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制度汇编

发布时间:2018-07-01 06:25:34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 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明确职责,依据省局关于推进系统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和《长白山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适用于全局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在本局范围内第一个被上门办事的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询问到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一)办事人到本局办理事宜,在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办理,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热情耐心地解答对方的询问。

(二)办事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热情相待,向其解释清楚,并主动帮助其联系有关责任人员或者由本部门领导指定人员负责办理,相关责任人员或者被指定人员即按照前项规定办理。 

(三)对不属于本部门的工作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告知办事人找何部门、何人联系,必要时应主动带办事人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事项。 

(4)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

方,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要为办事人着想,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诿扯皮,要充分体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良好的品质素养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

第五条 首问负责制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流程,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本局各机构的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办事人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执法水平和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第六条 违反首问负责制,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经查实,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扣发奖金等处理。

(1)首问责任人未及时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的;

(二)有关责任人到岗后未及时与办事人联系,研究解决对方问题的;

(三)冷漠对待办事人,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事项的;

(四)对办事人要求办理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第七条 本局在适宜的地方设置举报箱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服务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努力建设廉政、勤政、务实、高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上级推进政务公开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服务承诺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在履行

法定职责,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服务于经济建设,服务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所做出的承诺。 

第三条  食品药品管理机关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好当地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四条  大力推进药品经营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并不断地予以健全和完善。 

第五条  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文明执法、廉洁高效,对管理相对人应当做到态度和蔼、热情服务。 

第六条 在办理政务时,必须严格按照岗位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的有关规定执行,每个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落实首问责任制,实现各项服务承诺。 

第七条  对不能实现上述承诺的部门和工作人员,根椐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公开信息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局政府信息的发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向外发布的一切政务信息,须经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三条 根据我局职能权限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规范管理方面。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规范性文件。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影响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三)审批许可和监督管理方面。审批许可事项的法定程序和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政府及其组成(五)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四条 下列政务信息免于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

(五)尚未确定是否是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可以暂缓公开;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

政务公开考核制度

为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规范政务公开考核,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如下:

第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适用于全局各处(室)。

第二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全局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组织单位,并负责全局各处(室)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在全局范围内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制,由局一把手负总责,把责任落实到每一环节。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要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政务公开目录建设、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和群众评价情况等。具体有以下十三条: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主要考核局各处(室)各项工作制度建立情况,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检查监督、考核评比情况。

(二)局各处(室)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主要考核部门职责、内部机构设置和部门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范围的公开情况。

(三)行政许可、审批管理的公开情况。包括:审批事项、时限、内容、程序等。

(四)行政处罚程序的公开情况。包括:管辖、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执行与送达。

(五)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程序的公开情况。包括: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程序。

(六)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

(七)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办理有关事情时间的公开情况。

(八)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

(九)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

(十)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办法的公开情况。

(十一)各项监督制度落实情况。主要考核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发挥情况。

(十二)责任追究情况。主要考核对群众投诉的处理及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考核实行上下半年两次考核,以年末或次年初的年度考核为主,考核方式主要采取实地考核和综合评议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对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给予表彰;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不认真整改的部门,视情节取消本年度被评为文明、先进、模范等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

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制度

为保证我局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信息发布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严格审查,明确责任,加强监督。

  二、科室工作职责

  1、指定一名专门信息员,负责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政务公开相关信息;

  2、根据我局信息网站版面内容责任分工,负责提供网站所需资料;负责提供对网站内容调整、版面更新的意见和建议;

  3、确保报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及时,符合安全保密工作的要求;

  4、上报的信息必须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5、确保报送信息的数量符合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科室的要求;

  三、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布内容的审核工作。

  四、局综合科负责政务公开信息网的更新和维护工作。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同各科室沟通,每季度与各科室确定一次局日常办事指南信息变动情况,并及时在网站上更新;开展对各科室报送信息的统计、考核和评比工作,考核评比结果纳入年底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五、工作程序与时限

  1、各科室需网上发布的政务公开信息内容,应及时报送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

  2、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网上发布内容的审核工作。一般内容在2日内审核完毕,紧急内容在1日内审核完毕或依紧急内容具体时限要求确定;

