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例解: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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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例解:企业所得税汇总
纳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一、例题
A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市,分别在南京、成都、杭州有三个分公司,A公司适用总分公司汇总纳税政策。2015年度财务报告中,成都分公司占三个分公司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职工薪酬的比例分别为:50%20%40%。成都分公司适用西部大开发15%税率优惠政策,总机构和其他分支机构税率均为25%。假设2016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2亿元,成都分公司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是多少?
第一步:A公司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20000第二步:划分应纳税所得额:
1、各分公司分摊50%应纳税所得额=20000×50%=100002、计算成都分公司分摊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cac3651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3d3214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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