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第一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时间:2012-10-1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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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第一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校德育管理,规范学生行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四川省教育厅颁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内务管理规定(试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违反“三禁两不”规定纪律处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精神,结合新时期学生的特点及我校中职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实事求是、教育为主的原则,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真正达到警示惩戒的效果。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好坏,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留校察看 (6勒令退学 (7开除学籍。
第四条
受上述处分的学生(除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外)由本人申请,班主任评议,确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在3-6个月期间可按程序办理处分撤销。

第五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仍教育不改的,令其退学;毕业时处分未撤销者,按结业处理,只发学历证明,不发毕业证;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业证明;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公布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该生应在生效处分后一天之内办理离校手续。凡无理取闹,拒绝离校者,学校可以采取合法的强制措施限其离校。
第二章 实施细则
第六条
反对党的基本路线,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在校组织或带头罢课、罢操、罢餐、罢考,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七条
触犯国家刑法,构成违法犯罪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偷窃、诈骗、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下,经教育认识态度端正且有悔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3、作案两次以上者(含两次),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提供伪证或窝藏、销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偷窃试题、机密文件、重要资料或篡改学习成绩,弄虚作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
故意浪费、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罚款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故意损坏财物价值不足50元者,除按原价2倍罚款,给予警告处分;
2、故意损坏财物价值50元以上者,除按原价25倍罚款,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随意攀折树枝、采摘花果,破坏学校绿化者,在墙壁、课桌等处乱涂写、乱刻画、乱踢蹬脚等行为者,除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失,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4、违犯学校防火消防管理规定,故意破坏消防设施,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给予记过处分;
5
破坏消防设施,造成严重损失,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理,并赔偿经济损失;

6、对故意纵火,造成严重损失,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公安机关处理;
7、违章用电(私接电线、乱用电器等,未造成其他损失者,收缴电器,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打架、聚众斗殴及其肇事者、策划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窝藏管制刀具、木棍的或策划、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2、策划、动手打人致伤他人的,负担伤者的医疗、误工等费用,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大过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邀集校外人员到校滋扰闹事或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 参加聚众斗殴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聚众斗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以“劝架”为名,促使事态发展的,视后果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殴打教职工,除赔偿有关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酗酒、吸烟、起哄、打麻将、打扑克牌、赌博,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严禁喝酒,学生在校期间喝酒的,给予警告处分;两次以上喝酒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于酗酒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于酒后肇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严禁吸烟,违反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再犯者升级加重处分;
3严禁在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起哄,敲击脸盆、碗等,燃放烟花爆竹有意扰乱校园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严禁打扑克或麻将,禁止打扑克或麻将,凡参加者给予警告处分,再犯者升级加重处分;
5、严禁赌博,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他物品为赌注(包括以请吃东西为条件)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没收赌注、赌具外,对参与赌博者(含通风报信者或望风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赌博(或做庄)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重犯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不正当处理同学之间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下列处分:
1、利用信件、短信侮辱、诽谤、骚扰、威胁他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私拆信件妨碍他人通讯自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不文明上网,阅览或传播不健康内容,利用贴吧攻击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4、在校内公共场所举止不得体、搂抱接吻不听劝告、态度恶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男女学生同室居住,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凡有严重违纪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凡有违反学校寄宿生管理规定及门卫制度者,根据情节轻重和认识程度,进行处理:
1、不按时熄灯、就寝,在宿舍区域大声喧哗、起哄,妨碍他人学习、休息、生活的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不按时起床,不准时出操、上课,影响宿舍关门的,给予警告处分;
3、食堂就餐时,插队者或变相插队者,给予警告处分;就餐一律在食堂,违反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4、未经军管处同意不得进入异性宿舍,凡进入异性宿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未经批准而擅自留宿外来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不服从统一管理,擅自调换房间和床位者,给予警告处分; 7、严格请假制度,一经查房发现有夜不归宿的、私自在外面租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再犯者升级加重处分;
8、学校大门、学生宿舍大门关闭后,爬墙进出校园或宿舍者,一经发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9、衣冠不整、不按规定着装、不戴胸卡(校牌等)的,转借或伪造胸卡(校牌等),烫发、染发的,戴首饰的,男生留长发的,第一次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屡教不改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0、阻挠学生会、团委会、校卫队队员、宿舍管理人员或保安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殴打、谩骂管理人员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凡有违反学校卫生及安全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以下处理:
1、在公共场合吃零食,随手乱扔垃圾的,给予警告处分;

2、在校内随意燃烧废纸杂物、乱倒垃圾的,给予警告处分;
3、往教室、寝室的窗外乱扔垃圾的,给予警告处分; 4、不参加班级、卫生区、宿舍卫生值日者,给予警告处分;
5、卫生习惯差,又不听从教育的,给予警告处分; 6、宿舍、教室或公共场所,随意用明火的给予警告处分;
7、私自下河游泳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根据考场规则,凡擅自缺考和考试作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1、无故旷考者以及考试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记载;
2、该门课程不得参加正常补考,根据今后对错误的认识和表现,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作弊者,该课程按零分计;
3作弊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除该课程以零分计外,取消补考资格,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为他人代考或协同作弊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旷课按以下规定处理:
1、迟到、早退3次按旷课1节计,规定要到校的自习课按正课计;
2、一周旷课累计超过5节给予警告处分;

3、一次连续旷课超过10节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2030节的给予记过处分;
5、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3140节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6、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4150节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51节以上者,的给予勒令退学或留校察看处分;
8、无特殊原因一学期连续旷课超过两周,经动员不返校的,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假期社会实践、实习期间有严重违反有关规定,不服从厂方安排,不听从师傅指导,并造成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上课、课外活动、劳动实践、实习实训,学生要遵守操作规程,服从老师、师傅指挥。不按规定执行者,要照价赔偿损失,并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不接受老师教育,扰乱课堂秩序,给予警告处分,威胁殴打老师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如确应给予处分,可参照相近条款类推给予处分,如确不能参照的,可按处分权限研究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纪处分处理权限和程序:
1原则上学生违纪均由班主任填写《违纪处分审批表》后上报军管处;军管处处分学生应在错误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进行,如学生本人对错误事实有异议,学校应通过班级和学生处及时复查核实; 2、警告、严重警告由军管处审批;
3、凡两次同类型处分自动上升为上一级处分; 4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军管处讨论提出意见,报分管副校长批准;
5勒令退学以上处分由军管处提出,分管副校长审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6学校在公布学生处分决定前,必须委托专门人员代表学校与学生谈话,允许其申诉和保留意见; 7受处分学生应在处分决定送达书或违纪处分审批表上签字,并通知学生家长。如对受处分不服,可书面申诉,申诉应在接到处分通知三日内向“学校学生处分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中与原错误事实有重大出入者,应在一周内给予复议,申诉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处分撤销权限和程序:
1受处分学生(除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外)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3-6个月考察后可申请撤销处分; 2撤销处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到军管处领取《处分撤销申请表》,班主任根据其表现,提出书面意见并签字,报军管处审核,分管副校长批准;
3、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学生撤销处分,必须经校行政会议讨论批准;
4、处分撤销后,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军管处,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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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196cc36b90d6c85ec3ac68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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