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基金交易规则须知(个人版)

发布时间:2020-06-08 08:18:5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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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提交的文件(个人版)

开户

开户申请表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

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认购

认购申请表

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

中国银行基金交易卡

申购

交易申请表

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

中国银行基金交易卡

赎回

交易申请表

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

中国银行基金交易卡

资料变更

资料变更申请表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重要资料变更提供公安机关证明

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基金交易卡

销户

销户申请表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

中国银行基金交易卡

非交易过户

继承人或捐赠人填写的非交易过户申请(一式两份)

有关法律文件(公证书、司法机关证明原被继承人身份号码的文件、户口本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继承人或捐赠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继承人、被继承人或捐赠人的借记卡及基金交易卡

受赠方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正本)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受赠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及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分红方式选择

提供文件同认购

查询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基金交易卡

撤单

撤单申请表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基金交易卡

原交易回执

登记基金帐号

提供文件同开户

转托管

提供文件同申购

基金转换

提供文件同赎回

定期定额

提供文件同申购

中国银行基金交易规则须知

重要提示: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应仔细阅读基金契约、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本行的基金交易规则须知,充分了解各基金的情况。

第一条 资金帐户的开立

资金帐户是投资者在中国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基金交易资金往来的帐户。

投资者在中行代销网点办理基金业务时,必须先开立用于资金清算的资金帐户。个人投资者须指定本人长城借记卡所对应的活期储蓄帐户作为基金业务清算的资金帐户。机构投资者须指定一活期结算帐户作为基金业务清算的专用资金帐户。

投资者在认、申购基金时,资金帐户余额必须大于交易申请额,即资金交割后,帐户余额应按照柜台帐户管理规定保留最低帐户余额。

第二条 基金交易帐户的开立和销户

基金交易帐户是中国银行为投资者设立的用于在本行进行基金交易的帐户。

投资者通过中行代销网点办理基金业务时,必须先开立基金交易帐户。该帐户用于记载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活动的情况和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每个投资者只能申请开立一个基金交易帐户。如开户时投资者的证件编号缺位、多位、与他人重复,开户申请将被拒绝。

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帐户的销户时,交易帐户内必须无任何基金单位余额或未达权益,同时该帐户未被冻结。投资者须到原开户网点办理销户手续。

投资者办理开、销户手续时,需本人亲自临柜办理。

第三条 基金帐户的申请

基金帐户是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帐户。

投资者第一次办理某只基金的认购或申购时,中国银行做为代销银行,将自动为投资者向该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提交开立基金帐户的申请,办理基金帐户开户手续。

第四条 基金认购与申购

投资者开立基金交易帐户的当日,即可申请办理基金的认购或申购。

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申购时,应填写《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凭条(个人)》;机构投资者应填写《开放式基金认、申购申请书(单位)》。

第五条 基金首次认购与申购

投资者购买基金必须符合基金发行公告规定的首次认购或申购的最低限额。投资者在首次购买基金的当日和下一工作日发生的多次购买基金的行为,因交易尚未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成功,因此均视同首次购买。

第六条 基金赎回

在赎回期,投资者的交易帐户中有被确认的基金份额后,才可申请办理赎回业务。申请赎回的份额,不得超过交易帐户中的有效可用份额。

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赎回时,应填写《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凭条(个人)》;机构投资者应填写《开放式基金赎回申请书(单位)》。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时,须选择是否顺延赎回。如选择顺延赎回,在遇巨额赎回的情况时,则当日赎回不能全额成交部分,延迟至下一交易日执行;如选择非顺延赎回,则当日赎回不能全额成交部分,在下一交易日不再继续赎回。

个别网点的交易凭证上的连续赎回与非连续赎回字样,与顺延赎回和非顺延赎回意思相同。

第七条 交易限制

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后,当天不能再对证件编号、证件类型等重要资料内容进行修改和变更。反之,投资者对证件编号、证件类型等重要资料内容进行修改和变更后,当天不能再办理基金交易。

