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医科大学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标准和提高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不断提升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术论文是指研究生在攻读相应学位期间,以学位论文相应内容为基础公开发表的学术论著。研究生为学术论著的第一作者,署名单位为南方医科大学,导师应为通讯作者,通讯作者单位为南方医科大学。
第三条 导师为联合培养单位者,第一作者单位可以为南方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也可以为1南方医科大学和2××医院〔1、2为共同第一作者单位,但1、2的顺序不得颠倒〕;通讯作者单位署名要求同第一作者单位。
第四条 与国外单位联合培养者,学校可以为非排名第一的第一作者单位,但导师必须为共同通讯作者。
第五条 学术论著有并列作者时,其后的作者排名按前面作者人数依次顺延计算。
第六条 本规定所指的SCI〔科学引文索引〕以各检索系统年度《期刊引用报告》为依据,SCI论文分区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提供的年度《JCR期刊影响因子及分区情况》为准。中文核心期刊〔北京大学版〕、CSSCI来源期刊〔中
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版〕、中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版〕、《南方医科大学人文社科类期刊目录》以学校认可、研究生学院网站上公布的为准。
第二章 申请博士学位
第七条 各专业〔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一级学科下的公共卫生政策与管理、心理卫生学等两个自主设置二级学科除外,中西医结合、中药学和药学专业中进行中药研究的除外〕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应以第一作者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SCI收录期刊发表学术论著1篇;或以共同第一作者〔前二位〕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SCI论文分区二区以上(含期刊〔或IF>5〕发表学术论著1篇;或以共同第一作者〔前三位〕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SCI论文分区一区以上(含期刊〔或IF>10〕发表学术论著1篇。
第八条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一级学科下的公共卫生政策与管理、心理卫生学等两个自主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的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应以第一作者在《南方医科大学人文社科类期刊目录》一类期刊发表1篇学术论著,或以第一作者在《南方医科大学人文社科类期刊目录》二类期刊至少发表2篇学术论著,或发表第二章第七条要求的学术论著。
第九条 中西医结合、中药学专业及药学专业中进行中药研究的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应以第一作者在本专业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著至少3篇;或发表第二章第七条要求的学术论著。
第十条 各专业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含在职博士研究生〕,其发表论文要求同本专业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
第十一条 各专业学术学位硕博连读研究生,应以第一作者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SCI论文收录期刊发表学术论著至少2篇;或以第一作者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SCI论文分区三区以上(含期刊〔或IF>3〕发表学术论著1篇;或以共同第一作者〔前二位〕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SCI论文分区二区前半区以上(含期刊〔或IF>7〕发表学术论著1篇;或以共同第一作者〔前三位〕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SCI论文分区一区以上(含期刊〔或IF>10〕发表学术论著1篇。
第十二条 各专业专业学位硕博连读研究生,其发表论文要求同学术学位硕博连读研究生。
第十三条 本章中未特别注明的第一作者均指排名第一的论文第一作者。
第十四条 博士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SCI论文分区一区期刊发表学术论著者或以第一作者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SCI论文分区二区以上(含期刊发表2篇学术学习文档 仅供参考
论著者,可准予提前答辩毕业,并申请相应学位,但提前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三章 申请硕士学位
第十五条 各专业〔马克思主义理论、公共管理学一级学科下的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一级学科下的公共卫生政策与管理除外〕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应以第一作者〔排名第一〕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1篇学术论著;或符合以下条件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SCI论文分区论著:
〔1〕SCI论文分区四区以上(含期刊的论著第一作者; 〔2〕SCI论文分区三区以上(含期刊〔或IF>3〕的论著前二作者;
〔3〕SCI论文分区二区以上(含期刊〔或IF>5〕的论著前三作者;
〔4〕SCI论文分区一区以上(含期刊〔或IF>10〕的论著前四作者。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