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条例》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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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哪几种?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党的组织是指党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全体党员组织起来的统一的有机体,是党的首脑(中央)和党的各级组织以及广大党员群众的统一体。
党的组织由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三部分构成,是一个完整的组织体系。党的中央组织,即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央书记处;由中央委员会决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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