第八条 撤单

在基金发行期,投资者认购基金后,不允许做撤单交易。

发行期结束后,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交易允许投资者在当日规定的营业时间内(下午15:00前)办理撤单。撤单需在原交易网点办理。客户必须完全撤单,不允许部分撤回原交易委托。

第九条 分红方式选择

设置分红方式有几种不同的方法,具体如下:

(一)选择分红方式。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时,应在开户申请表上选择分红方式,一旦开户交易被基金管理公司确认成功,则投资者在开户申请表上所选择的分红方式也将被基金管理公司接受。

(二)修改分红方式。投资者若想修改分红方式,应事先考虑好是对整个帐户的默认分红方式进行修改还是针对某只基金的分红方式进行修改。具体做法如下:

第一种方法:若对整个帐户的默认分红方式进行修改,则应通过帐户资料变更交易来修改分红方式。采用此种方法修改的分红方式仅表示投资者对帐户默认的分红方式进行了修改,今后若再购买新的开放式基金,即可按新的默认分红方式开立新基金帐户。若要修改已经开户,并购买过的某只基金的分红方式,此方法无效,投资者只能对单只基金进行修改。(见第二种方法)

第二种方法:针对某只基金修改分红方式。个人投资者提交申请后,银行通过分红方式选择交易为投资者办理。采用此种方法修改的分红方式表示投资者针对已持有的某一只开放式基金的分红方式进行了修改。

若投资者既想修改帐户默认的分红方式,又想修改已购买的某只基金的分红方式,请按上述两种方法,分别办理。

第十条 交易帐户资料变更

投资者要对基金帐户的信息资料进行变更时,应及时到银行网点办理变更手续。投资者若对证件编号或证件类型等重要内容进行变更,须在交易帐户没有未被确认的交易时,才能办理。重要资料变更的其他规定,参见上述第七条规则。

第十一条 冻结与解冻

冻结与解冻包括基金帐户和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根据基金契约和相关公告的规定,基金公司(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或部门要求的因司法程序而发生的冻结与解冻业务。银行代销网点不负责办理此项业务。

第十二条 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单位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

银行代销网点只负责接受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原因导致的非司法原因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文件,并负责将有关文件资料原件以EMS快邮方式邮寄给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办理。因司法程序而发生的非交易过户,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基金管理公司)统一办理。

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时,应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资料(正本),一式两份,一份做为银行留存,一份送注册登记机构(基金管理公司)留存。

第十三条 登记基金帐号(增开交易帐号)

投资者若在其他销售机构已开立基金帐户,现想在中国银行办理基金业务,需要首先在中国银行办理开户和登记基金帐号业务。

在申请登记基金帐号时,个人投资者除应提交开户时所须资料外,还应提供原注册登记机构基金帐号及中行交易帐号。

第十四条 转托管

转托管是指同一投资者将其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帐户转到另一个交易帐户进行托管的行为。

投资者办理转托管业务时,应提供转入(出)对方销售机构名称、网点号、原交易流水号及注册登记机构基金帐号等详细资料。个人投资者还需要携带与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时相同的证件和资料办理转托管业务。转托管转出必须是对有效基金份额的转出,转托管转出基金份额及转出后剩余基金份额均不得低于该基金最低持有份额,若转出后剩余基金份数低于最低持有份额,则应将剩余份额一并转出;转托管转入时,投资者应首先在转入方开设银行交易帐号并完成基金帐号的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 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持有人提供的一种服务。即将基金持有人的某种基金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种基金的服务。

当交易帐户为正常情况下,且申请转换的基金必须为基金管理公司规定的可转换基金时,才能进行转换交易。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时,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必须符合该基金最低赎回份额的要求,同时转出后的剩余基金份额不得低于最低持有份额。如转出后剩余份额低于最低持有份额,则要求一次全部转出,否则转出申请失败。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契约》、《公告》和有关规定,当遇巨额转换时,可以允许投资者选择顺延转换或非顺延转换,或采取由基金公司强制非顺延转换方式。采取顺延转换方式时,做法与顺延赎回相同。

