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07 06:45:2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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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其他保险

【发文字号】宜政发[2015]8

【发布部门】安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22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政发〔2015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556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522

安庆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4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皖政〔20148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三条 凡具有市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和3000元,共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市政府将根据我市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和省政府政策调整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和标准。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及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政府补贴分为基础养老金补贴和缴费补贴两部分。

1.基础养老金补贴。政府对符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54c30c9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e0e1e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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