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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评价细则(试行)
被评价单位: 自评时间: 年 月 日 评价时间: 年 月 日
评价 项目 | 评价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自评分 | 评 价 分 | |
队 伍 建 设 管 理 | 思想政治建设:鉴定机构要积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组织鉴定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 2 | 1.未坚持每两个月至少一次的思想政治学习制度的,每少1次,扣0.5分;参加集中学习人数两次以上少于机构人数80%的,或学习无记录的,扣0.5分。 | |||
鉴定公正建设:鉴定机构要积极推进鉴定公正建设,有效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 | 2 | 2.鉴定机构最高管理者未通过公开、有效的载体对本机构鉴定公正性作出承诺性说明的,扣0.5分。 3.应有政策和程序以避免卷入任何会降低其公正性、诚实性的活动,如发现有来自商业、财务或其他方面的压力影响鉴定公正性的情形,每起扣0.5分。 4.应持续识别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风险,并能证明识别出的风险已被消除或降至最低,未按规定执行的,扣0.5分. | ||||
教育培训管理:鉴定机构要建立完善的教育培训和业务考评制度,支持和保障本机构人员参加在岗培训、继续教育、学术交流和科研活动,定期组织本机构人员开展业务交流和专题讨论。 | 4 | 5.无鉴定工作例会制度的,扣0.3分;工作例会每年不少于12次,且要有内容、有记录,每少1次,扣0。2分。 6.无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或计划落实不到位的,扣0.3分;鉴定人及助理未完成年度40个继续教育学时的,每人扣0。2分。 | ||||
文化建设:鉴定机构要积极开展鉴定实务(理论)研究,加强宣传工作,树立鉴定行业良好社会形象。 | 2 | 7.每年至少完成1篇鉴定实务(理论)研究文章,未完成的,扣0.5分;至少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包括司法行政部门网站)刊载3条工作信息,每少1条,扣0。3分. | ||||
行政管理:鉴定机构要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严格执行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 2 | 8.无故不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议、公益活动,对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未落实专人负责、拒绝或不认真办理的,每次扣0.3分。 9.未在规定时间完成对本机构鉴定人及助理年度执业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和本机构年度执业情况向市司法局报告的,扣0.5分。 | ||||
行业管理:鉴定机构要遵守司法鉴定协会章程,履行协会会员义务。 | 2 | 10.无故不参加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的活动,或不按时有效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每次扣0.3分。 11.未按规定交纳会费的,扣1分. | ||||
鉴定人管理:鉴定机构要加强对鉴定人执业资质,执业行为,教育培训、奖惩和投诉等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鉴定人规范执业、持续提高业务水平。 | 4 | 12.鉴定人无正当理由长期(6个月以上)不在岗执业的,每人扣1分;鉴定人在岗执业实际少于3人的,每起扣2分。对于因解除合同、辞退或合同期满不再续签(聘)的鉴定人,鉴定机构未及时收回执业证并在2个月内向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的,每人次扣0.3分。 13.法医临床、法医精神病类别鉴定人每年办理鉴定案件量少于10件的,每人扣0。2分。其他类别鉴定暂不做规定. | ||||
鉴定人助理管理:鉴定机构要按照《浙江省司法鉴定人助理管理规定(试行)》,加强对鉴定人助理的培养和管理,并经由市局报省厅备案. | 3 | 14.未及时将助理材料报送市局、省厅备案;助理不再从事鉴定辅助业务或离开机构,机构未按时将助理证收回并报市局、省厅备案的,每起扣0.2分。 15.未建立鉴定人助理导师制度,未明确指导老师相关职责并将名单报送市局备案的,或1名鉴定人同期指导助理超过2人的,每起扣0.2分。鉴定人助理在其他单位兼职的,每人扣1分。 16.鉴定人助理不得单独办理鉴定案件,主导或单独对被鉴定人进行体格检查、提取检材,在鉴定文书上署名和出庭作证,有上述任一情形的,每起扣1分. | ||||
外聘专家管理:鉴定机构要建立外聘专家管理制度,解决鉴定活动中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 | 1 | 17.执业活动中要向外部相关专业领域专家进行经常性咨询,未与外聘专家签订合作协议的,每起扣0.2分。 | ||||
相关人员管理:鉴定机构要有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本机构人员执业情况进行年度评价和奖惩。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具备相关技能、从事行政辅助工作的人员。 | 2 | 18.未建立本机构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等制度的,扣0。3分;未与鉴定人及助理、鉴定辅助人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每起扣0.2分。 19.未对鉴定辅助人员进行鉴定业务技能、保密知识等培训的,每起扣0.2分。 | ||||
业 务 管 理 | 场所管理:鉴定机构的执业场所应当根据业务范围和执业类别要求,设置鉴定实验室,合理划分接待鉴定委托、保管鉴定材料、实施鉴定活动、存放鉴定档案等区域,保证符合鉴定执业的特定环境要求. | 5 | 20.鉴定机构场所面积不到300平米的(法医精神病专门鉴定机构专用办公面积不到200平米的),扣0.4分。 21.办公室、接待室、鉴定(检查)室、档案室等未独立分设的,每缺一项扣0.3分;未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对检验过程进行记录的,扣1.5分。 22.违规设立案件受理点的,每处扣2分。 | |||
