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评议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9-09-05 02:38:4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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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评议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村民道德评议会是我市多年来加强农民道德建设的一个创造。为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精神,规范道德评议会运转程序,充分发挥道德评议会的作用,深化以德治村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道德评议会是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领导下,组织和发动农民进行村民道德评议的群众组织,是强化道德教育,促进农民道德水平提高和村风民气好转,引导广大农民积极投身思想道德建设实践的有效途径和载体。

  第三条 成立村民道德评议会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通过道德评议,在市民中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培养文明行为,抵制消极现象,促进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社会风气的形成、巩固和发展。

  第四条 村民道德评议会的人员组成:村民道德评议会由群众公推的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担任会长,也可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任会长,按照为人正直、办事公道、威信较高、说理能力强的要求,由群众推荐、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审查确定评议会成员,并发给聘书。村民调组织负责人可兼任评议会成员。村民道德评议会一般由6—10人组成。村民道德评议会下设小组,各村民小组为道德评议小组,村民组长兼任道德评议小组组长。

第二章 评议方法及要求

  第五条 全市各个村庄都要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成立村民道德评议会。

  第六条 村民道德评议原则上每半年集中进行一次,与村民民主日活动相结合,由道德评议会负责组织。遇到特殊情况可随时组织评议。

  第七条 在评议活动之前,评议会要围绕村两委近期的重点工作进行调查研究,针对思想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列出评议要点,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地进行评议。

  第八条 评议过程中,评议人员要根据道德规范的要求,分别采取开会集中评、广播评、板报橱窗评等多种形式,就村、组发生的重要事件进行评议,形成决议,向当事人进行通报。当事人对评议结果不服的,可申请村、组评议会集体评议。

  第九条 评议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向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汇报评议结果,对评出的好人好事要通过黑板报、广播等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进行表扬;对评出的不道德行为,由评议会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条 各村要将评议结果及整改情况与农户的评先选优、福利待遇、经济利益挂钩。

十一 要将十星级文明户和五好家庭的评选纳入道德评议会的评议范围。在自愿申报、小组评议结束后,要将各户的得星情况由道德评议会评议确定后,再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认定。

达板河村道德评议会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公民道德实施纲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逐步形成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  

二、认真探索新形式下,道德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在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努力改进和创新,把村民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三、认真弘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创新、知难而进、一往无前、艰苦奋斗、务求实效、淡薄名利、无私奉献的精神,使村民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

四、认真把为人民服务作为思想道德的核心,要引导人们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竞争与协作,先富与共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关系,提倡尊重人、关心人、理解人、为人民、为社会多做好事。

五、认真把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鼓励村民在社会上做一个好公民。

六、认真坚持教育与实践相结合,以活动为载体,开展争做文明村民,争当十星级文明户,通过层层评议,表彰文明村民,扬长避短,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村民。

七、认真利用各种重要节日,纪念日,举行形式多样的活动,增强对祖 国、对家乡、对生活、对自然的热爱,陶冶道德情操。

八、认真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情况,分析新问题,总结推广新经验,探索道德建设规律,制定规划,完善措施,扎实推进。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dd55420bcd126fff7050b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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