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真题及答案解析

发布时间:2020-01-16 21:15:1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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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真题

一、理论法(本题38分)

  【案情】

  材料一: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依法治国,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关键在于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要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弘扬宪法精神,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摘自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材料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摘自《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根据材料,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和学习,谈谈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

  问题: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少于600字。

【参考答案】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 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推进依法治国伟大战略的过程中,坚持 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 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奋斗、创造、积累的根本成就之一,集中体现 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推进如果脱离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一根本依托,必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根之木。在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始终坚持从中国的基本国 情出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但绝不照搬国外法治理念和经验,是依法治国伟大战略顺利 达成的必然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指引。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将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同中国实际不断结合的理论结晶,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 是对我党带领全国人民探索法治道路经验的科学总结。伟大的实践离不开伟大的理论,全面深入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科学性、系统性的精神内核与不二要求。

  二、刑法(本题28分)

  【案情】

  王某组织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刘某、林某、丁某积极参加。一日,王某、刘某在某酒店就餐,消费3000元。在王某结账时,收银员吴某偷偷调整了POS机上的数额,故意将3000元餐费改成30000元,交给王某结账。王某果然认错,支付了30000元。

  王某发现多付了钱以后,与刘某去找吴某还钱,吴某拒不返还。王某、刘某恼羞成怒,准备劫持吴某让其还钱。在捆绑吴某过程中,不慎将吴某摔成重伤,因为担心酒店其他人员报警,故放弃挟持,离开酒店。

  在王某和刘某走出酒店时,在门口被武某等四名保安拦截。王某遂让刘某打电话叫人过来帮忙,刘某给林某、丁某打电话,并私下叫二人带枪过来,林某二人将枪支藏在衣服里,护送王某上了私家车。

  武某等人见状遂让四人离开。王某上车以后气不过,让刘某“好好教训这个保安”,随即开车离开。刘某随即让林某、丁某二人开枪。林某、丁某二人一人朝武某腿部开枪、一人朝腹部开枪。只有一枪击中武某腹部,导致其死亡,现无法查明是谁击中。

  问题:

  1.关于吴某的行为定性,有几种处理意见?须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对于吴某的行为,有盗窃罪、诈骗罪两种处理意见。

(1) 根据处分意识不要说,吴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本案中,王某在支付餐费时,虽然没有 意识到自己实际支付的是 30000元,而不是3000元,但其确实自愿支付了该笔金额。如果认为构成诈骗罪只需要有自愿的转移财产的行为,而不需要有明确的处分财产的意识, 则吴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2) 根据处分意识必要说,吴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王某在支付餐费时,并没有认识到自己支付的是30000元,他并没有处分30000元给饭店的意识,所以他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吴 某盗走了 270000元。所以,吴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如果认为要成立诈骗罪,被害人必须对处分的财物具有完全的意识,在本案中即必须认识到自己支付了 30000元,则本案中王某没有处分意识,吴某构成盗窃罪。反之,如果认为被害人只要认识到自己在处分财产,而不要求认识到具体处分了什么,处分了多少,则本案中王某具有处分意识,吴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2.王某、刘某对吴某构成何罪?须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王某、刘某对吴某构成非法拘禁罪。王某、刘某劫持吴某,是为了要回王某无意中多付 的钱,二人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二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根据刑法的规定,为索债而非法拘 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因此。二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2)二人在捆绑吴某时,不慎将吴某摔成重伤,根据刑法规定,这属于“在非法拘禁中致人 重伤”的情形,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3.王某、刘某、林某、丁某对武某的死亡构成何罪?(其中王某的行为有几种处理意见)?须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林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丁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二人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且均需对死亡结果负责。理由如下:

