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民族大学科研工作量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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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我校“科技兴校、人才强校”和“一体两翼”发展战略,进一步深化学校内涵发展,调动教职员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鼓励多争取高级别项目、多出优秀成果,促进学校的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学校的学术水平和社会知名度,增强学校的科研竞争力,更好地为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科研工作量化奖励与考核范围
第二条 科研工作量化考核范围
本办法主要从承担的科研项目、到校的科研经费、完成的科研成果、科研成果获奖和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对个人及单位进行考核(即附件1和附件5所列的项目、经费和成果)。科研工作量化采用积分制,按本办法将考核内容进行量化处理并进行统计。科研工作量作为教师、科研人员及行政、教辅人员晋升职称、职务、年度工作考核时的依据。科研人员完成的考核范围内的所有科研工作(附件1和附件5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在年度考核时自行计算科研量化得分,作为教师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三条 科研工作量化奖励范围
以我校为单位的符合附件1范围内的项目和成果,由科技处参照附件1相应的排名和量化得分计算并发放科研奖励津贴,科研奖励津贴标准为32/分。
第四条 科研量化登记

科研人员完成的附件1和附件5范围内的各类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科研成果、科研成果获奖及科研成果转化等,各单位须按《西南民族大学科研季报制度(试行)》有关规定到科技处登记备案,方可计入科研量化考核和奖励的范围。考核当年11日~1031日期间立项的科研项目、到校的科研经费和发表、出版、载录及获奖或转化的科研成果等须在当年登记,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在考核当年登记的,允许在次年登记,但只对奖励范围内的项目和成果补发科研津贴,其定量分值不能计入次年个人和单位的年度科研工作量;111日~1231日之间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原则上要求在当年登记,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考核当年登记的,也可在次年登记补发科研津贴并进入次年个人和单位的年度科研工作量。
第三章 科研工作定量考核内容及计算公式
第五条 科研工作定量考核内容
一、科研项目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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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依据: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科研合同、协议书、委托书、年度检查报告、结题证书或通知等原件。
二、科研经费
考核依据:当年进入学校账户的实际项目经费。 三、科研成果
考核依据:著作、论文、专利、鉴定或评审等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四、获奖成果
考核依据:成果获奖证书、奖章(牌)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五、成果转化
考核依据:由地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厅局级以上政府机关盖章出具的成果被采纳或应用的证明及其实际进入学校账户的转化经费。
第六条 个人科研工作量计算公式
G=ΣfX+ΣfC+ΣfF+ΣfJ+ΣfZ+ΣS 其中:G 个人科研工作量化总得分
承担单项科研项目标准分
完成单项科研成果标准分(包括著作、论文、专利、鉴定或评审等各类成果)
每万元到校科研经费标准分 科研成果获奖单项标准分 科研成果转化单项标准分
S 第一申报人申报各类科研项目、科研奖励和专利等的得分
f 多人合作工作量分配系数(参见附件1、附件5
2n-p 2n-p
f ───── =───── n i-1n Σ2 2-1
i=1

n 承担或完成各类科研项目或科研成果等的总人数(n1 p 承担人或完成人的排名 i=1,2,3……n
第四章 科研工作定量分值及有关说明
第七条 科研工作定量计分分值
根据个人科研工作量的计算公式,按照相应的计分标准和多人合作工作量分配系数,即可计算出被考核人在考核年度内各类科研工作(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科研成果、成果获奖、成果转化等)的实际得分,其累加之和即为个人年度科研工作量得分;各单位年度科研工作量得分为考核年度末本单位所有在册人员实际完成的科研工作量的总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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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西南民族大学科研工作定量计分一览表》见附件1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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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第八条 关于科研工作量评价指标的有关说明
1.课题类型分类参照《西南民族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2.承担科研项目:依据立项批文,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书,协议书等进行确认;没有通过科技处申报的项目,须向科技处提交立项证明(申报书、批文、合同等),经审查属实,办理了立项登记手续方可按相应项目执行;无上述依据者,不得计分。
