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发布时间:2014-10-20 10:46:5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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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更多提额技术以及技巧、请加Q4754166、空间有大量信用卡使用技巧,一起探讨)

根据《中国民生银行民生信用卡章程》(下称“章程”,“章程”内容详见民生信用卡网站http://creditcard.cmbc.com.cn),民生信用卡(下称“信用卡”)申领人(下称“持卡人”)就信用卡的申领和使用的相关事宜,代表其自身并代表附属卡持卡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下称“本行”)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名词定义

第一条 持卡人是指经本行同意并核发信用卡的人,无其它特别约定时,包括主卡持卡人及每一个附属卡持卡人(视上下文而定)。
第二条 信用卡账户是指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信用卡项下账户,此账户为双币种账户(人民币和外币)或单币种账户(人民币)。
第三条 信用卡交易是指通过使用信用卡,或使用信用卡卡号和/或交易密码进行的一项交易(不论是否为持卡人所知或经过持卡人的授权),
       包括支付款项、提供担保、预借现金以及其他本行认可的交易类型。
第四条 预借现金是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银行柜台或ATM或其他本行认可的交易方式在银行核定的预借现金额度内透支提取现金的信用卡交
       易。
第五条 信用额度分客户级信用额度和账户级信用额度。客户级信用额度是总授信额度,即本行依据持卡人信用状况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
       可以循环使用的信用额度上限,是持卡人名下所有激活卡片(含主卡、附属卡)的共用额度,也是人民币账户与外币账户的共用额
       度。客户级信用额度将由本行定期进行调整,但持卡人可主动提供相关的资信证明申请调整客户级信用额度。此外,持卡人因合理消
       费在一定时间内需要较高额度时,可申请调高临时客户级信用额度。持卡人在每一时点的实际可用额度依照本行确定的方式计算。账
       户级信用额度是指本行针对持卡人不同的信用卡账户,将分别设定信用额度,各账户间的信用额度相互独立,不能相互调整。
第六条 记账日是指本行在卡片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第七条 最后还款日是指持卡人每个账单周期所对应的还款期限届满日。

第二条 申领

第八条 信用卡申请人及持卡人保证向本行提供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及合法的,并保证配合本行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其财产、资信
       及其它有关情况。本行有权为业务或管理需要而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申请人及持卡人的个人资料。本行对于申请人及持卡人的个
       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包括申请表等)将依法予以保密(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征信机构、本行股票/债券上市的
       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进行查询或做出适当披露的情形除外)。无论核准发卡与否及信用卡是否终止使用,有关资料均不退还。
第九条 本行有权依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向其发放信用卡,并确定信用额度。主卡及附属卡持卡人共享信用额度。同一身份持卡人所
       持有的多张卡片也共享信用额度,包括本卡、联名卡和认同卡等。本行经持卡人同意后可为其核发本行其他种类的信用卡。
第十条 本行按持卡人确定的通信地址寄出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持卡人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否则因此发生遗
       失、被盗用的风险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主卡持卡人须对其与附属卡持卡人在本合约下信用卡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取消或停止附属卡的使用。
         附属卡持卡人的违约行为将被视为主卡持卡人的违约行为。
第十二条 主卡持卡人为其父母、配偶或子女申请附属卡时可以代替附属卡申请人在申请书上签名,若为其他人申请附属卡时,主卡持卡人应
         确保附属卡申请人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名。主卡持卡人保证附属卡申请人在申请附属卡之时已知悉及同意章程和本合约。


第三条 使用

第十三条 通常本行以邮寄方式将卡片寄送至主卡持卡人指定地址。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本行,本行仅授权持卡人依照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使
         用,持卡人不得转借、让与、设立信托或以其它方法使第三人占有或使用。本行给予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仅供持卡人在章程和本合约
         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且本行有权调整信用额度,故信用额度不得被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不得被视为持卡人的存款、对本行
         的债权或其他性质的资产。
第十四条 当持卡人收到卡片时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签名并妥善保管,签署样式应与信用卡申请表上的签名一致。需要持卡人进行信用
         卡交易的签字确认时,持卡人应以相同式样签名进行签署确认。预借现金或开通凭“密码+签名”刷卡消费功能的持卡人在适用区域
         内刷卡交易确认时,需要输入其交易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特约商户及本行核验签字时按照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随信用卡本行提供给持卡人的服务便利主要包括:
         (一)可以通过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或本行信用卡网站对其信用卡账户进行相关操作。
         (二)依照交易习惯、交易性质或在本行认可的交易类型下,经持卡人出示信用卡或提供卡号并经商户验证后,持卡人可通过离线
         POS、邮件、电话、传真、互联网等途径进行信用卡交易,本行可凭借密码、电话/传真确认、邮件、收货单签名、发货凭证或其他
         可验证当事人身份及意思表示的方式确认信用卡交易系持卡人本人所为。
         (三)持卡人可以在本行给予持卡人的预借现金额度内通过银行柜台或ATM或其他本行认可的交易方式预借现金。
第十六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进行的信用卡交易记入相应的信用卡清算币种账户。持卡人仅可将信用卡用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VISA
         MasterCard/JCB等国际信用卡组织以及本行允许的合法及正当交易,且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使用地的法律法规。对本行怀疑涉
         及非法行为的任何交易,本行保留拒绝处理或支付的权利。
第十七条 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办理预借现金机构、收单机构或/及信用卡交易涉及的其他当事人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持卡人自行解决,本行
         不负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信用卡交易而发生的债务及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持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和/或通过其它方式操作信用卡账户支付当期应缴款金额。