一是刘某下令让二人“开枪”,但并未明确是杀死武某还是伤害武某,因此难以认定林某、丁某 具有故意杀人的共同故意。林某向武某的腿部开枪,说明其只具有伤害武某的犯罪故意,丁某向武 某的腹部开枪,说明其具有杀害武某的犯罪故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林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丁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是由于二人在接到刘某指令后同时向武某开枪,因此二人具有伤害武某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行 为,因此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三是虽然无法査明谁的枪打中了武某的腹部,但是由于二人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 罪,二人均需为对方的伤害行为负责,丁某的杀人行为也可以被评价为伤害行为,故,无论谁打中 了武某的腹部,二人均需对死亡结果负责。

(2)刘某对武某的死亡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其和林某、丁某共同构成本罪。理由如下:

刘某指使二人向武某开枪,其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根据共犯从属性原理,教唆犯需 要为被教唆者的实行行为负责,故刘某也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其需要对武某的死亡负责。

(3)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一是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王某指示刘某“好好教训一下这个保安”,林某、 丁某也是私下带枪过来的,王某对此并不知情。因此其在主观上只具有故意伤害武某的犯罪意图,丁某的杀人行为超出其犯意,其无需负责。

二是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王某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根据刑法规定,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本集团所犯的所有犯罪负责。丁某的杀人行为是受刘某指示后进行的,是为了完成犯罪集团的任务而进行的犯罪,因此王某应当对丁某的杀人行为负责。

  三、刑诉(30分)

  【案情】王大某日和李四到饭店吃饭,遇上了王大的仇人张三,两人发生口角,李四劝阻不成,王大用饭店的板凳打张三的头部致其昏迷。李四将张三送往医院,但李四到达医院停车场后并未立即将张三送往就医,而是将车停在停车场,第二天凌晨才将张三送往医院时,张三已经死亡。

  李四的口供:王大将张三打昏迷后,当晚10:20左右李四和赵二将张三抬上车,10:50李四驾车到医院停车场时,发现张三大量出血,呼吸微弱,害怕承担责任所以不敢把张三送到医院,于是把车停在停车场后,自己回去找王大商量,第二日凌晨5点和王大一起赶回停车场把张三送到医院,医院认定张三已死亡。

  王大的口供:在晚上将张三打昏迷,李四送张三到医院,半夜李四找王大商量,告诉他并没有送张三就医,然后二人次日凌晨将张三送医,此处口供与李四吻合。

  赵二的证言:当晚10:20左右和李四一起将张三抬上车,此时张三仍有心跳和呼吸,赵二认为如果当时及时就医,张三一定不会死亡。

  饭店监控录像:当晚10:20李四和赵二一起将张三抬上车。

  医院停车场监控录像:当晚10:50左右李四的车出现在停车场,李四独自下车离开,一直将车留在停车场,直到次日凌晨五点和王大一起又出现在停车场,将张三抬往医院。

  法医死亡鉴定:张三头部被重击,痕迹与饭店板凳吻合,无其他伤,张三自身有凝血功能障碍,因大量出血而死亡,但无法鉴定出具体死亡时间。

  医院送诊记录:凌晨5点李四王大将张三送往医院,但医院认定张三已完全死亡。

  李四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在庭审中,李四翻供,并提出其口供是刑讯逼供的,实际上他当晚将张三送往医院停车场时,张三已经没有呼吸完全死亡,但迫于侦查人员的淫威他才承认当时张三并未死亡。李四提供了刑讯逼供的手段和时间。李四的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公安机关仅提供了部分李四所提时间的刑讯录像,该录像显示并没有刑讯逼供发生。李四的辩护人提出重新鉴定张三具体死亡时间,但新的证据均无法证明张三的具体死亡时间。

  依据本案的证据,对李四能否作出有罪的判决?