3.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根据其研究的起止时间,对照附件1、附件5的计分标准,按照考核当年实际科研工作的时间计分。科研任务和计划确定后,一般不得随意延期和改动,按计划到期未完成工作任务者,超出时间不再计分。
4.“申报项目分”“申报专利分”“科研奖申报分”系申报项目、专利、科研奖被相关部门受理后每项项目或成果的得分,该分由第一申报人获得。没有通过科技处申报的专利、科研奖项须向科技处提交相关材料登记备案方予认可。
5.以我校教职员工为第一承担或完成人的多人合作科研项目或科研成果,我校参与合作人员的工作量分值(如有校外合作人员,须按附件1、附件5扣除校外合作人员所占的工作量分值)由第一承担或完成人与其他合作者协商分配,如无异议,也可参照附1、附件5计分;以外单位为第一承担或完成单位,我校教职员工参与合作的各类科研项目按项目申报书、立项批文的实际排名经第一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盖章确认后按附件1、附件5计分;参与完成的成果按实际排名根据附件1、附件5计分。
6.所有项目承担人或成果完成人均应以我校作为单位正式署名,应署我校单位名称而未署的不予登记。若同一项目承担人或成果完成人单位署名同时署外单位和我校单位名称的,其工作量以我校署名次序对应附件1、附件5中相应的排名计分。当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明确写有通讯联系人时,该通讯联系人可作为第一完成人登记,其他完成人排序顺延,成果完成人数按实际人数计算。
7.计划外科研经费,经费数按考核当年实到校科研经费计算;学校科研项目和由学校投入经费的各类自筹经费项目只计项目分,不计经费分。
8.本办法所指的论文、调查研究报告等均指当年已经正式发表的学术性文章。同一成果多次申报不同级别的奖励,只计一次最高申报分;一项成果多次发表、出版、获奖、收录或转载只计一次最高分。
9.学术会议论文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如大会通知、正式出版论文集等。
10.成果转让或被采纳、应用由科研成果完成人得分;成果推广由推广人员得分。 11.公开出版的个人论文集视作著作类成果计分;多人合作撰写公开出版的论文集只按单篇论文计分,主编和副主编根据附件2A类和B类出版社分别按上述标准计一篇论文分。
12.无新内容再次公开出版的著作不计分;有新内容再次公开出版的著作,根据新著述内容的字数和出版社类别计分,即新著述内容的字数每增加百分之十,对照不同类别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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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标准分的百分之十计分。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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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获奖科研成果如设立三等奖以下奖项,按不同类别和等级奖项标准分的比例计分;如获奖科研成果未设等级,参照相应类别奖项三等奖标准分计分。
14.已经获得学校优秀学术专著出版资助的专著,只计工作量分,不再进行科研奖励。
第五章 项目经费配套、奖励
第九条 纵向项目经费配套、奖励
对于各等级的纵向科研项目,按到校总经费给予相应比例的经费配套,配套总经费不超过100万元,比例如下:
1.以我校为主持单位的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按到校总经费的100%进行配套; 2.以我校为主持单位的国家一般项目,按到校总经费的80%进行配套; 3.以我校为合作单位参与的国家级项目,按到校总经费的40%进行配套; 4.以我校为主持单位的省部级项目,按到校总经费的40%进行配套。 5.以我校为主持单位的成都市项目,按到校总经费的20%进行配套。
各等级纵向科研项目,单个项目到校总经费超过30万元的部分,在年底科研量化奖励时,从学校经费中给予5%的现金奖励,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各类项目的到校经费,如需划拨部分经费到合作单位的,必须是项目申报书和合同中写明的合作单位和经费额度,从学校划拨出去的经费不给予经费配套和奖励。
第十条 横向项目奖励
对于横向项目,学校不再给予经费配套,不提取管理费,项目主持人可直接从该项目到校经费中提取30%的劳务费。单个项目到校总经费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在年底科研量化奖励时,从学校经费中给予1%的现金奖励,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科研津贴的发放范围为我校教职员工。科研津贴由科技处计算造册,报学校审定批准后发放。发放科研津贴的费用由学校拨专款支付。
第十二条 附件234内所列内容,科技处可根据资料来源的最新版本予以更新。 第十三条 各类科研项目或成果认定出现异议时,由校学术委员会的同行专家裁定。 第十四条 文学和艺术类作品、体育和艺术竞赛类奖项以及各级各类教学研究项目、教学成果奖和公开出版的教材由相关单位制定相应的量化管理办法。由我校研究生或本科生承担或完成的科研项目或科研成果,由研究生部和校团委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11日起执行。自本办法实行之日起,原有科研管理相关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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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日之前立项的科研项目所有科研经费的配套和奖励一律按原有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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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fa0337b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0feace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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