第十六条 定期定额

定期定额是投资者授权基金销售网点每期(如每月)在约定的扣款日从投资者指定的资金帐户内自动完成约定金额的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交易方式。定期定额业务包括:定期定额申请、定期定额撤消、定期定额交易。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业务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且不受日常申购中单笔申购金额最低金额限制,但每期约定扣款金额不得少于基金公司该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所规定的最低申购金额。如果在扣款日因投资者资金帐户状态不正常、无法扣款,按扣款交易失败处理。如果在扣款日因投资者选择了多只基金扣款,但资金帐户余额不足,则银行按基金代码从小到大顺序依次扣款,无法扣款的基金按交易失败处理。如当期扣款不成功,代销网点将不再为投资者办理当期定期定额的申购业务,下期的定期定额申请将继续执行。如果连续三次某只基金扣款交易失败,则该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请自动取消。

定期定额的扣款日只能选择每月的5日到20日之间(含5日和20日),超过此日期,按无效申请处理。一只基金一个月可以选择多次扣款日期,但同一天同一只基金只能扣款一次。银行按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进行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若遇扣款日为非基金开放日(节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但不跨月。如果某月投资者所选扣款日为该基金的“暂停营业”日或“不可申购”日,则银行不扣款,该月交易暂停一次。

定期定额申请不能修改,只能撤消。如投资者需要对原申请日期或金额作修改,只能先办理定期定额撤消,再重新办理定期定额申请。

投资者办理的交易帐户撤销、基金帐户撤销等业务申请一经确认,定期定额申请视为自动终止。

第十七条 代销基金交易卡的补办

个人投资者的基金交易卡毁坏或遗失,应向代销网点申请补办。

第十八条 查询

代销银行销售网点应受理在本网点办理交易的投资者及司法等有权机关的查询申请。投资者在T日进行的基金交易,可于T+2个工作日后,到代销网点进行查询。代销银行网点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三个月以内的联机即时交易查询;超过三个月的历史交易查询,代销机构可通过其他方式协助办理。

第十九条 权益登记

各基金的权益登记规定有所不同,请投资者详细阅读有关基金文件。

第二十条 本交易规则根据业务发展和变化,由中国银行进行修改。投资者可随时到中国银行各基金代销网点领取和咨询。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资料,详见后附表格。

第二十二条 本交易规则将做为《中国银行基金交易协议书》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交易规则由中国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交易规则自2003年10月起执行。

基金交易规则

交易品种 所有上市基金

交易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 9:30至 11:30,下午

1:00至 3:00。法定公众假期除外。

交易原则 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成交顺序 价格优先——较高价格买进申报优先于较低价

格买进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

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时间优先——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

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

申报的时间确定。

申报规则

申报方式 交易所只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

报价单位 每份基金价格

价格最小 A股、基金和债券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变化档位 0.01元人民币

涨跌幅 交易所对基金交易同样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限制 涨跌幅比例为 10%。(记近上市首日除外)

申报限制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

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

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委托单位 买入或卖出基金,申报数量应当为 100份或其

整数倍

申报上限 基金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 100万份

竞价规则

竞价方式 证券交易一般采用电脑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

种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竞价时间 集合竞价:上午 9:15~9:25

连续竞价: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开市价 当日该基金第一笔成交价;基金的开盘价通过

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

续竞价方式产生。

收市价 为当日该基金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

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

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交收 T+1

交易费用 基金交易佣金为成交金额的 0.25%,不足5元

的按 5元收取。

上交所按成交面值的 0.05%收取登记过户费,由

证券商向投资者收取,登记公司与证券商平分;

深交所按流通面值的 0.0025%向基金收取基金

持有人名册服务月费。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1d1ce9707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e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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