务外包园区的管理,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服务外包示范园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示范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建设及配套设施情况,包括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电力设施、交通设施、园区建设配套、生活环境设施等。 (二)示范园区服务外包产业规划及实施、重点企业培育及引进、营业收入、离岸外包合同执行额、从业人员、各类认证、税收情况等;
(三)“示范园区”培训基地建设、培训机构数量、培训及就业数量、高端人才引进的优惠及奖励政策、大学生就业及见习情况等人才培养及高端人才引进情况;
(四)“示范园区”组织领导机制、产业扶持政策及资金、税费减免、投资环境、知识产权保护、统计报送等产业政策落实情况等;
(五)“示范园区”的产业集聚、专业化、集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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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下拨资金用于服务外包服务平台建设等项工作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调研督查、设立跟踪机制。
(二)每年开展一次市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年度工作考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日常监督,接投诉后调查处理;
(二)组织专项调研,检查“示范园区”的发展情况,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抽查量不少于10%
(三)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对“示范园区”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摸查。
(四)对“示范园区”进行年度考核,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考评专家组负责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评估,现场走访、检查,年度评估不合格的“县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可于评估后次年的56月份申请第二次评估,再次不合格者,不再进行评估,取消“县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资格,由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示范园区递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年度考核由市场商务局在考核年份的年末制定相应考核方案; (二)有关商务部门按照考核方案布置考核工作;
(三)县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在考核开始前做好各项考核工作准备; (四)县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报送相关材料; (五)县区商务部门对资料进行初审;
(六)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对市级示范园区进行考核。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展缓慢、产业聚集度不高、没有形成集聚规模和品牌效应的“示范园区”与“示范基地”,探索摘牌递补机制。
(十九)重大案件查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要求,商务主管部门主要行使商务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对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属地管理。现制定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一、商务局负责查处的重大案件范围
重大案件主要指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案件是指:屡查屡犯,三年内两次以上因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的;妨碍执法检查,暴力抗法、围堵执法人员的;转移、毁灭证据或者擅自破坏涉案物品查封状态的;伪造有关文件、证件,或者作假证、伪证,或者威胁证人作假证、伪假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事故的。
(二)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是指违法行为被媒体曝光、被群体性举报或者一段时间内被不同举报人连续举报经查属实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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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案件报告程序
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在查实为重大案件之后2个工作日内要以案情专报的形式逐级上报市商务局,对于经媒体曝光的应当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案件的进展情况应及时上报,案件的处罚情况和后处理情况应在作出决定和处理完成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上报。 三、重大案件的查处流程
重大案件的处理以查办分离的原则实行交办督查或者挂牌督办。
查办分离是指市商务局组织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案件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并视情况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或调查完结后交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
交办督查的案件,由市商务局下发案件交办函,并可通过催办、查卷、走访等方式予以督查,确保案件及时、有效的办理。
挂牌督办的案件,由市商务局下发案件督办函,并抄告当地政府,必要时可以抽调各地执法骨干组成专案组以专案的方式的督办。 四、重大案件查办考核
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的,对部门予以通报、下发稽查建议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 三、有关措施
(一)市商务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县区商务部门在上级商务部门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各级商务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

45
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
服务对象
办事依据
是否收费 承办科室 联系方式

招商服务

外经外贸管理中心

外经外贸管理中心
7160712

7160712

7166219 备注

1 外商投诉协调、处理
××商务
2
组织企业参加涉外性展会
××商务
市内外商投资企业 《××省外商投诉处理办法》(冀政〔200896号)第二
企业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唐政办[2015]19
企业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经济合作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冀商外经字[2016]4号;××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国际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通知 唐商字[2016]254;××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服务外包和技术出口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商字[2016]170
3 中央和、省、市级商××商务务促进财政政策培训和宣讲

4 受理商务举报、投诉、申诉、咨询
××商务
全社会 《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的通知》(商秩发〔2009271号)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队
12312

46
5 受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举报、诉、咨询
××商务
全社会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局执法二队
7102533


47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a5c149e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4da02b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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