设备管理:鉴定机构要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及时购置、维护和更新鉴定业务范围所需的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并配置与执业活动有关的公用设备。 | 2 | 23.未建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由专人负责操作的,扣0。3分。 24.因设备损坏、报废而未及时维修、更新,未达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的,每少1套扣0.5分。 25.未对鉴定业务范围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定期检定、校准的,每套扣0.2分。 | ||||
受案管理:鉴定机构要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规则》规定受理鉴定委托案件。 | 5 | 26.未建立统一受案登记制度,未明确专人负责的,或对符合条件的鉴定委托不在规定期限内受理的,每起扣0。3分;因审查不严,受理了用途、要求不合法,材料不充分、不完整的鉴定委托,每起扣1分。 27.受理鉴定委托时,未明确告知当事人须如实提供鉴定所涉案件是否已进入(或完成)诉讼程序,鉴定事项是否曾经进行鉴定等信息,并对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性负责;经查属实的,每起扣0.5分。 28.超能力、超技术条件受理鉴定委托的,每起扣1分;超执业范围受理鉴定委托的,每起扣1.5分。 | ||||
鉴定实施:鉴定机构要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规定开展鉴定执业活动,按照规定严格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对鉴定材料的提取、接收、传递、检验和保存、处置进行记录和控制,做到程序规范,鉴定质量可靠。 | 6 | 29.未按照规定要求正确适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每起扣0.5分。 30.对同一鉴定事项,未指派两名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的,每起扣0.5分。 31.鉴定人未按规定回避的,每起扣0.3分。 32.鉴定材料无流转记录的;到现场提取检材少于两名鉴定人,并未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的;对鉴定过程未实时记录并签名,或记录内容不准确、不完整的,有上述任一情形的,每起扣0.3分。 | ||||
涉密管理:鉴定机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本机构保密工作制度,鉴定人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 2 | 33.擅自泄露执业活动中知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每起扣1分。 34.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向其他个人或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相关信息的,每起扣0.5分;造成不良影响的,扣1分。 | ||||
外部信息管理:鉴定机构要建立完善外部信息管理制度。 | 2 | 35.利用外部信息作为鉴定的主要依据,或者在鉴定文书中直接引用其他组织出具的检测、检查结果,未按规定核查或验证的,每起扣0.3分。 36.鉴定依据的外部信息、外聘专家意见及签名未存入鉴定业务档案备查的,每起扣0。3分。 | ||||
内部复核管理:鉴定机构要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认证认可的要求建立完善内部复核制度。 | 2 | 37.未实施鉴定文书复核制度的,扣0.5分。 38.对重大疑难和特殊复杂案件的鉴定,未组织鉴定人集体讨论并做好书面记录的,每起扣0。5分。 | ||||
鉴定文书管理:鉴定机构要指定专人对鉴定文书的制作、校对、复核、签发、送达、时效等环节进行有效监管,确保鉴定文书制作符合《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要求。 | 5 | 39.未按《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浙江省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示范文本)》等要求出具鉴定文书,鉴定文书格式内容不齐全的,每缺一项扣0.2分. 40.未在规定(约定)期限内出具鉴定文书的,每起扣0。3分. 41.鉴定文书中有对相同内容前后表述不一致、写错时间的,有与本鉴定案件无关的内容等常识性错误的,每起扣0.2分。 42.经鉴定专家组论证,认为鉴定意见有瑕疵的,每起扣1分。 43.在全省鉴定文书评议活动中成绩列末三位的,分别扣0。5分,0.3分,0.2分. | ||||
出庭作证管理:鉴定机构要规范鉴定人出庭作证相关事务,为鉴定人出庭作证提供必要条件和便利,监督鉴定人依法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 3 | 44.未建立鉴定人出庭作证登记管理制度,记录出庭时间、出庭案件、出庭人情况等的,扣0.5分;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每起扣3分。 | ||||
能力验证管理:鉴定机构要积极参加能力验证活动,及时发现和解决自身存在的技术问题,不断提升鉴定能力。 | 3 | 45.鉴定机构鉴定项目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能力验证计划,少参加1项,扣0.5分;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每项扣0.3分。对同一鉴定事项连续两次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每项扣1分。 | ||||