第四条 利息与费用

第十九条 信用卡激活后,持卡人应支付首年年费。此后每年年费均列入当年首个账单期的应缴款内。持卡人不得以任何事由要求减免或退还
         已记账年费。
第二十条 除章程或本合约另有约定的情形之外,对持卡人的非预借现金交易,从记账日起至最后还款日之间的日期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
         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无需支付当期刷卡消费交易款项的利息。免息还款期的最长期限由本行在有关金融规章许可的
         范围内确定。持卡人未能于最后还款日前(含当日)足额偿还全部到期应还款项的,不享受免息待遇,并且所有交易自记账日起按
         透支利率计收利息。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并经本行审核同意的,可于当期最后还款日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
           100%+超限部分100%+分期分摊资金100%+信用额度内其他未还消费款及预借现金的10%+其他全部应付款项的100%)的款项偿还本
           行。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后所有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所有交易将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持卡人如同时持有本
           行两张以上的信用卡,其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其持有的各卡的最低还款额的总和。
第二十二条 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期,持卡人须支付手续费和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算的利息。预借现金款项仅能用于合理的个人或家庭消
           费,但不得用于投资股票、期货、房地产或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预借现金的持卡人须保留与预借现金用途相符合的交易凭证、
           合同或发票,并有义务根据我行卡中心要求随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原件。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未能于最后还款日前(含当日)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时,除应支付透支利息之外,还应支付滞纳金;此外,持卡人还应承
           担其他违约责任。持卡人办理本合约或本行规定的相关业务,须按本行依法确定的费率支付手续费等费用。年费、透支利率、手
           续费、滞纳金等按本行依法确定公布并不时修订的费率表执行,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透支款项的,本行有权依法向持卡人催收、追缴并有权停止持卡人使用卡片,且本行有权要求持
           卡人全额偿还所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的分期付款、未到期的分期手续费等)。持卡人已支付的分期手续费不作退还。本
           行因向持卡人催收欠款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本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
           的其它费用),均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以外币结算方式进行的消费和预借现金所产生的该种货币与清算币种之间的清算汇率依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VISA/MasterCard/JCB等国际组织规定办理。持卡人的外币债务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行要求的币种偿还;如允许且以人民币
           在本行购汇偿还,则按本行确定的汇价及相关手续办理。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存入信用卡内的资金不计存款利息,若欲领回扣减到期应付款项之后的溢缴款项,可在银行柜台或自助银行设备提取或者
           要求本行以汇款方式付至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账户,并承担溢缴款领回手续费。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与本行约定通过持卡人开立于本行的账户自动还款的,本行有权在最后还款日当日从约定账户中扣收持卡人应还款项,扣
           收不足的部分持卡人应及时清偿。持卡人未能及时足额偿还的,本行有权从持卡人在本行任何营业机构开立的账户中自行扣收,
           或处置本行保管或持有的持卡人资产并以处置所得受偿,或将本行对持卡人负有的债务进行抵销,并可依法采取其他催收措施及
           行使调整额度、收回卡片等权利;由于本行行使权利而引起的费用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偿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到
           期应还款项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自记账日起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
           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自记账日起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五条 对账单

第二十八条 本行依照持卡人提供的地址或约定的其他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但当月没有任何交易或本行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
           记录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任何情况下,持卡人均不得以未收到账单或其他双方约定的通知为由拒绝还款。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有权向本行索取对账单,自索取日起前三个月内的纸质账单免费,前十二个月内的纸质账单可享每年第一份免费,索取其
           他时期的对账单须支付补制对账单手续费。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致电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查询。持卡人在最近的账单日后
           十五个自然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时,应向本行主动查询或索取对账单,否则视同持卡人已收到对账单且已知悉本期账单详情。若
           持卡人对于对账单中的交易有异议,应在到期还款日前提出查对要求,否则视同持卡人认可全部交易。持卡人有权在上述异议期
           限内要求对其信用卡交易账务进行核查并请求本行调阅签账单或退款单,但持卡人应说明充分理由并提交签购单据等本行要求的
           相关证明材料;如经查证认定相关交易应属有效的信用卡交易,则持卡人需支付手续费。

第六条 有效期

第三十条 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为三至五年,以持卡人收到的信用卡卡面上列印的日期为准,过期自动失效,持卡人若在卡片到期后不愿换领
         新卡,应在卡片到期之日前提前一个月以书面、致电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或本行认可的其它方式通知本行并交还卡片,否则视为申
         请到期更换新卡。持卡人持有或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到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
第三十一条 对未能履行本章程或领用合约项下义务、不能维持本行要求的持卡人资格或信用状况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持卡人,本行有权
           采取冻结其账户、停止用卡等相关措施,并可在不预先通知持卡人的情况下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并行使追索权。除上述约定
           外,本行也有权随时基于风险管理需要、业务需要或其他本行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民生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
           卡人的额度或者更换或收回卡片。卡片停止使用或收回后,持卡人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已发生欠款的义务,且持卡人未偿还的未
           到期账款视为于卡片停止使用/本行要求收回之日全部提前到期并应立即全额清偿。

