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失业证》办理须知

发布时间:2018-06-30 21:22:2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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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失业证》有何作用?

  失业证是确认失业人员身份、求职择业和办理录用手续的凭证。失业人员凭失业证进入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求职择业,凭证享受有关失业保险待遇和促进就业政策补贴。

  二、哪些人可以办理《失业证》?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未就业或与原工作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无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的经济收入,有就业要求并且正在积极寻找工作的劳动者,可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证。具体包括:

  (一)新成长劳动者。包括应届职业学校毕业生、技工学校的城镇户口毕业生,劳动预备制培训结业人员,已过派遣期尚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二)已与原工作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就业转失业人员;

  (三)有就业要求的农转非人员和外地户口迁入人员;

  (四)有就业要求的其他社会闲散人员;

  (五)已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持《青岛市居住证》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哪些人暂时不能办理《失业证》?

  (一)没有就业要求的;

  (二)失业登记时已有经济收入或经营活动收益的;

  (三)准备到全日制学校学习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

  (四)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如何办理《失业证》?

  失业人员持本人户口簿、学历证明及近期1寸免冠彩照2张(其中,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人员须持《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证书》,由就业转失业人员须持户口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签发的《失业登记通知单》),到户口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失业登记,经职业指导后,领取失业证(户口在五市三区的,到户口所在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办理)。

  其中,由就业转失业人员,在原工作单位与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先由原工作单位持相关材料到其户口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失业保险待遇,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开具参加职业指导通知单和《失业登记通知单》,由原工作单位在3日内转交就业转失业人员。失业人员应在15日内参加职业指导、并持《失业登记通知单》办理失业证;新成长劳动者及其他失业人员应先参加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集中职业指导,指导结束后方可进行失业登记,核发失业证。

  五、《失业证》的有效期限?

  失业证有效期为一年,持失业证的失业人员应于到期前15日内到原发证机构进行延期审验,未经审验的失业证视为无效证件。

  六、《失业证》丢失如何补办?

  失业证实行实名制,由本人妥善保管。失业证如有丢失,由本人到发证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并在新闻媒体公告,经批准后,由发证机构补发证件。

  七、哪些情况下,就业服务机构应收回《失业证》?

  (一)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

  (二)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并办理就业手续的;

  (三)失业人员申请自谋职业并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的;

  (四)失业人员通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安置在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或公益性岗位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的;

  (五)失业人员通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参加社会保险投保的;

  (六)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死亡并由其直系亲属办理死亡注销手续的;

  (七)失业人员因户口迁移、出国定居、应征服兵役、到正规学校上学以及其他原因需转移档案的。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cdda707bed5b9f3f90f1cc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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