认证认可和质量管理:鉴定机构要推进认证认可工作,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管理。认证认可结果将作为鉴定机构准入、延续和执业的重要依据。 | 3 | 46.在规定期限内,未通过资质认定或认可的,扣3分;未全部通过的(鉴定项目未开展资质认定或认可的除外),扣1分。 47.授权签字人、质量负责人、技术管理者任命不符合规定的,扣0.2分;未及时更新鉴定技术规范和标准、持续改进的,扣0.2分。 48.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内部审核或管理评审的,缺一次扣0。3分。 | ||||
内 部 事 务 管 理 | 公示管理:鉴定机构要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和《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公示制度》规定,建立鉴定执业公示制度,严格落实“八个公开”。 | 1 | 49.未按公示制度要求进行公示的,每缺一项,扣0。1分。公示内容有误、或没有及时更新的,每起扣0.1分。 | |||
登记管理:鉴定机构要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司法鉴定人执业行政许可操作规程》等开展机构(人员)申请(执业)登记、变更、延续等工作,按时、准确、真实、完整提交有关材料。 | 3 | 50.在办理机构、鉴定人许可时,因不符合要求,被管理部门退回补充材料的,每次扣0.1分;申报鉴定人执业材料有不真实的,每起扣0.5分;提供虚假证明的,每起扣2分。 51.超期申请鉴定人延续的,每起扣0.3分;超期申请鉴定机构延续的,每起扣1分. | ||||
业务数据管理:鉴定机构要建立业务数据统计管理制度,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相关报表。 | 2 | 52.未按时报送鉴定业务数据报表的,每次扣0.2分;因数据报送不规范、不准确,被司法行政机关退回重报的,每次扣0。1分;故意漏报、瞒报数据的,每次扣0。5分。 | ||||
重大事项报告管理:鉴定机构要按照《关于建立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浙司办[2011]16号)规定报告的9种情形,认真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受理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委托,应于24小时内向市级管理部门报告。 | 3 | 53.未及时报告重大事项的(如重新鉴定与原鉴定意见相差两个等级,或是否构成伤残意见不一致的),每起扣0。3分;无故不报,每起扣0.4分;因未报而造成较大影响的,每起扣1分。 | ||||
业务软件应用管理:鉴定机构要充分运用浙江司法鉴定管理平台、浙江司法鉴定网和鉴定业务管理软件,积极推进司法鉴定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 1 | 54.未使用鉴定机构业务管理软件,或未在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平台办理鉴定业务的,扣0。2分;未安排专人负责管理的,扣0.1分;因未及时将有关业务数据、信息输入平台,或者漏输错输,造成影响的,扣0.2分。 | ||||
档案管理:鉴定机构要按照《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管理业务档案。 | 2 | 55.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未对档案的借阅情况进行登记,未配备档案管理人员的,无专门的鉴定档案室和档案柜的,无必备的保密、防火、防盗、防潮设施的;在鉴定案件办结三个月内没有及时归档的,或者档案制作不符合要求的,上述每缺一项,扣0。2分. 56.因管理混乱,管理人员不负责任,发生档案遗失、被盗事件的,每起扣2分。 | ||||
印章和证书管理:鉴定机构要建立完善印章和证书管理制度。 | 1 | 57.鉴定机构公章、鉴定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以及许可证等,未指定专人统一管理并按规定使用的,扣0.5分;因印章管理不规范,造成后果的,扣0.5分. | ||||
财务管理:鉴定机构要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外统一收取鉴定等费用,依法出具票据;对内合理确定分配方式,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和机构发展基金,逐步建立教育培训基金、执业责任保险基金。 | 3 | 58.财务出纳、会计未分设的,扣0。2分。 59.未建立机构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教育培训基金、执业责任保险基金的,每缺一项扣0。1分. 60.收取鉴定费用后未出具发票的,每起扣0.5分。 61.擅自提高鉴定费用,或拆案收费的,每起扣0。5分。 | ||||
监 督 管 理 | 投诉处理:鉴定机构要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加强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接待投诉、核查立案、调查处理工作,增强投诉处理能力,妥善处理投诉事项,对投诉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方式及时解决。 | 4 | 62.未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对投诉处理程序、时限、监督等做出明确规定;未指定专人负责投诉处理工作;投诉处理无记录,或记录不完整、不规范,有上述任一情形的,每起扣0.3分。 63.在投诉处理中,因言语不当等激化矛盾;威胁投诉人经查属实;未及时采取有效方式解决问题、敷衍塞责,有上述任一情形的,每起扣0.5分。 64.对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司法鉴定协会转办的涉及本机构投诉事项未积极配合、敷衍塞责的,每起扣0.5分.投诉事项经调查发现确有瑕疵、疏漏的,每起扣0.5分;投诉事项经调查属实的,每起扣1分。 65.未对本机构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时进行相应处理的,每起扣0.5分。 | |||
