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推进全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8-29 13:26:0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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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推进全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为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了《关于推进全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有关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2号)和省级有关部门关于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市高度统一、学合理的医疗保障体系,稳步提升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本着精简文风的要求,制定了涵盖我市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完善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相关政策、全市大病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等工作内容的意见。
二、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2号)
3.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

(浙医保联发〔201919号)
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35号)
5.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浙医保联发〔201915号)
6.市政府《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绍政发〔201817号)
7.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2019年全市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绍政办发201855号)
8.市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统一生育保险制度的通知》(绍政发〔201730号)
9.省人力社保厅等三部门《浙江省大病保险招投标管理指引(暂行)(浙人社函201530号)
三、主要内容
(一)《意见》第一部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主要实现“四统一、一确保”
1.“四统一”:一是统一参保登记,参加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按其职工医保参保地一并办理两项保险参保登记,有利于生育保险应保尽保,20191231日前,市内两项保险不在同一统筹区的参保人员,仍在原参保地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待遇,之后则统一转入职工医保参保地参保、缴纳保费并在新参保地享受待遇。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3e9e4b6d3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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