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企业休假规定

发布时间:2020-07-24 11:03:4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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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企业职工休假规定

(截止至2020年7月)

一、 按工作日计算的假期:

1. 年休假

1.1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依据:《职工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1.2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2. 哺乳假: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3. 病假

3.1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止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3.2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7号)第四条、第五条

4. 工伤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

二、按照自然日计算的假期:

1. 产前检查假: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2. 产假:

2.1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2.2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2.3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依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2.4 综上,重庆市符合计划生育的女职工产假天数如下:

3. 护理假(陪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依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4. 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依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5. 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丧假。职工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依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24号)

6. 探亲假:适用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安排探亲,或者工作人员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四)探亲假期系指工作人员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探亲路程假。

依据:《渝人发〔2002〕180号 重庆市关于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及其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b0636f3e7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d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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