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条例
(试行)
一、 总则
1、为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提高,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文件的精神,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测评,激励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协调发展。
2、参照《南京师范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意见(修订)》,并结合学院的自身特点,制定《南京师范大学地科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进行全面测评。综合测评的成绩,作为评定奖助学金以及各项评优的主要依据。
3、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思想品德、专业学习、文体活动和社会服务四个方面的测评。思想品德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和个人修养。专业学习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学习成绩、科研创新能力。文体活动测评主要评估学生在文体活动中的表现及成绩。社会服务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服务意识、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
4、综合测评成绩由思想品德测评成绩、专业学习测评成绩、文体活动测评成绩和社会服务测评成绩四部分组成,每一部分的测评成绩由基本分、奖励分、扣减分组成,上限为100分。计算方法为: 基本分+奖励分-扣减分。
5、综合测评成绩的计算方法为:
综合测评得分=思想品德测评成绩×15%+专业学习测评成绩×65%+文体活动
测评成绩×10%+社会服务测评成绩×10%
6、学生综合测评应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测评工作每年三月和九月各进行一次,分别针对上一学期的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情况进行评定。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取两学期综合测评的算术平均值。毕业时总成绩是四年的综合测评成绩累加的结果。
二、测评内容
(一)思想品德
思想品德表现测评成绩=思想品德测评基本分+奖励分-扣减分
1、思想品德测评基本分为80分。
2、加分:
(1)受到省级以上(含省级)、校级、院级通报表扬及以上表彰者一次分别加20分、、10分和5分。
(2)被评为省级三好、优干者加20分,评为校级三好标兵者加15分,校级三好、优干者加10分,评为校优秀团员者加10分。被评为省级以上(含省级)、校级各类先进个人、积极分子等类似称号者,分别加12分、6分、3分;被评为院级优秀学生干部(院级优秀党员之类)、先进个人者加6分。同类称号重复获表彰的按最高级别计分。
(3)学生支部参加“主题党日活动”等各类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加8分、6分、4分。
(4)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政治理论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者每次分别加8分、6分、4分。课余自行参加其他各级组织举办的各类政治理论竞赛获奖者,可参照此条加分。
(5)所在寝室受到表彰,校级表彰寝室成员每人加5分,院级表彰寝室成员按(5星每人3分,4星2分,3星1分)加分。
(6)参加(校外)无偿献血者每次加5分。
3、减分
(1)党员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和组织生活的,一次扣10分,(学习态度不端正,有迟到早退现象的),一次扣5分。
(2)受学校通报批评者一次减5分,受警告处分者一次减8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一次减10分,受记过处分者一次减15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一次减20分。
(3)在宿舍管理中,夜不归宿者一次扣5分,宿舍违纪者一次扣3分(以学工处网上通报的名单为准)。
(二)专业学习
专业学习测评成绩=学习成绩+奖励分-扣减分
1、学习成绩=Σ必修课考试成绩(选修课成绩和博雅课成绩除外)/课程数。
成绩以教务系统生成的考试成绩为准,考试成绩若为等级制,转化为百分制时取中间值计算,及格为65分,中为75分,良为85分,优秀为95分。
2、加分
(1)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包括与他人合作)的,每篇加10分,在省级以上刊物(非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或出版学术著作(包括与人合作),每篇加6分。同一篇论文被多家刊物转载,按最高等级刊物的标准计分。
(2)在校级以上学术会议上提交论文被采纳者每篇加5分。
(3)参加学院老师领衔的课题或项目组,参加各类专业技能大赛,获省级和省级以上一等奖加10分,二等奖加6分,三等奖加4分。以团队形式参加的,主持人按上述分值加分,团队成员减半。
(4)参加省级大学生训练项目的,主持人加10分,团队成员减半。学校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的,主持人加8分,团队成员减半。参加学院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的,主持人加6分,团队成员减半。同一项目不得累加。
(5)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和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大赛获特等奖加10分,一等奖加8分,二等奖5分,三等奖3分。
(6)英语六级在评定学期内过520分的同学加5分,过425分的加2分。计算机等级考试过三级的同学加5分
(7)学习成绩排名比上学期提前25%者加5分。
3、减分
