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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愿意就 进行合作,鉴于双方在本项目中互相披露保密资料,为了促进协议双方的洽谈、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明确协议双方的保密责任,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以共同信守。 1 定义 1.1 信息的公开
所谓“公开”,只要该信息已经在本行业中成为公知事项,即意味该信息已经被公开。 1.2 披露方
所谓“披露方”是指披露“保密信息”的一方。 1.3 接受方
所谓“接受方”是指接受“保密信息”的一方。 1.4 关联方
所谓“关联方”是指控制该方的、被该方控制的或处于包括该方在内的各方共同控制之下的任何公司或其他经营实体。就该方而言,“控制”一词是指对该方的绝大部分资产或享有表决权的股份的直接或间接所有权。

1.5 保密信息
1.5.1 本协议项下所谓的“保密信息”是指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涉及到的范围是:包括但不仅限于图纸、电子记忆媒体、电子数据、实验数据、材料、零部件、客户名单、货源情报、合同、价格、成本、产销策略等协议双方在洽谈、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相互披露的与合作项目相关的内容信息。 1.5.2 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如果“保密信息”以书面形式披露,“披露方”需在披露时标明有“内部数据”、“严格保密”、“专有信息”、“保密”或其他同等标志。
2)如果“保密信息”以书面形式之外的其它形式被披露,“披露方”需于该等信息被披露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该等信息列为“保密信息”的声明提交到“接受方”处签字确认。
1.5.3 本协议所规定之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信息: 1)披露时已公开之信息。
2)非因“接受方”过错,而为第三人知悉且该第三人不负保密义务之信息。 3)披露时为秘密信息,但披露后非因“接受方”过错,而被公开之信息。 4)披露时已为“接受方”所知悉,且“接受方”不负保密义务的信息。
5)按照政府或主管当局或法院的命令或强行法被要求披露的,但前提是该命令必须立即书面通知被披露方,以此给予被披露方介入的机会。 6)由“接受方”独立开发的信息。
7)根据双方的事先合意,发布、公开的信息。
8)由“接受方”从第三方合法获得的,且“接受方”并未由此而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1.6 背景保密信息
所谓“背景保密信息”是指本项目开发之前已为甲乙各方所有并于本项目开发期间披露给对方的保密信息。 1.7 新保密信息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c64aed5f3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f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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