  3、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内容报局办公室,由局综合科负责网上发布工作。一般内容在2日内上网发布,紧急内容在1日内上网发布。

  六、 本制度由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  对下列政务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机关行政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机关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长白山管委会传媒中心”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本机关政务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务信息。

第九条  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十条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

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

补充申请。

第十一条  对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本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本机关编制和公开政务信息目录。政务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本机关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十四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机关设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筹领导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

本机关各业务处室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本机关实行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务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本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务公开评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强化行政执法外部监督机制,确保全局各处室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保持廉洁勤政的工作作风,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紧紧依靠群众。将全局的政务工作(有保密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接受群众评议。

二、接受评议的内容

1、市场监管工作,全心全意为申请人服务的情况;机关及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履行职责 、改进作风、提高效率的情况。

2、正确对待和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严肃处理行业不正之风以及违法违纪的情况。

3、政务公开事项是否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政务公开事项的内容是否广泛、适时、准确、真实,群众对政务公开程度认可的情况。

4、办事程序是否合法、公开,方便群众了解、监督,有无“暗箱操作”行为。

5、工作人员熟悉掌握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情况;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落实情况;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

6、工作人员挂牌上岗、职业用语文明规范、工作态度认真负责、服务热情的情况,有无“生、冷、硬、推、拖及吃、拿、卡、要、报、借、占”等现象。

7、依法行政情况。重点是服务岗位和执法岗位人员的工作情况,主要包括是否严格依法行政、坚持文明监管、严格执法办案、严格执行处罚标准等情况。

8、执法办案人员在执法监管过程中是否坚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情况。

9、政务公开的形式是否多样,方便群众监督,监督渠道畅通情况。

10、需要群众评议的其他内容。

三、群众评议的方式方法

1、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向社会各届发放问卷调查表,对机关及人员的工作进行评议。

2、特约监督检查员评议。聘请特约监督员,赋予其对全局各单位各部门工作监督、检查的权利,每年由局纪检组组织一至二次明查暗访和召开一至二次座谈会,听取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并接受评议。

3、投诉举报评议。坚持群众评议工作经常化、长期化,设立群众意见箱,群众也可通过监督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4、群众座谈会评议。组织多层次、多方面的群众代表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6、其他评议方法。

四、评议的要求

1、实施群众评议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2、群众评议每年组织一至二次,对群众的评议进行统计和分析,及时将群众评议的意见、建议进行反馈,并督促整改。

3、接到反馈意见和建议后,应立即进行整改,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间,做到能马上改的立即改,不能马上改的要拟定整改措施,并做好整改措施执行的督查工作。

4、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职权对评议中提出意见的群众打击报复,违者按党纪政纪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5、及时反馈群众评议意见和建议。可视情况需要采取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多种形式进行反馈。

6、对群众评议工作落实不到位;不按时以及不按要求反馈群众评议意见和建议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

一、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担负的责任。

二、对违反规定、违反纪律的有关责任人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按规定的调查处理程序予以追究。

三、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务公开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可以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反映。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告知反映人。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有关规定报送政务公开材料的;

(二)不履行主动公开职责,或者对管理相对人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及时调整、更新公开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泄露国家秘密的,或者未经相关第三方同意公开政务信息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六)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七)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经督促纠正拒不改正的;

(八)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或者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工作时间脱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三)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四)违反办事程序、超越办事权限;

(五)没有认真履行政务公开职责的;

(六)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

六、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科和个人,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请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本局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复议工作,保证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政策法规科作为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制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本局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对局机关行政职能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

  第四条 本局复议工作机构设3名兼职复议人员负责受理复议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处理意见经复议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局法定代表人审批。

  第五条 本局复议工作机构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不予受理或限期补正的决定。

  第六条 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第七条 复议工作机构负责人应指定2名复议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具体审查复议案件。

  第八条 申请人认为复议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应回避的情况,有权申请要求回避。复议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复议人员的回避,由复议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复议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局领导决定。