参考答案:(一)直接证据分析。本案中李四的口供属于直接证据,从原先的口供:“10:50李四驾车到医院停车场时,发现张三大量出血,呼吸微弱”可以得出,李四到达医院停车场时,张三具有生命特征的结论。在庭审中,李四进行翻供,称自己被刑讯逼供,并交代刑讯逼供的手段和时间。公安机 关仅提供了部分李四所提时间的刑讯录像,该录像显示并没有刑讯逼供发生。这无法排除李四被刑讯逼供的可能性,根据《刑诉法》第 60条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56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据此李四原来的口供应当被排除,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二)间接证据的分析。

(1)赵二的证言属于间接证据,该证据仅能证明“晚 10:20左右和李四一起将张三抬上车,此时张三仍有心跳和呼吸" ,无法证明,10:50李四驾车到医院停车场时,张三是否还有生命体征。

(2)本案中饭店监控录像属于间接证据, 但无法证明李四驾车到医院停车场时张三是否具有生命特征。

(3)本案中医院停车场的监控录像,也属于间接证据,但无法证明李四驾车到 医院停车场时,张三还有生命体征。

(4)法医死亡鉴定属于间接证据,但是无法确定张三的死亡时间。

(5)医院送诊记录属于间接证据,无法确定张三的死亡时间。根据《刑诉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 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一)证据已经査证属实;

(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本案中间接证据无法相互印证,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无法排除 合理怀疑,无法得出唯一的结论。 所以李四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处理。不对张三的死亡结果负责。

  四、民法(54分)

  【案情】甲公司中标了某地块的开发权,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负责建筑施工,但甲公司未支付工程款项,于是甲公司和乙公司协商又重新达成协议,将甲公司之前的欠款本金8500万元作为对乙公司的借款,乙公司同意以未完成的工程做抵押向银行贷款2亿元,甲公司偿还借款5000万元后剩余的1.5亿元作为资本继续开发。但甲公司的公章要交由乙公司保管,甲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要经过乙公司同意。甲乙两公司约定若发生争议,由a省b市仲裁委管辖。

  乙公司拿到甲公司公章后,私自重新做了补充协议,并加盖了甲公司公章,并且将仲裁委改成g省c市仲裁委。后来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丁公司签订购货合同,并加盖了甲公司公章。

  后甲乙公司发生争议,乙公司向g省c市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受理,甲公司提出管辖异议,g省c市仲裁委认为仲裁协议有效,继续审理,并作出了裁决。甲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后甲乙公司与丙公司的韩某签订房屋销售委托合同,经乙公司同意,加盖了甲公司公章,由丙公司负责销售甲公司的楼房,丙公司刚换了法定代表人,但未办理变更登记,韩某是被替换的法定代表人,(甲乙公司派律师打听了该消息,并获知实清)后丙公司销售不力,甲公司向法院起诉以此解除委托合同,一审判决丙公司败诉。后来甲公司还是负债很多,于是和丁签订了借款合同,同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丁借款2亿元给甲公司,若甲公司到期无法清偿,则房屋归丁所有。

  甲公司没钱给乙公司支付工程款,乙公司遂罢工,导致甲公司想建成房屋出售后营利的计划无法实现,遂提出解除合同。

  后甲公司负债累累,有债权人向a省b市法院提出破产申请,a省b市法院受理了申请。之前与甲公司有购货合同的丁公司向甲公司发货,已经发货后,收到了破产通知,遂通知卡车返回。丙公司申报破产债权,被乙公司拒绝。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乙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是否属于表见代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否。(或者不构成)(或者乙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不属于表见代理)

第一,根据《民法总则》第 172条规定了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 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需要具备如下要件:代理人有外观授权的表象;被代理人对于外观授权有过错;相对人善意信赖且无过错。本案中,乙公司用其保管甲公司的公章进行签约,乙公司有外观授权的表象,甲公司对此外观的形成有过错,但是,乙公司自 己作为相对人不属于有理由相信自己有代理权的情形。故乙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不属于表见代理。

第二,根据《民法总则》第 171条的规定,行为人乙公司自始没有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擅自 用甲公司公章签订补充协议,属于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甲公司追认后,对被代理人甲公司发生效力。未经被代理人甲公司追认,则由行为人乙公司自己负责。

