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10 02:04:1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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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

    你部《关于申请核定身份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函》(公科信[2010]61号)收悉。考虑到你部所属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查询中心”)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负责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的建设、治理、运营,向社会提供公民身份认证等服务,经研究,现就公民身份认证等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咨询题通知如下:

    一、查询中心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下列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其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

    (一)对有关单位出示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比对,提供“一致”或“不一致”信息服务,可收取公民身份认证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比对内容五项以下(含五项),每次5元;比对内容五项以上,每次10元。

    (二)按照用户需求,提供人口数据信息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等服务,可收取人口信息开发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次50元。对专门需求的,收费标准由查询中心与用户协商确定。

    (三)按规定向国家机关、社会福利公益机构和公民提供上述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二、查询中心不得提供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固的有关信息服务。

    三、公安部门不得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查询中心同意咨询、查询等服务并收取费用。

    四、查询中心收取上述费用应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并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同意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1010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试行期满后由你部报我委重新审批。

 

国家进展改革委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55087d0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ef94e4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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