  第九条 复议人员接案后,应进行阅卷,并写出阅卷笔录。阅卷笔录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一)案件来源: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基本情况;

  (三)基本案情及有关证据;

  (四)双方争议的焦点及存在的疑点;

  (五)下一步审理工作方案。

  第十条 在复议决定做出之前,需要第三人参加复议的,复议人员应提出意见,报复议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将《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申请书和答辩书(副本)各一份,发送第三人。

  第十一条 复议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复议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复议人员将《停止执行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十二条 在复议决定做出前,对申请人申请撤回复议申请,复议人员应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如下:

  (一)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是否完全出于自愿;

  (二)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否有回避法律的行为。

审查结果必须记录在案。符合条件的,经报复议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批后,由复议人员将《准予撤回复议申请裁决书》发送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本局对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

  第十四条 审理复议案件,应深入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

  第十五条 复议工作机构应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如下: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二)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越职权、是否滥用职权;

  (五)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明显不当;

  (六)被申请人是否不履行法定职责。

  第十六条 对于复议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因案情复杂,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在报本局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十七条 复议人员在案件审理后,应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重大复议案件,复议工作机构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讨论,并将讨论情况记录在案。复议工作机构最后提出处理意见,经本局领导同意后,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报送领导审批的时间,不超过7天。

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制度

一、为保证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严密性,防止泄密和失密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在公开政务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

  三、本机关各科室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准确性、必要性负责。局综合科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的保密性及合法性分别进行审查。

  四、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五、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六、对政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七、违反本规定,对公开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及其他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投诉处理和结果反馈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认真解答、回复好人民群众提出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群众提出的咨询、投诉,凡属本部门政务公开范围内的,应予以回复;对不属于本部门政务公开范围的,应向人民群众做出解释,并告知正确的查询部门和途径。

第三条 设立意见信箱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和建议;政务公开栏公开受理投诉机构、电话。

第四条 信箱由办公室专人负责受理、转办、回复群众咨询、投诉。

第五条 信箱由负责人每天检查,凡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咨询、投诉,填写《政务公开咨询投诉受理单》,重要咨询、投诉报局长或分管领导签批,一般性咨询和投诉由科室负责人签批,然后转相应职能科室和单位办理。

第六条 对群众提出的口头或电话咨询、投诉,能够当场解答的,应当场解答和回复;不能当场解答的,应把群众咨询内容或投诉意见记录下来,填写《政务公开咨询投诉受理单》,经局领导或科室负责人签批后,转相应职能科室和单位按《信访条例》办理。

第七条 对群众提出的书面咨询、投诉,填写《政务公开咨询投诉受理单》,经局领导或科室负责人签批后,转相应职能科室或单位办理。

第八条 相关职能科室和单位负责按照签批的办理意见,提出拟回复意见,经局长或分管领导审核后,网上咨询、投诉的,通过网上给予回复,其他渠道受理的,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复。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群众咨询、投诉的督办、回复工作,审核签字不到位的,不得擅自进行回复。

第十条 对群众提出的书面、电话和网上咨询、投诉,负责承办的职能科室或单位,能够及进解答的及时解答,不能够及时解答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应将调查回复处理意见送局长或分管领导审批,领导审批后,承办科室或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于群众投诉情况复杂的投诉件,办理时间需要延期的,按《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的时限办理。第十一条 对于群众咨询、投诉,应当依据政策,实事求是地作出解答,不得故意歪曲、隐瞒有关信息。对故意匿报、虚报,擅自越权回复、故意拖延答复时间、不经审批而汇露保密信息等情况,一经发现,将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视情节后果难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按照政务公开工作要求,为建立健全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机制,规范做好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二、局机关信息内容涉及相关科室的,由各科室依据行政职责负责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遵守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三、局门户网站、政务中心行政审批窗口设立群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窗口,群众反映的有关信息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转交相关科室。

四、局综合科与相关科室发现涉及本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应立即依照《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制度》所规定的信息公开程序,将准确的政府公开信息通过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网站、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发布等方式发布。

五、对未及时澄清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给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0e5168184868762caaed5a0.html

《政务公开制度汇编.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