第三,根据《民法总则》第 168条的规定,代理人不得实施自己代理。但是,自己代理是有权 代理情形下,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一种表现。本案中,乙公司是无权代理,自然就不可能构成自己 代理。

  2.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合同是否无效?韩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 韩某被“换下”但未登记,韩某不是法定代表人,甲公司在签约后方才知道实情。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韩某行为属于表见代表行为。

根据《民法总则》第 61条第2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人格被法人吸收,丙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丙公司名义签约,由丙公司承担法律后果。根据《民法总则》第 64条、《公司法》第7条、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韩某不再担任丙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根据《民法总则》第 65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韩某不再担任丙公司法定代表人事项未办理变更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甲公司。本案中,甲公司不知韩某不再担任丙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需要保护的信赖利益,故韩某构成表见代表,根据《合同法》第 50条的规定,韩某的表见代表行为有效,由丙公司承担责任。

  3.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丙公司的委托合同?为什么?

  参考答案: 是(有权)。

第一,根据《合同法》第171条,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行为进行追认后,由被代理人承担法 律后果。丙公司通过销售房屋的行为表明其认可韩某的签约行为。 丙公司和甲公司之间的委托销售

房屋合同有效。(1分)(评价销售房屋的追认性质)

第二,根据《合同法》第 94条第4项规定,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对方当事人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则构成根本违约。本案中,丙公司销售不力,构成根本违约,故甲公司可以丙公司根本 违约为由解除委托销售房屋合同。1分)(评价销售不力属于根本违约)

第三,根据《合同法》第 411条,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受托人可随时解除合同。本案中,委 托人甲公司可要求解除与丙公司的委托销售房屋合同。

  4.若甲公司到期无法偿债,丁是否有权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参考答案:否。

第1,甲公司和丁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情形,需要 具备如下三要件:处分人具有处分权、法律行为有效和进行不动产物权过户登记。

第二,甲公司对房屋享有处分权,但是其和丁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双方通谋虚伪 表示。根据《民法总则》第 143条、第146条,甲公司和丁公司没有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故该法 律行为无效。

第三,根据《民间借贷解释》第 24条第1款,明文规定以买卖合同作为借款合同担保的,应将当事人发生纠纷的案由确定为借款合同纠纷,而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第四,根据《物权法》第 691415条规定,基于法律行为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条件, 甲公司未将房屋过户给丁公司。

综上,甲公司与丁公司买卖合同无效,且房屋未过户登记,故丁公司不是房屋所有权人。

  5.甲公司与丁的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看成物权担保?为什么?

  参考答案: 否。

甲公司和丁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届期不还借款, 房屋归丁所有。需从债权角度和物权角度来观察甲公司和丁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首先,甲公司和丁公司之间并无买卖房屋的意思,根据《民法总则》第143条规定,甲公司和丁之间不成立房屋买卖合同。

其次,甲公司和丁公司之间有担保的意思表示,试图用房屋所有权来做担保,学理上称为让 与担保合同。

再次,根据《担保法》第 2条、第5条的规定,担保合同的类型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 权合同和定金合同。根据《物权法》第 172条规定,担保物权的合同有抵押合同和质权合同,没有 让与担保合同这种形式。

最后,甲公司和丁公司之间并非要设立抵押权,故根据《物权法》第 179条、185条的规定, 该合同不是抵押合同。故其关于届期不还债则所有权归债权人丁公司所有的约定也就不是流押条 款,不适用《物权法》第 186条关于流押无效的规定。

  6.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合同?为什么? 

参考答案:否。根据《合同法》第8条规定,有效施工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第1,根据《合同法》第 93条、94条、《施工合同解释一》第 8条规定,合同解除必须依法 进行,且根本违约一方无权解除合同。甲公司作为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构成根本违约,无权解 除施工合同。

第二,根据《合同法》第 93条、94条、《施工合同解释一》第 9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 付工程款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在催告合理期限内仍未付款,则承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

第三,根据《合同法》第 269条,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主给付义务是支付工程款,包括支付工 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如发包人没有履行该义务,根据《合同法》 67条,承包人可主张顺序履行抗辩权。即当甲公司请求乙公司继续施工时,乙公司可以停止施工,不能仅以甲 公司无房可卖不能营利而判定乙公司构成违约。

7.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工程房屋是否有优先权?为什么?优先权的范围是什么?

