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对天津请假制度工资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4-24 10:51:5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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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对天津请假制度工资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请假制度,保障工作秩序和全体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婚假
  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初婚为晚婚的(女23周岁,男25周岁),延长婚假10天(共计13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最多不超过8天。
  在探亲假(探望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再另给假期。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丧假
  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时,给予3天丧假。岳父、岳母或公公、婆婆去世时,给予1天丧假。
  干部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时,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路程假,最多不超过8天。
  三、产假
  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同时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符合再生育政策的,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探亲假
  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与配偶或父母团聚(“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乘坐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加半个白天)的假期。另外,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双方不重复享受),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一年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合并使用,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四年一次,假期为20天。
  见习生、试用人员,见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探亲假原则上应一次使用。探亲路费的报销,按照财务规定办理。
  五、事假
  所有因干部职工本身的原因而申请的休假均为事假,一般应安排在节假日和年休假期中进行。干部职工在当年年休假已经休完的情况下,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事假处理。因私出国(境)请事假的,应从严掌握。请事假连续超过10天的应报市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干部职工申请事假需提前1天填写《干部职工休假审批表》。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天以内,全年累计事假原则上不超过20天(含20天)。
  六、病假
  干部职工因病请假的, 1天以上的凭正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对于病假期间工资、津补贴等计算,按省、市人社部门的规定执行。
  七、年休假
  我办干部职工凡工作满1年以上的,则可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工作年限满1年、10年、20年后,可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一)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四)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全年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各处室可根据干部职工本人的意愿,在确保日常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统筹安排干部职工年休假。
  凡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干部职工,年初均应提出年休假计划。在年度总结以及重大活动等关键时期,原则上相关部门不安排干部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根据工作情况,分2次安排;年休假不跨年度安排。
  八、各类假期履行手续
  (一)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请假根据市里有关规定办理。
  (二)各处室负责人申请各类假期必须报办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其他干部职工申请各类假期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劳务派遣人员按相关规定比照实施。
  (三)申请各类假期的干部职工,休假前均应填写《干部职工休假审批表》,并于休假前,将《干部职工休假审批表》报秘书处备案。
  (四)本办秘书处将不定期督查,凡未履行各类假期手续及无正当理由超假逾期不上班的,视同旷工处理,并按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予以处理。
  九、其他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20天(含)或连续事假不超过10天(含)的,原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不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或连续事假超过1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各类津贴补贴。
  当月因病、事假工作不满10个工作日的,工作性津贴或岗位津贴减半发放。
  (二)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作旷工处理,从旷工之日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和各类津贴补贴。
  (三)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四)病、事假期间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的,已经查实扣发请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各种福利待遇,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当年度已修满年休假后又请事假,并累计超过5天以上的,应冲抵次年的休假天数,如事假天数累计超过20天的,则次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十、国家或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办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a9079b7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67f81f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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