(1)有一门必修课程不及格者减2分,二门不及格者减4分,以此类推。
(2)无故旷课一节减2分。迟到早退1节扣1分。
(三)文体活动
文体活动测评成绩=文体活动测评基本分+奖励分-扣减分
1、文体活动测评基本分为80分。
2、加分
(1)体育类竞赛中的获奖运动员,校级第一名加8分,第二名加7分,第三名加6分,依次类推。省级及省级以上按照校级的3倍计分;破记录者按照校级、省级及省级以上分别在原来加分的基础上另加5分、10分。
(2)在各种文体竞赛(如辩论赛、舞蹈大赛、情景剧比赛、摄影大赛、篮球赛等)中获得名次的参赛者,按照校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加8分、6分、4分;省级及省级以上按校级的2倍加分;院级获奖者按校级的50%加分。(加分以盖章等级为准)
(3)代表队加分。经学院、学校选拔代表队参加校级以上各类文体比赛,正式队员获奖加分同上,非正式队员减半;未获奖则代表队成员统一加2分。(代表队如辩论队、合唱队、礼仪队,舞蹈队、足球队等一系列有日常训练的代表队)
(4)校级军训先进个人加3分。
(5)获奖者加分以获奖证书为准,无获奖证书的,需出具有关单位证明。
(6)在校报、校刊上发表文章的每篇加3分,在院刊上发表文章的每篇加2分。
3、减分
班级成员无故不参加班级和院系集体活动的,一次扣5分。
(四)社会服务
测评成绩=社会服务测评基本分+奖励分-扣减分
1、 社会服务测评基本分为80分。
2、 加分
(1)参加学院、学校组织的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所撰写社会实践报告获校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6分、4分;省级及省级以上的按照2倍计分;学院级获奖者按校级的50%计分。
(2)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的“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者分别加20分、15分、8分、4分;所在社会实践小分队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先进小分队的,小分队队长分别加20分、15分、8分、4分,其他成员分别加10分、8分、4分、2分。先进个人和先进小分队成员加分不累计。
(3)参加学院、学校组织的其他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如职业规划大赛、创业大赛等)被评为校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6分和4分,省级及省级以上的加分成倍,院级按照50%折算。其他未经学院、学校组织而课余自行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获奖者,也按照50%折算。
(4)担任学生干部且能履行职责者,按如下标准加分:
①校学生会、科协、青协、心协、社团联合会、社区工作中心正副主席,院学生会正、副主席,青协、科协、心协正副主任,新闻中心正副主任,校学生会、科协、青协、心协各中心正副主任、校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院学生会各部正副部长、院学生党支部书记、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班委团支部成员、心理气象员,经考核,优秀(90分以上)加10分;良好(80分—90分)加8分;合格(70分—80分)加6分,70分以下的不予加分。
②校院各类学生组织正式录用的干事、校报电视台广播站工作人员、学校职能部门聘用的信息员、部门学生助理、经考核,优秀(90分以上)加6分;良好(80分—90分)加4分;合格(70分—80分)加2分,70分以下的不予加分。
③身兼多职者,按最高职务计分。
(5)热心公益事业,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一学期超过10小时加5分,超过15小时加10分,超过20小时加15分。(对所有学生)
(6)获得学校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加3分,获得学校志愿服务奖项的加3分。
(8)学生组织成员无故不参加组织活动一次扣3分。
三、测评方式
1.综合测评工作由院党委领导,分团委和各年级辅导员负责组织实施。各班成立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和学生代表(4人,抽签产生)组成的综合测评小组,由测评小组负责本班的评分工作。
2.测评程序:
(1)个人总结。学生应对本人一学期来德智体等方面的表现写出书面总结。基本内容为:所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不足,下一学期的打算。并对照测评细则进行自评。成绩需本人签字确认。
(2)班级评分。在个人自评的基础上,由测评小组对加分和减分情况进行核查。进行测评的证明需在学生会和分团委备案,测评小组成员必须在评定表上签字。
(3)学院审核。院党委成立学生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施细则和实际情况对各班的测评结果进行审核,同时将审核后的成绩向各班公布、公示。根据测评结果对排名后十位的学生进行诫勉谈话。
(4)测评结果一经公布、公示,任何人不得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复议的,经院党委同意,可由年级辅导员主持召开测评小组会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报院党委审批。
四、附则
1、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地科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2、本条例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行。
地理科学学院分团委
2011年3月11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c5c685d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94a0a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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