 参考答案:是。(有)

第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根据《合同法》第 286条、《施工合同解释二》 第1718条规定,乙公司是与发包人甲公司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故享有优先权。

第二,根据《施工合同解释一》第 6条的规定,应严格区分借款和工程款。乙公司对甲公司有 两笔债权,一笔是原工程款债权转变为借款债权,即8500万。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原债消灭,故由简单之债变为选择之债,但是债务人一旦选择之后不得变更。甲公司向乙公司还了 5000万元借款,即甲公司选择了还借款,故乙公司对甲公司的 3500 万元属于借款,而非工程款。另一笔是乙公司 对甲公司的工程款债权。

第三,根据《施工合同解释一》第 2条、3条、10条第1款和《施工合同解释二》第 19条、20条规定,只要工程合格或部分合格,施工人就享有优先权。乙公司建设的工程部分合格。虽然 乙公司因甲公司未付工程款而停工,但是已经施工的合格工程,乙公司仍然享有优先权。且乙公司 的优先权要优先于银行对工程享有的抵押权。

优先权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价款,其构成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确定,包括成本、利润 和税金。根据《施工合同解释二》第 21条,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主张优先权,法院不支持。

  8.若甲公司能证明仲裁协议是乙公司私自用甲公司公章盖的,g省c市的仲裁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参考答案:由gc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不成立。

第1,根据《合同法》第 77条第1款的规定,合同变更应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方发生法律效力。甲公司、乙公司原合同约定如发生争议,由 ab市仲裁委管辖。后乙公司拿到甲公司公章后私自加盖,将ab市仲裁委管辖修改为 gc市仲裁委管辖。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根据《民 法总则》第171条第1款的规定,针对乙公司的无权代理行为,如果甲公司追认,则该修改对甲公司发生效力;如果甲公司不追认,则该修改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

第2,根据《合同法》第 57条、《仲裁法》第19条、《仲裁法解释》第10条规定,仲裁条款 具有独立性,即只要当事人就仲裁协议达成一致,即使当事人对于合同是否成立、变更、解除、终 止或者无效存在争议,仍可将争议提交仲裁。

第三,根据《仲裁法》第 4条规定的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原则和《仲裁法》第16条规定的需要当事人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法解释》第18条规定,未达成仲裁协议即为无仲裁协议。本案中,甲公司不追认乙公司变更仲裁条款的行为,则该变更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意即当事 人甲公司、乙公司之间仍然应该坚持原来的仲裁协议,而非适用新的仲裁协议。综上,甲公司没有 请求gc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意思,故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修改不成立(或者说无效)。

  9.若甲公司要撤销仲裁裁决应向哪个法院提出?

  参考答案:甲公司与乙公司未达成仲裁协议,且甲公司对 gc市仲裁委仲裁提出了管辖异议。根据《仲 裁法》第58条规定,甲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向 gc市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10.如果一审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甲公司再上诉,在上诉中甲公司能否变更诉讼请求?为什么?

  参考答案: 否。(1分)

第一,根据《证据规定》第 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232条规定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的时间为法庭辩论终结前,但对 变更诉讼请求时间未做新规定,故《证据规定》对变更诉讼请求提出的期限规定仍然有效。

第二,根据《民诉解释》第 251规定,在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中,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根据《民诉解释》第 252条规定,在再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件中准许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第三,根据《民诉法》第 328条规定,二审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二审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如果双方当事人同 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故本案二审中丙公司不能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第四,《民诉法》之所以不允许上诉人变更诉讼请求,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一审法院审判和裁判的对象;二审程序是一审的继续,即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事实依据和法律适用进行审理,当事 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11.若甲公司被受理破产后,a省b市法院能否将债权人诉讼交由其他法院管辖?