第七条 重要安全事项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身份证件以及信用卡号码、密码、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与申请资料信息等敏感信息,本行将凭借核对上述敏感
           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来确认使用者是否为持卡人;持卡人的个人敏感信息如有变更应立即以书面或本行认可的其他形式主动通知
           本行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持卡人在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信用卡时应作好必
           要的防范措施。对于非因本行过错导致信用卡被非法/不当使用或者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泄露而引起的错误和损失,本行不承担
           责任。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应亲自妥善保管及谨慎使用信用卡卡片及密码,不得出借或允许他人使用、保管。卡片丢失、毁损或者密码泄露后,持卡
           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致电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或到本行指定网点或通过本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挂失手续并支付手续费,
           手续办妥后挂失即时生效,挂失生效时间以本行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持卡人对于挂失生效前他人使用该卡、伪造签字、利用密
           码等所形成的风险和损失承担责任。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则持卡人仍须对挂失生效后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一)持卡人未能协助本行或有关机构进行调查;
           (二)持卡人利用或者与特约商户等他人串通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共同欺诈活动的;
           (三)持卡人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遗忘查询密码或交易密码,可致电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重新设置。
第三十五条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持卡人必须对其卡片在互联网上使用时由于非本行原因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
           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其他

第三十六条 持卡人同意本行的交易账款收付业务、电脑处理业务、资料处理的后勤作业、行销业务、贷后管理或其它与本合约有关的其它关
           联业务,在本行认为必要时,可在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委托本行认为适当的第三方或与各信用卡组
           织的会员机构合作办理。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同意并授权本行在信用卡审批时,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称“人行数据库”)查询申请人个人
           信用报告。在申请被核准后,持卡人同意并授权本行将持卡人由于使用信用卡而产生的个人信用记录发送给人行数据库。本行有
           权在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时查询及使用上述个人信用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合约构成对章程的解释和补充,章程修改导致本合约与章程发生冲突时应以章程为准。本行对本合约进行修改或增减/变更服务
           内容、方式、收费项目及/或费率标准的,自本行公布之日起45个自然日后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本合约的变
           更内容。持卡人如对本合约变更内容有异议,应提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届满,持卡人未办理销
           户手续的,视为同意本合约的变更内容。本行公布的,在持卡人申请以及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申请人签署领用合约之
           前以及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公告与申请人签署之领用合约以及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告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行可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服务热线、预留手机短信等任一方式履行公告或告知义务。持
           卡人同意接收本行以信件、电子邮件、短信、彩信、电话等方式向本人发送民生信用卡及中国民生银行其他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
           章程、本行业务规定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行与持卡人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提起诉讼的,由本合约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二条 本合约经持卡人签署申请表并经本行同意向持卡人发卡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持卡人自愿遵守《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积分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积分仅限持卡人本人申请及使用,持卡人不得对积分或
           以积分兑换的任何商品或服务进行任何形式的交易。如持卡人违反上述的约定,本行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持卡人返还积
           分兑换的商品或服务。第四十四条 本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有关于信用卡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民生信用卡用卡指南》等)
           是本领用合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安全用卡指南


为保证您信用卡账户资金安全,在使用信用卡时请特别注意:

1 收到卡片后请在卡片背面签名。建议将卡片、密码函和身份证件分开放置,以免被盗造成损失。
2 如您的卡片丢失或被盗,请立即联系我行服务热线:400-66-95568进行挂失。
3 请妥善保管卡片,切勿将卡片借予他人使用。
4 请妥善保管好信用卡卡号、密码等重要个人账户资料。如收到可疑手机短信或自称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询问卡号、密码等资料时,应提高
    警惕、谨慎确认,并联系我行服务热线400-66-95568进行查询。
5 刷卡时,请勿让卡片远离您的视线,以避免卡片被误用或盗刷。
6 使用ATM办理业务时,请留意ATM上是否存在可疑装置;业务办理完毕,请立即将卡片取出,避免卡片留在ATM机内。若ATM出现吞卡等故障
    时,切勿听信陌生人的言语,应在原地立即拨打我行服务热线400-66-95568进行挂失求助。
7 请您确保在安全的网络环境进行网上交易,切勿点击不明或不信任链接;对要求您提供卡号及密码的电子邮件或网站应提高警惕。
8 在您消费时,请核对签账单上的金额,切勿在未填妥金额的签账单上签名;在您结账时,请确认特约商户归还的卡片是您本人的信用卡。
9 建议您使用我行提供的交易信息短信通知服务,以保证卡片使用安全。
10、请务必亲自办理个人信息、账单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等手续,不可委托他人代办。
11、非法使用信用卡将涉嫌触犯《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的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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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6923839be23482fb4da4ca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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