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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5 11:23:4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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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一章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委员长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7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委员、顾问,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召开全体会议,并召开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
第二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二条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b17d6f77c1cfad6185fa7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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