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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30 22:28:5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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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
摘要: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各有其特点,两者不完全相同,在证据真实、合法、充分,法官素养高和有科学的诉讼法律制度的情况下,法律事实就能接近客观事实。
关键词:法律事实;客观事实;特点;接近
诉讼法律坚持和强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这里的“事实”指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的法律事实。学生在学习法律基础的过程中,常常认为法律事实就是客观事实,把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等同起来。本文试对诉讼案件中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问题进行一点探讨,以帮助学生及法律学习者对这个问题有正确的了解和认识。
客观事实的含义及特点
客观事实指原本发生的真实存在过的事实,即在人的意识之外,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性而存在的客观事件。客观事实具有绝对性的特点,即客观事实是已经发生的、绝对存在的事实。这种事实不论人们是否把它带入法律领域,法官是否认可它,它都是绝对存在的。客观事实具有客观性的特点,即这种事实是不依赖于人们的主观认识而独立存在的,不论人们是否去认识或证明它,它都是客观存在的。
法律事实的含义及特点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即以法律调整范围为基础,用立法加以设定,通过执

法、司法程序所认定的事实。也指证据显示出来的事实,即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官通过法定程序,按照证据规则,经过质证采信后,对案件事实所作的合理推断与认定的事实。
法律事实具有合法性的特点,即法律事实展示的载体和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即来源、形式、程序合法。首先,法律事实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中假定的情况,只有当这种假定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人们才有可能依据法律规范使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其次,法律事实的认定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审判程序规则、证据规则和法官心证(内心裁量等规则。还有,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果事实没有对法律产生任何影响就不能称为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具有主观性的特点。‘法律事实’并不是自然而成的,而是人为造成的……它们是根据证据规则、法庭规则、判例汇编传统、辩护技巧、法官雄辩能力以及法律教育成规诸如此类的事实而构设出来的”[1]法律事实是对过去事实的认定,是法官依照论法律规则,对当事人及第三人等提出的证据进行推断,构造出的人工世界,这种再现性的认识事实,受到诉讼双方当事人对客观事实的主观性影响,受到法官自身素质、证据等的主观性影响,如,在诉讼过程中,参与诉讼的各方当事人有时出于自己的利益,对外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使得法律事实是法官以一定证据为基础而形成的主观感觉事实,这种事实带有人的主观性。
法律事实具有客观性的特点。虽然法律事实不完全等同于客观

事实,但是,从本原上讲,任何被法官认定的事实首先是一种客观事实,是用客观真实的证据证明出来的事实。不是当事人或法官主观猜测或无中生有虚构、编造出来的事实。至于认定的部分案件事实错误,则反映了人们对客观事实认识存在偏差。法律事实是法官用法律手段对客观事实的再现或反映,法律事实必须以客观事实为追求目标。尽管诉讼的事实时过境迁,或法官的认识能力有限,或审判程序有时限性等原因,但法律要求法官再现的是原来的有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
法律事实具有证据性的特点,即法律事实是用证据证明出来的事实。这就意味着法律事实不仅是客观事实,而且还是能用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许多事实也许是客观存在的,但由于事过境迁,拿不出证据证明的事实,就不能认定为法律事实(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推定的除外)。法律事实是法官从已有的证据中推导出来的事实。证据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石,没有证据证实的事实是不能成为法律事实的。客观事实≠法律事实
一般来说,法律事实基本上是客观事实。但是由于任何案件都是发生在过去的事实,法律事实是对已经产生争议或纷争的过去事实进行事后认定的事实。法官所面临的案件事实已经“成为过去”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原本的证据可能已经灭失,这些发生在过去的具体事件不可能完全再现或复原,且该具体事件也不可能通过科学实验的方法来加以完全证明。任何侦查、推理工作都无法以科学

实验的方式完全再现事实的全部经过,因此,客观事实≠法律事实。由于客观事实只有亲历者和目击者知晓,而亲历者和目击者是有情感的人,由于受各种利害关系以及自身表达能力等方面的影响,往往不能如实地、客观地陈述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另外,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大多本着对自己有利的原则进行,即在诉讼中,当事人对案件陈述的时候有可能只陈述对自己有利和对对方不利的事实,对自己不利和对对方有利的事实加以隐瞒或者不予陈述,加之法官的法律素养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使得法律事实≠客观事实。
由于程序法自身的一些规定,如,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有时间等具体的相关规定,使得司法人员不能为寻找案件的客观真实而无时限的工作,法官只能对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提供的静态的、凌乱的、孤立的和不完整的证据,运用因果关系、辨证关系和逻辑方法等,以及依靠自身的社会经验,进行思维加工,构建出基本上“合情合理”的、符合一定事物发展轨迹的法律事实。使得诉讼中法律事实≠客观事实,在具体案件中,大致有三种情形:
1、两者之间基本重合。即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上反映了自然的客观事实,两者之间基本上重合,但不是完全重合。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上属于这种情况。
2、两者交叉(即部分重合)。即人民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只是部分反映事件的客观事实,两者之间有部分交叉重合。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少部分属于这种情况。


