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预防接种门诊设置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辽卫办发[2015]238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2.28
【实施日期】2015.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预防接种门诊设置标准的通知
(辽卫办发〔2015〕238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的预防接种门诊管理水平,全面规范接种流程,提高接种质量,保证接种安全,推动预防接种工作更好开展,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辽宁省预防接种门诊设置标准》,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5年12月28日
辽宁省预防接种门诊设置标准
为加强对全省预防接种单位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原卫生部《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合格预防接种门诊
(一)基本条件
1、选址
接种门诊应当设在底层(尽量在1-2层),如房屋为3层以上,应设有电梯。环境整洁、光线明亮、空气流通、地面平整(最低标准为水泥地面);远离污水、污物处理现场并与院内病房、普通门诊、放射室、注射室用房分开,并保持一定距离,进出通道应与存在潜在感染危险的部门分开,避免交叉感染。
2、布局
预防接种门诊的面积以能保证容纳接种工作人员和受种者及其监护人等为原则。门诊用房至少要设2-3个单间,使用总面积要求不低于60 m2,接种门诊应设接种室和资料档案室。门诊内还应设有候诊区、留观区,要求有明确标识,并备有休息椅。承担卡介苗接种工作的接种门诊需设置卡介苗接种专室或专用操作台。
3、资质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预防接种资质, 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考核验收,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并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
4、设备设施
(1)冷链设备:每个接种门诊应至少配备3 台疫苗专用冰箱,并放置在干燥、通风的房间。如有需要,应配备5个以上冷藏包,冰排按冷藏包所需数量的1倍配置。
(2)接种器材:配备足够的接种相关器材,包括注射器、脱脂干棉球、75%酒精棉球、镊子、砂轮、汤匙、纸杯等。注射器配备量应当为最高一次门诊人次量的1.1倍, 同时配备回收一次性注射器安全盒。
(3)接种操作台:台面应该可以消毒或铺设白色消毒台布,摆放接种盘、接种器材、冷藏包等,在操作台面或其上方应设有醒目的疫苗名称标牌。
(4)消毒设备:接种门诊室内配备高压消毒锅、紫外线消毒设备、喷雾消毒器等消毒设备。要定期采用消毒剂或紫外线进行消毒,接种日应当提前做好室内消毒工作,并做好消毒记录。
(5)体检和急救药品:配备一定数量的体检器材,如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检查床等以及肾上腺素等急救药品。
(6)信息管理设备:预防接种门诊应当配备计算机、存
折式打印机等设备和宽带上网条件,确保利用“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系统”实施网络报告,实现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
(7)室内物品:接种门诊要有夏季降温与冬季保温设施,要配足够台、椅。接种时,各种疫苗要分苗、分台摆放。应当配备污物桶等卫生用具。
(8)档案资料:接种门诊应当配备档案资料柜, 妥善保管预防接种卡、登记簿等有关原始资料。
(9)公示及告知:接种门诊应当设置接种门诊工作制度、应在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疫苗的品种、免疫程序、接种方法、作用、禁忌症、不良反应、注意事项、接种流程、咨询电话等,以及第二类疫苗的接种服务价格。
5、人员
从事预防接种的工作人员需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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