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21 17:04:0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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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工作,实现评标专家和交易中心的资源共享,保证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科学、规范、协调和统一,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的远程异地评标(以下简称远程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远程评标活动由招标人组织实施,并接受招投标监管机构监督。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采用综合评估法且对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进行评分的国有资金工程项目,应当采用远程评标方式对技术标部分进行评审。

因专业特殊、技术要求复杂、有特殊评标要求或者评审时间有可能超过八小时,不适宜采用远程方式评标的工程项目,由招标人向负责该项目行政监督的招投标监管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不采用远程评标方式进行评标。

第五条 远程评标现场分主场和副场,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评标现场为主场,所在地以外的评标现场为副场。主、副场均应当设在交易中心。

省辖市市区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当以本市以外的省辖市交易中心作为副场,县(市、区)的工程项目应当以本县(市、区)以外的交易中心作为副场。

第六条 省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为远程评标活动提供平台和技术支持,制定和发布远程评标数据交换标准,保障平台的建设、运行、安全与稳定。

数据交换标准内容主要有电子标书格式、远程评标预约与回复信息、评标专家抽取信息、开标信息、评标信息等。

第七条 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或者交易中心要设立专门的远程评标管理岗位,指定专人负责远程评标工作的管理、协调,主场或副场评标现场管理、评标秩序维持,以及相关系统的数据录入、操作、维护和登记台账等工作。

各地远程评标专职管理人员每天下班前应当及时查看维护本地机位,如遇特殊情况无法保障已预约的机位,应当通过江苏省招投标综合监管系统及时通知主场。

第八条 各地交易中心应当按照交易中心类别核定标准要求配备评标计算机、音频通话、视频监控、指纹识别等设备,保证远程评标顺利进行。

第九条 实行远程评标的工程项目,评标开始时间原则上应安排在每天上午。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前一个工作日的下午,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交易中心,通过江苏省招投标综合监管系统随机确定副场及所需评标专家类别、人数,并由主场管理人员抽取、通知主场和副场的评标专家。通知结果在评标前1小时交互到主场。

第十条 遇网络中断等特殊情况,无法通过江苏省招投标综合监管系统抽取评标专家,可以采用人工方式确定副场,并由副场代抽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在确认参加评标后,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当立即通知所在地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通过江苏省招投标综合监管系统及时通知主场,并由主场补充抽取、通知。

第十一条 远程评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评审技术标的成员不得少于5人,且主场评审技术标的专家成员不超过1人。

第十二条 各地交易中心负责本地参与远程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核验和签到工作,统一保管其通讯工具,并将其引导至远程评标机位,协助其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远程评标系统进行评标。

第十三条 远程评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使用CA数字证书参加评标活动,实现身份认证与文件签署等。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活动的,应当到当地交易中心领取CA数字证书。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公正地按照招标文件和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远程评标系统进行评标。主场、副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评标前,主场管理人员应当在评标系统中设定原则上不少于2小时的最短评标时间;评标专家必须在签署完个人评审表、评标汇总表和评标报告等文件、收到主场管理人员下达评审结束指令后方可离场。

相关评标数据将实时传送到江苏省招投标综合监管系统,并作为评标专家的考核依据。

第十六条 在远程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需要进行讨论时,应当使用远程评标系统或者视频会议系统。主场与副场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某些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应当通过远程评标系统进行投票表决,主场和副场管理人员应当对表决过程进行监控和记录。

第十七条 实行远程评标的工程项目需要进行评标复议的,经负责该项目行政监督的招投标监管机构同意,招标人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远程或者集中复议。

第十八条 各地交易中心应当建立远程评标活动台帐,做好评标记录,妥善保存评标活动过程中的文字和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

第十九条 远程评标的评标专家劳务费由招标人直接支付到在江苏省招投标综合监管系统中登记的专家银行卡帐户,支付所需手续费由招标人承担。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加强对评标专家劳务费支付行为的监督,招标人在缴纳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时,应当出示评标专家劳务费支付凭证。

远程评标评标专家劳务费标准为:跨省辖市且评标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不超过500/人次,超过4小时的,每小时增加100元。省辖市范围内远程评标的评标专家劳务费标准由各市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 评标现场监管人员应当加强对远程评标专家工作质量的考核,实行评价。评标完成后,主场管理人员应当对评标专家的工作质量进行量化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 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和交易中心要制定完善关于远程评标的内部管理及保密工作责任等制度,加强对远程评标过程的监督管理和配合服务,不得随意简化程序,做到环节把关、过程留痕,并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江苏省招投标综合监管系统自动记录各地远程评标的数据,省招投标监管机构定期公布各地交易中心远程评标配合次数,评标机位应当开通和实际开通的数量和比例,并列入年度考核和分类定级评价指标。年度开通率低于80%的全省通报批评,年度开通率低于70%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481fac1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a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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