执业监督:鉴定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鉴定人及助理的执业监督,督促鉴定人及助理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树立鉴定队伍客观公正形象. | 3 | 66.在鉴定执业中,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鉴定机构、鉴定人声誉的;或以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每起扣1分. | ||||
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鉴定机构要建立完善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 | 5 | 67.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因违反鉴定人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等而受到行业惩戒的,每起扣1分。 68.鉴定人未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受到批评教育等处理的,每人次扣0.5分;受到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每人次扣1分;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每人次扣2分。 69.鉴定机构受到批评教育处理的,每次扣0.5分;受到《条例》第44条、45条所列情形而受到警告、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的,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每次扣2分;因违反收费标准被价格主管部门处罚的,每次扣3分。(本栏可倒扣分) | ||||
备注:各项扣分非特别注明的均以该评价栏分值为限,扣完为止;对同一事项以所扣最高分为准,不重复扣分。
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评价加分标准
被评价单位: 自评时间: 年 月 日 评价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 | 加分内容 | 评分标准 | 自评加分 | 审核加分 |
队 伍 建 设 管 理 | 党建工作:积极开展党建工作,引导鉴定人员树立良好服务意识。 | 1.建立党支部,建立健全党员组织制度、党员档案,有经常性的党务活动,加0.3分。 | ||
表彰奖励:工作成绩突出,为行业赢得良好声誉,受到上级有关部门表彰。 | 2。受到市级部门表彰奖励的,加0.5分;受到省级部门表彰奖励的,加1分;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加2分.(同一事项以年度最高等级表彰为准). | |||
内部管理:落实省厅2011年司法鉴定规范化建设会议要求,推行机构负责人专职化,提高内部管理能力。 | 3.积极推行鉴定机构负责人专职化,提高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管理能力的,加0.5分。 | |||
业 务 管 理 | 硬件建设:加强硬件设施建设,提升鉴定科技力。 | 4.鉴定机构办公面积超过1000平米的,加0。5分;超过2000平米的,加1分。与上一年度相比,办公面积增加300平米以上的,加0.3分(不重复加分)。 5。加强实验室建设,鉴定机构每年新购置仪器设备经费超过20万的,加0.3分;超过50万的,加0.5分;新通过国家认可的,加0.5分。 | ||
软件建设:积极引进高端鉴定人才,大力培养年轻鉴定人,能力验证成绩优异,鉴定业务研讨和实务研究成果丰硕。 | 6.新引进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鉴定相关学科领头人、或业内有较大影响力等高端鉴定人才,加0.3分。 7。在省级学术刊物、国家级鉴定专业研讨会上发表文章的(或作鉴定专题演讲的),每篇(次)加0。3分。在国家级学术刊物发表司法鉴定文章的,每篇加0.8分;出版鉴定业务(学术)著作的,(担任副主编以上的)每部加1分。科研立项的,市级加0.5分,省级1分,国家级2分。 8.参加能力验证计划中获得满意评价的,每项加0。3分,最高不得超过1.5分。 9.在“宋慈杯”优秀司法鉴定文书评选活动中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0.5分. 10.在全省鉴定文书评议中,综合评分位列前三位的,分别加1分,0.6分,0.4分。 | |||
文 化 建 设 | 文化建设:加强鉴定机构文化建设,提高鉴定人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 11.创办鉴定机构报刊或网站的,加0。5分;工作人员统一着装的,加0.5分。 12.承办省级鉴定学术交流活动的,每次加0.5分;承办全国性鉴定学术交流活动的,每次加1分。 13.承办省司法鉴定协会会刊任务的,每期加0.3分。 | ||
行 政 管 理 和 行 业 管 理 | 行政管理:服从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积极为鉴定行业发展做出贡献。 | 14。承办市级鉴定人培训班的,每次加0。3分,省级的每次加0.5分,国家级的每次加1分。 15.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回馈社会,树立鉴定行业良好社会形象的,加0.2分。 16。积极办理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案件的,加0.2分;超过10件的,加0。5分,超过30件以上的,加1分。(是否属法律援助案件,以司法行政法律援助中心作出援助决定为准) 17.出色完成司法部、省司法厅或省司法鉴定协会交办的重大任务,为行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如:组织起草行业技术规范等),每次加0.5分。 18.承办重大鉴定案件社会反响好,并受到公开报道的,每次加0。5分。 | ||
行业管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积极加入司法鉴定协会。 | 19.鉴定机构鉴定人全员加入省司法鉴定协会的,加0.3分。 | |||
备注:加分项须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62e1bf74973f242336c1eb91a37f111f0850d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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