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3-1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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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出台《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
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交工、 竣工验收工作, 检查施工合同的执 行情况,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近日,交 通运输部出台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从 2010 年5月 1 日起施行。
附: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
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令 2004年第 3 号),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 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 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
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施工许可。
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 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
定。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四条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 并应具备以 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
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
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 (见附件 1)
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 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
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 (见附件 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 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 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
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
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 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 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 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
定资料进行核查, 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 检测,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四)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合并组织交工
验收。对分段通车的项目,项目法人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
五)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
交工验收证书”(见附件 3)。
六)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公路工
程交工验收报告”(见附件 4)。
第六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
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 包括主要产品的质量抽 (检)
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 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 七)按合同段分别对设计、 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评价 (评 价表见附件6-2〜6-4 )。
第七条 各合同段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工作, 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 路基工程作为单独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时, 邀请路面施工单位参加。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 等相关单位参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 视情况参加交工验收。 第八条 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 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 , 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 工程质量评定 , 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 值。即: 投资额原则使用结算价, 当结算价暂时未确定时, 可使用招标合 同价,但在评分计算时应统一。
第九条 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工程质 量评分值大于等于 75分的为合格,小于 75 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条 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返工整改,直至合格。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 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 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第十一条 对通过交工验收工程,应及时安排养护管理。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 年初制定年度竣工验收计划, 并按计划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列入竣工 验收计划的项目,项目法人应提前完成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 2 年以上。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
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
容。
五) 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 并形成工程质量 鉴定七)
报告。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程序:
一)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公路工程
管理权限及时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其主要内容包 括:
1. 交工验收报告。
2. 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3. 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4. 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 5. 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6. 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二)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
织现场核查。审查同意后报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以上文件齐全且符合条件的项目,由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通知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鉴定工作。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要求完成质量鉴定工作,出具工程质量鉴
定报告,并审核交工验收对设计、施工、监理初步评价结果,报送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