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3-15 01:06:0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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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廊政[2015]35

【发布部门】廊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21

【实施日期】2015.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廊政〔2015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廊坊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六届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

2015521

廊坊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为提高全市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切实解决农村居民大病致贫、大病返贫问题,促进大病保险制度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发〔20153号)和河北省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改医改〔2013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对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保障对象是指廊坊市当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计划内分娩新生儿出生时不在缴费时限内的,随其参合父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以下简称新农合大病保险)待遇,发生的补偿费用与其父母其中1人合并计算。

二、资金筹集

(一)保险基金筹集形式

新农合大病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资金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补偿比例、统一业务流程。

(二)保险基金筹资标准

2015年按每参合农民30元从新农合当年筹集资金中划出。

三、保障范围

(一)合规医疗费用和起付线

参合农民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各县(市、区)新农合补偿方案补偿后,年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作为新农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在河北省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范围内,经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新农合大病保险2015年起付线定为12000元。

河北省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的病种中,对实行定额付费的病种,按定额内自付部分费用计入合规医疗费用;对实行最高限额付费的病种,达到或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内自付部分费用计入,未达到最高限额的按实际发生费用中自付部分费用计入合规医疗费用。

跨年度住院,对下年度连续参合的,新农合大病保险按照出院年度补偿方案进行补偿;对不能连续参合的,新农合大病保险只对参合年度内合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二)不列入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的范围

1.药店购药和门诊费用(河北省规定的重大疾病中允许门诊治疗疾病的门诊治疗费用除外);

2.按照《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报销规定(2012年版)》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 》要求不予补偿的范围。

四、保障水平

参合农民当年发生的住院费用按各县(市、区)新农合补偿方案补偿后,目录内个人自付部分达到起付线时,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范围。按合规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补偿比例,合规医疗费用越高补偿比例越高,各段补偿金额之和为实际补偿金额。年度内多次住院累计计算,只扣除一次起付线,2015年度补偿封顶线为每人每年20万元。

2015年度补偿标准为:合规医疗费用在1.2万元-5万元(不含),补偿40%5万元-10万元(不含),补偿45%10万元-15万元(不含),补偿50%15万元-20万元(不含),补偿55%20万元以上,补偿60%

以后年份,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起付线、报销比例、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和封顶线根据运行情况,结合农民人均纯收入、新农合筹资和医疗支出水平的变化进行调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f52a6fa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b660ef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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