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携式甲烷报警仪配备标准

发布时间:2018-06-05 08:31:5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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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M J 1.00492013

便携式甲烷报警仪配备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便携式甲烷报警仪的配备及操作规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晋煤集团所属矿井。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煤矿安全规程

AQ 6207-2007 便携式载体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

GB 13486-92便携式热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标准

晋煤安发(2012)715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通知

3术语和定义

3.1显示值

报警仪显示的测量数值。

3.2指定点

报警仪为满足测量准确度所选择的校准气样值。

3.3报警点

报警仪依据使用要求所预先设置的报警值。

4一般要求

4.1报警仪测量范围为(0.00~4.00)%CH4

4.2报警仪防爆型式为矿用本质安全兼隔爆型,防爆标志为“ExibdI”。

4.3仪器报警点设置范围:0.5%~2%CH4

4.4仪器报警声级强度在距其1m远处应不小于75dB;光信号在暗处的能见度应不小于20m。

4.5仪器正常充电后,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10h。

5配备标准

5.1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采掘机司机、无轨胶轮车司机、流动电钳工、瓦斯检查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进入无人作业区域及其他无人区域的零散作业人员应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并能正常使用。

5.2下列地点应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打钻地点、井下烧焊地点。

5.3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备用量应不少于10%。

6发放、领取、使用要求

6.1发现仪器外观、零点、电压、声光不符合要求不发放。

6.2仪器在携带和使用过程中,严禁摔打、撞击和水淋。

6.3使用人员要严格按规定操作,严禁私自拆开便携仪外壳,不得随意修改便携仪的报警点、零点等参数。

6.4仪器当班使用后,应立即交回,严禁连班使用。

6.5每15天应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对仪器调校一次,并认真填写调校记录。

6.6 在用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在更换主要元器件(黑白元件)后应及时进行计量检定。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0e77d48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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