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学院低值物资管理办法
滨院政〔2006〕10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不够固定资产类别和计价标准的物资,分为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三类管理,统称为低值物资。
第三条低值物资是学校资产的重要部分,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及行政工作顺利进行的基本物质条件。随着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起点(计价)的提高,低值物资也相应增多,管理好低值物资,是学校设备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条根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管理责任制度,加强低值物资的管理。对低值物资的计划、购置、保管、领用、报废、回收、处理等,都要做到有专人负责,进出库手续清楚完整,帐卡记录齐全,定期核对检查,做到帐物相符。
第五条低值物资的管理工作,应根据工作的特点和物资的不同性质区别对待。对贵重、稀缺的物资应严格管理,对价值小
数量大的一般物品应简化手续,既加强管理又便于使用。
第二章物资的范围与分类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物资,包括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等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品。分为三类管理。
一、材料类:凡经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实验小动植物和改装使用的元器件、零配件等,均列为材料类管理。
二、低值品类(即称低值仪器设备类):凡单价和类别不够固定资产标准、耐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虽单位价值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但非独立使用的,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文体用品及附备件等,均列为低值仪器设备类管理。
对由于使用上的特殊性不适合作为固定资产物品管理的,如各种气体钢瓶(氧气瓶、氮气瓶、氢气瓶等)、各种玻璃精馏塔和玻璃平衡釜、各类宣传板牌等,虽单位价值达到了固定资产标准,也列入低值仪器设备类管理。
三、易耗品类: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低值仪器设备类和材料类范围的用具器材,如玻璃仪器、各种元器件、零配件、劳动保护用品、一般用具等,以及虽价值够固定资产标准,能独立使用,但耐用期限不能保持一年以上者,均列为易耗品类管理。
第七条物资的分类。物资的一级分类应按教育部统一规定分类,使用性质特殊的可结合学校实际做合理调整。
一、材料类的一级分类目录
1.黑色金属;2.有色金属、稀有金属;3.煤炭及石油产品;4.木材;
5.水泥;6.化工原料及试剂;7.建筑材料;8.实验用小动、植物。二、易耗品类的一级分类目录
1.玻璃仪器及器皿;2.各种元件、器件、零配件;3.劳动保护用品;4.三类物资。三、低值仪器设备类的一级分类目录l.仪器仪表
①计时仪表(秒表、电子钟、挂钟、手表、闹钟、石英钟、天文钟等);
②温度测量仪表(点温计、热电偶、温度计等);③电工测量仪表(电流表、电压表、数字万用表等);④光学仪器(放大镜、望远镜、学生显微镜、投影器等);⑤实验室通用仪器(天平、台秤、磅秤、弹簧秤、电炉、取暖电炉、电热水器、干燥器、仪器小推车等);
⑥音响设备(幻灯机、录音机、收音机、电唱机、扩音机、
话筒、喇叭、音箱、对讲机、倒带器、消磁器等)。
2.教具:各种教学模型等。3.工具
①焊接工具(焊枪、焊钳熔接器、电烙铁、吸锡器、焊工面罩等);
②照明用具(工作灯、台灯、聚光灯、弧光灯、其它灯具等);③通风用具(落地扇、台扇、吊扇、排气扇、电吹风、鼓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