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9-28 20:20:3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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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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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内部控制,确保对外支付安全,保障我行存款准备金管理符合央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款准备金包括法定准备金和超额

准备金(备付金)。

第三条 法定准备金是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政策要求规定商业银行必须按比例缴存的资金。

第四条 超额准备金即备付金,指存放在人行存款帐户中超出法定准备金的部分,是为保证正常的业务支付而准备的资金。

第二章

第五条 会计部门负责存款准备金帐户的日常管理工作,确立法定准备金的交存范围的会计科目审定工作,测算法定准备金的金额,确保正确无误。

第六条 综合计划部负责存款准备金的管理工作,确保存款准备金帐户余额不能小于法定存款准备金应缴的金额,在缴足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额度上留足日常备付金,使存款准备金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安全、高效地使用资金。

第七条 综合计划部负责新业务、新产品的报备工作,在新业务、新产品开办前,综合计划部需将新业务、新产品的名称、特征和会计科目等内容向人民银行报备,以确定是否缴纳存款准备金。

第八条 稽核监察部负责存款准备金的监督、审核工作,对存款准备金缴存的范围、比例、金额是否按人民银行要求进行审核。

第三章 操作规程

第九条 总行在人民银行开立存款准备金帐户,统一向人民银行缴存法定准备金,统一办理同城和异地的汇差资金清算,统一办理对外资金流通。

第十条 会计部门每旬根据人民银行规定的缴存范围和比例调整、留存足额法定准备金。

第十一条 当发现存款准备金帐户余额不足以满足资金清算时,会出部应及时通知综合计划部。综合计划部必须立即调度资金,汇划至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帐户。

第十二条 通过存款准备金帐户办理收支的款项、笔数、金额,与本行核算系统的记帐笔数、金额严格一致,收到人民银行发来的利息清单审核无误后记帐。

第十三条 存款准备金帐户必须指定专人进行帐户核对,发现未达款项,及时查清原因进行处理。对帐人员在核对中发现可疑情况必须立即向主管人员及行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 综合计划部应加强对资金的分析及预测,根据全行的资金划拨及会计报备进行调度,做好资金中、长期计划和短期匡算,合理安排清算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综合计划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39a6718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5318f0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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