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国:指资本主义国家为了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不得不大量增设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以对国家的
经济生活和社会生火进行干预。杜宇西方国家政府行政职能和行政权力的这种大扩张、大膨胀的趋势,西方国家的学者们称为“行政国”现象。
2.行政关系:指行政主体在形式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
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等,与作为监督对象的
行政主体、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因前者实施法制监督而发生的关系。4.行政法: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5.判例法:指“可作为先例据以决案的法院判决”。
6.习惯和惯例:习惯指可调整一定行政关系的某种社会习惯,而惯例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某
种习惯。
7.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
础性规则。
8.依法行政:基本涵义是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而拘。有三项具体要求:法律创制;法律优越;
法律保留。
9.授权控制与程序控制:授权控制是法律授予某一政府机关某一项自由裁量权时,应有一定范围的限制,不能
授予其漫无边际的自由裁量权。程序控制是以法定程序控制和规范政府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10.行政复议与司法审查:行政复议是通过政府机关内部的监控机制发现和纠正被申请复议机关的违法、不当行
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司法审查则是通过政府外部的监控机制—人民法院,审查被诉政府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撤消违法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变更显失公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11.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是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处理涉及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务或裁决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争
议时,应主动回避或应当事人的申请回避。
12.不单方接触:是行政机关就某一行政事项要同时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人作出行政决定或行政裁决,不能在
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时人接触和听取其陈述,接受其证据。
13.行政效率原则:涵义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要力争以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
经济耗费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14.比例原则: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
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适当比例。
15.行政主体:指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
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6.行政法主体: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
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包括公务员、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等。17.行政机关: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18.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的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19.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20.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21.国家公务员: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
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22.国家公职关系:指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国家发生的法律关系。
23.选任:是国家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国家公务员。这种方式在我国目前只适用于对作为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领
导职公务员的任用。
24.批评、建议权: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有权
就如何改善行政主体的工作和提高行政管理质量提出建议、意见。
25.陈述、申辩权:指行政相对人在行政主体作出与自身权益有关,特别是不利的行为时,有权陈述自己的意见、
看法,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说明和申辩。
26.行政相对人: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
个人、组织。
27.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
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28.附款行政行为:是其效力附有一定条件限制的行政行为。限制条件通常包括:时间条件、期限条件、作为条
件、不作为条件等。
29.行政行为的成立:指行政主体实施的法律行为在完成其法定程序,具备相应法定要件后正式对外发生法律效
力。法律对不同的行政行为设定了不同的成立要件。
30.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厂效果的行为。
31.羁束行政行为: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32.行政立法系统:包括国务院的立法;国务院部门的立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立法;省、自治区
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的啊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的立法四个层次。33.行政立法的效力:主要指行政立法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执行力以及对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和对于
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适用力。
34.行政规范性文件:指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
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的政令。
35.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和法律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36.行政处理:又称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决定,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
任务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或根据职权依法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37.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或称被动性行政处理行为、消极行政处理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
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38.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或称主动性行政处理行为、积极行政处理行为,是依据行政机关多具有的法定行政职
权,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即可作出的行政行为。
39.行政命令:是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
40.行政规划:也叫行政计划,是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首先综合地提示有关行政目标,事
前制定出规划蓝图,以作为具体的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性目标所必须的各项政策性大纲的活动。
41.行政奖励:是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
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个人和组织,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42.行政给付:广义的包括供给行政、社会保障行政、财政资助行政;狭义的仅指社会保障行政,是行政主体在
公民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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