3、不重合。即人民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完全不一致。如,一个典型的民间借贷案件,甲向乙借款1万元,未有严格的手续,到期乙索要未果,诉至法院,乙辩称未借款,而乙没有足够证据,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法官只能认定的法律事实是甲没有借,而不是客观事实甲借款了。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极个别属于这种情况。
人们期望诉讼中不要出现以上的第二,特别是第三种情况,国家制定诉讼法的目的是使法律事实接近或等同于客观事实,使每一诉讼案件都达到以上的第一种情况,这也是司法活动及法律工作者追求的终极目标。如何达成这一目标?如何使法律事实等同或接近于客观事实有真实、合法及有效的证据
“证据是行为人在实施行为过程中直接或间接置留且与客观事实相符合的物化形态[2]真实的证据是反映客观事实发生轨迹、痕迹的载体,不具有轨迹、痕迹的载体是无法保存并呈举到法院的,因此,客观事实只有通过事件遗留的证据材料来恢复客观事实发生的原貌,使之成为法律事实。“事实上,迄今人类尚未找到比通过证据证明事实更为有效的发现事实的制度设计”[3]“证据的本质是事实,诉讼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是整个司法活动尤其是诉讼活动的核心”[4]。证据是法官认识案件客观事实的媒介,法律事实是依靠证据支撑和证明的事实。使法律事实接近于客观事实,依赖于每一个案件中的真实、合法证据的多寡,合法

真实的证据越多,自然依据其认定的事实就越接近客观事实。反之,如果没有证据证实真实的情况,或证据不合法、不充分就会使客观事实无法成为法律事实。
案件发生在过去,法官不可能在现场,法官对案件的审理,是一个探查、认识、证明客观事实的过程,是根据证明当时客观事实的一切证据,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当事人的陈述等,依法认定的法律事实。一般来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就是以证据为基础来认定法律事实并判案的。离开了证据来谈事实,等于在建造空中楼阁。每一诉讼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与证明力的特点,那么案件的客观事实就可能成为法律事实。因为真实的证据是客观事实存在的痕迹,具有合法性、关联性的真实证据是法官认识客观事实的凭借,是法官推理、判定和再现客观事实并使之转化为法律事实的根本。有的法官说,在办案中有时会听当事人哭诉:我说的是真的,对方在撒谎,但我没有证据,对方的证据是假的,客观事实不是这样。法官说:他们不是不相信当事人的话,也不是不愿意尽力使法律事实就是客观事实,但是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客观事实,法官要恢复客观事实真是无能为力。

因此,为了维护国家、自己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要加大法律的宣传,建立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符合现行法律制度的诉讼文化,帮助人们养成重视证据、保留证据及收集证据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法

律习惯,以便走诉讼程序时,用证据促使客观事实等于法律事实。有良好司法素质的法官
法官拥有依据证据材料认定案件事实的权力,在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案件事实的情形,把客观事实认定为法律事实,法官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客观、全面地审查、判断证据靠法官,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认定事实靠法官,遵循司法职业道德判案靠法官。因此,要使客观事实成为法律事实,法官必须是人品正派,严格执法,同时也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人。法官的法定义务是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必须查清案件事实,并应当以“查明的客观事实”作为适用法律和作出裁判的根据。因此,法官在诉讼中要在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四个环节上花功夫、下力气,法官要具备驾驭事实,采信证据的水平和能力,要具有在具体化、形象化的证据形态中感悟客观事实的现实存在,要用其敏锐的目光和准确的判断分析证据材料,要有勇于揭示客观真相的人品,才能使法律事实接近客观事实。例如,有时证据从内容和形式上看不出有什么问题,好像是内容合法,形式规范的证据,其实证据有问题,是乘人之危具结的或是暴利胁迫具结的证据。面对这样的证据,法官的司法能力和道德素养对证据的判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官要有于细微处见精神,发现证据有蛛丝马迹可疑性的能力和精神,要责令提供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具体详细地说明证据的来源、内容及因果关系,当事人对证据内容不能自圆其说的,法官要去揭开证据的面纱,把证据后面的客观事实显露出来。法官认定的事实,断的案要做到让当事人对簿公堂,

使案件事实公开、明朗化,让赢者赢得堂堂正正,输者输得心服口服,旁听者听得清清楚楚。反之,如果法官是“吃了原告吃被告”的腐败分子,那么就会出现:对某方不利的证据不采信,扣下或隐匿证据,甚至篡改证据内容去评定法律事实,致使客观事实就无法成为法律事实。
有完善、科学的诉讼制度
法官依法办案的前提是国家必须有一套科学、完善的诉讼制度。公正合理的诉讼制度对法官的权利及证据认定等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就能排除法律事实认定的恣意与无序情况的出现,就能保证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就能限制法官司法决策中的主观专断情况的出现,就能防止法官扣压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对证据移花接木否定客观事实,“暗箱操作”制造所谓的法律事实的现象,促进法律事实接近客观事实。
国家要完善诉讼制度中的证据制度、事实认定程序,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实行公开开庭、公开宣判等制度,是保护当事人公平、公正的诉讼权益,促使司法部门履行审判职权的有效方式。任何一个法制国家只有通过程序正义才能实现实体正义,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
总之,客观事实不是法律事实,它们之间有区别也有联系,使法律事实等同于客观事实是诉讼法追求的目的。只有国家制定严密科学的诉讼制度,法官遵守法律并有良好的法律素养,诉讼中有真实合法的证据,那么法律事实就能接近于客观事实。


参考文献:
1.齐树浩、吴旭莉,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证据制度的完善[a]陈光中、江伟,诉讼法丛论(第2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590
24张鸿顺,关于证据形态特征的思考,法律适用[j]200212
3.转引自张颖颖,邹议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冲突问题,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6月,第1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1c7de5b852458fb770b562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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