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9年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23 17:13:4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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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19年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和省、州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97月至20206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12%,职工和单位按11的比例缴存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2018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确定,但最高缴存上限按《关于公布2018年贵州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黔人社发〔20199号)规定的黔东南州在岗职工67822/年的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最高月缴存基数不超过16955元,最高月缴存额为4069.20元。缴存基数下限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17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7279号)规定,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680元,最低月缴存额为168元。

  2019年新调入或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当月工资收入或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保留整数,缴存额保留两位小数。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审核和执行时间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2019年基数调整审核时间为201971日至2019731日,调整后的执行时间为201971日至2020630日。

  五、基数调整审批工作要求及流程

  (一)请各缴存单位按表册(见附件)要求及项目内容认真填写相关信息,不得缺漏。表册电子版由各单位按附件表格格式自行编制。

  (二)送审资料包含:附件表册(一式4份,含电子文档)、2018年度12月工资发放清册2份(以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为准)、工资册外计入缴存基数的各种津贴补贴文件材料及发放清册复印件2份。送审材料均需加盖各缴存单位公章。

  (三)审批流程:按财政和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审批的方式。州直机关事业单位先将相关送审材料报州财政局综合科审核,再报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州直管理部审核。

  六、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渠道

  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按年初财政预算口径由各级财政承担,超过年初财政预算口径的由单位自筹解决;差额(定额)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其自筹经费解决。

  七、其他规定

  (一)各县市机关事业单位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单位在执行年度中因人员变动引起缴存公积金数额发生变化的,按以上规定及时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缴存网点申报审批后执行。

  (三)其他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审核和执行时间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64b4cb7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58d1d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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