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人增加请求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2-11-30 15:47:2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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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人增加请求申请书
劳动仲裁申请人增加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陈金清,男,汉族,1957728日出生,福建省莆田县东埔乡梯吴村西亭17-2号,现住本市高新六路绿港花园5号楼5单元21号。
被申请人:西安高科(集团)新西部实业发展公司 住所:西安市电子一路西段18
法定代表人:段先念,董事长。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商品房买卖协议纠纷一案,贵委已于2015929日作出2015西仲字第2524号受理通知书受理,现增加如下仲裁请求,请依法合并审理: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履行产权登记义务违约金:2015930日至提请仲裁日为39377.7元,提请仲裁日次日起至裁决确定日的违约金数额请仲裁庭依法确定。
2.因前项请求而增加的仲裁费及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21114日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协议,该协议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格式条文。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将其开发的位于西安高新区长安科技产业园内J区第254单元44403号房子出卖给申请人,并约定房屋交付使用后400日内将办理产权登记须由被申请人提供的

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协议签订日,申请人即依约向被申请人支付首付款48374元,并通过中国银行按揭支付150000元。200310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付房屋,但截至申请人提请仲裁时,被申请人虽经多次请求仍不履行办理产权登记之义务。
被申请人的前述行为已明显违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全面履行协议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但商品房买卖协议未就此种情形约定违约金,也未确定损失补偿额的计算方法。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协议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第十八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第三项之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请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截至提请仲裁日之违约金39377.7
[7.29%*84+7.47%*270+7.2%*23+6.93%*21+6.66%*28+5.58%*26+5.31%*281*1+50%*198374/360]。由于裁决日尚不确定,提请仲裁日后之违约金数额处于变更状态,该部分违约金以及有关仲裁费用,请仲裁庭依法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或向申请人支付,以切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西安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6fc4e25750bf78a6529647d27284b73f34236e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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