参考答案:ab市法院不能将该诉讼案件移送给其他法院,但是可以将管辖权转移给其他法院。

第一,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21条、《破产法解释(二)》第47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该法院不可能存在管辖错误问题,自然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 36条规定的移送管辖规则。(1分)

第二,根据《破产法解释(二)》第47条第2款、《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受理破产申请 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债务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符合法定情形时,可以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12.有仲裁协议的合同,一方破产,另一方提起财产纠纷的,应由仲裁委管辖还是法院管辖?

 参考答案:破产管理人没接管债务人财产时, 有关债务人诉讼或仲裁都中止。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被中止的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第1,在破产管理人未接管债务人财产时,因债务人被被依法剥夺了管理和处分财产的权利, 由其继续参与有关的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已经不可能,因此,在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 事诉讼和仲裁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在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因管理人可以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故可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程序。所以,中止的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13.若乙公司将本金和利息分两次提起诉讼,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参考答案: 否。(不属于重复起诉)

第一,乙公司对甲公司基于施工合同享有的工程款本金和利息债权,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属于同一诉讼标的。

第二,乙公司和甲公司就本金发生诉争法律关系,如又就利息发生诉争法律关系,则属于同一当事人。

第三,乙公司诉甲公司本金,后又诉甲公司利息。诉讼标的相同、诉讼当事人相同,但是他们 的诉讼请求并不相同。法院对本金之诉进行审理,并不代表法院对利息之诉也进行了审理。本金之诉和利息之诉可以一起提起,也可以分开提起。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47条规定,乙公司将本金和利息分别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五、民诉+商法+仲裁(30分)

  【案情】大林、刘可和孙秒是木豆公司的股东,大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刘可是恋人关系。

  2015年4月,木豆公司与大林、刘可、郝郝、季季设立遥远公司,签订了《投资人协议》,签署了《遥远公司章程》,规定遥远公司的注册资本是5000万元。其中,木豆公司认缴2000万元,大林认缴1000万元,刘可认缴500万,郝郝认缴1000万元,季季认缴500万元。

 

  《章程》还规定,木豆公司和郝郝的出资应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缴足,大林、刘可、季季认缴的出资在公司设立后三年内缴足。同一天,郝郝与孙秒签订了《委托持股协议》,约定:郝郝在遥远公司认缴的出资由孙秒实际缴纳,股权实际为孙秒所有,孙秒与郝郝之间系委托代持股关系。孙秒与郝郝将该《委托持股协议》进行了公证。

  遥远公司顺利成立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注明:注册资本5000万元,实缴3000万元,认缴2000万元。刘可是遥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木豆公司和孙秒均按章程的规定以向公司账户汇款的方式足额缴纳了出资,汇款单用途栏内写明“认缴股款投资款”。

  2016年12月,大林分两次从其银行卡向刘可银行卡分别汇款100万元、80万元。到款当日,刘可将这两笔款项均汇入遥远公司账户,汇款单用途栏内写明“投资款”。刘可认缴的出资,尚有320万元未缴足。

  2016年12月,季季向遥远公司账户汇款100万元,尚有400万元未实际缴足。

  2017年1月,季季拟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不主张购买,季季最终将股权转让给轩轩公司,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

  2017年3月,大林与刘可关系破裂。在刘可的操作下,遥远公司会计麦子与木豆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木豆公司对遥远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麦子,该《股权转让协议》上加盖有木豆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一栏大林的签字则是刘可伪造的。遥远公司持该《股权转让协议》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麦子未实际向木豆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

 2017年4月,麦子与七彩钢铁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麦子将其名下的遥远公司股权转让给七彩钢铁公司,七彩钢铁公司向麦子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3000万元,遥远公司为七彩钢铁公司办理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

