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发布时间:2023-01-19 22:57:3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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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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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为了规范公司的治理结,依法治企,现对公司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经过的<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重新修改,修改内容如: 一、 章程原第一章第十一条修改如下: "本章程所称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裁助理" 二、 章程原第四章第三十一条修改如下: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股东享有平等地位,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公司应特别关注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quot; 三、 章程原第四章第三十五条修改、补充如下: 修改:"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公司应依法保障股东充分行使其合法权利:"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 补充:"(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2 20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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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章程原第四章第三十七条修改如下: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过民事诉讼或其它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 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五、 章程原第四章第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条款依次顺延: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它资源。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六、删除章程原第四章第四十条。
七、章程原第四章增加第二节"控股股东",含章程原第四十一条,并增加九条,原第二节"股东大会"顺延为第三节。第二节内容如下: 1、控股股东应支持公司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收入分配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各项制度。
2、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它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3 20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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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它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控股股东对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股股东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3、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后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后选人应当具备相当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它股东的权益。
5、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6、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它职务。 7、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8、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它内部机构应独立运4 20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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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它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9、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它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八、 章程原第四章第四十二条修改、补充如下: 修改:"(选举和更换董事(独立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独立董事的报酬事项;" 补充:"(十四审议批准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长期激励方案; (十五审议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 (十六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十七审议并决定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审议并决定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的事项;" 九、章程原第四十三条后增加四条,条款依次顺延: 1、"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5 20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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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应公司要求对其它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2、"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经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股东大会时间、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 3、"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经核查,征集投票权人以有偿方式进行投票权征集的,其征集的投票权无效,无效投票由股东大会认定。" 4、"为充分反映和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控股股东控股比例达30%以上时,股东大会应推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其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有与所应选举的董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能够集中选举一,也能够分散选举数人,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权较多者当选为董事。" 十、 章程原第四章第四十七条修改如下: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以媒体公告方式通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公司在计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会议通知发出后,6 2020419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75da61d316c1eb91a37f111f18583d049640fd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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