  2017年8月,郝郝因拖欠小额贷款公司借款,被法院判决应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及罚息。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郝郝在遥远公司的股权,对此,孙秒提出案外人异议。

  2017年9月,遥远公司因不能偿还银行到期借款3000万元本金及利息,被银行起诉到法院。在该案一审审理期间,银行以大林认缴的出资未足额缴纳为由,追加大林为被告,请求大林对银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问题:

  1.如大林以刘可用于出资的180万元是他所汇为由,主张确认刘可名下的股权实际为大林所有,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2.季季向轩轩公司转让股权时,其认缴的出资尚有400万元未缴纳,如认缴期限届满,遥远公司是否可以向轩轩公司催缴?为什么?

 

  3.木豆公司与麦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将股权过户到麦子名下,据此是否可以认定麦子已取得遥远公司的股权?为什么?

 

  4.根据题中所述事实,是否可以认定七彩钢铁公司已取得遥远公司股权?为什么?

 

  5.孙秒的案外人执行异议是否成立?为什么?

 

  6.在银行诉遥远公司和大林的清偿贷款纠纷案件中,大林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六、行政法(30分)

 

  【案情】

 

  2003年,李吉程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宁街道办北湖园艺场建设房屋用于养殖业。2014年7月30日,南宁高新区管委会以需要对李吉程所建房屋进行规划检查为由,对李吉程发出《综合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要求李吉程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红线图等有关手续,到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监察大队接受检查。同日该大队对李吉程所建的房屋进行现场勘查,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确认李吉程在上述地点建设五栋一层砖混结构房屋,房屋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均为1558平方米。

 

  2014年8月6日,南宁高新区管委会以李吉程未能提供上述房屋的规划审批手续,涉嫌违法建设为由予以立案。2014年8月7日,南宁高新区管委会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处告字(2014)第1039号),告知李吉程其在上述地点所建设的房屋,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拟对其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处罚,并告知李吉程如有异议,收到该告知书后三日内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复核、听证。2014年8月14日,南宁高新区管委会作出南高新管处字(2014)第10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李吉程所建的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要求李吉程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并告知李吉程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014年10月29日,南宁高新区管委会对上述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李吉程以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且给其造成财产损失为由,诉至法院。另外还请求:判令南宁高新区管委会赔偿因强拆行为造成其生猪和生产设备及财物等经济损失共1239052.5元。李吉程提交的证据有:养殖场生猪照片但无制作说明,没有注明照片的原始出处及拍摄时间;损失赔偿清单但无法提供其它相关票据相互印证。这些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动产损失的存在。

 

  材料一:《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材料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13条规定:高新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设立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高新区具体事务的派出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对高新区的发展规划、科技创新、城市建设、土地、财政、外事、项目审批、劳动人事等事项进行统一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14条第1款第(7)项规定: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履行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材料三: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发展的决定》(南发(2001)54号)和《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开发区体制改革实行特区式封闭管理的意见》(南发(2001)55号)文件精神,已将南宁市规划管理局部分职能授予南宁高新区管委会。2001年12月28日,南宁市规划管理局与南宁高新区管委会签订了《授权书》,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以及违章建筑处罚权等授予南宁高新区管委会行使。根据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宁街道办(办事处)、吴圩镇实行代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办发(2011)26号)的文件精神,从2011年1月1日起,由南宁市西乡塘区将安宁街道(办事处)成建制委托南宁高新区进行代管。

 

  材料四:《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行政强制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材料五:《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问题:

 

  1.南宁高新区管委会是否有职权作出第10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什么?李吉程不服涉案强制拆除行为的,谁为被告?

 

  2.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本案法院应对被诉强制拆除行为作出何种判决?

 

  4.被强制拆除的建筑物是否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为什么?

 

  5.本案原告主张赔偿室内物品损失,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fac1b71ad1ffc4ffe4733687e21af45b307feff.html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真题及答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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