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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1 09:33:2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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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伴网(www.lvban365.net)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和认定标准的案例分析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虽然新《婚姻法》作了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还是难以准确地把握和适用。本文为大家带来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和认定标准的案例分析,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一、邵某离婚案邵某某经人介绍与曹某某建立恋爱关系,并于1990年底登记结婚,婚后生下一女儿。邵某某在分娩期间因患上结核性腹膜炎,在医院治疗花费5800余元。邵某某因生下的是女儿受到夫家的冷遇,且由于家庭琐事夫妻矛盾加深并不久分居,后邵某某以其生女孩丈夫对其不关心,夫妻又经常吵架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曹某某离婚,曹某某以邵某某生小孩及住院期间有外债7000元需要平均负担为条件下才同意离婚,后法院查明夫妻二人共同债务为3900元,案件经过一审、二审调节及再审,最终判决邵某某和曹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3900元由邵某某负责偿还1300元,由曹某某负责偿还2600元。二、徐某离婚案200410月,余某向信用社贷款8万元,加上自己的积蓄,购买了一辆中巴车从事客运。贷款到期后,经信用社多次催讨,余某偿还了部分本息。200711月,当信用社再次向余某讨债时,余某告诉信用社工作人员,他已经与妻子协议离婚,中巴车变卖后折抵女儿的抚养费,债务有他来偿还但他一分钱没有,实在无力偿还贷款。经过一番调查,信用社了解到余某离婚后仍和妻子杨某居住在一起,余某是假离婚真逃债。信用社马上采取措施,以余某和其前妻杨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本息6万元,并申请诉讼保全,冻结了杨某6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余某在信用社的贷款用于家庭经营,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律伴网(www.lvban365.net)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共同偿还,遂判决支持了信用社的诉讼请求。三、巩某离婚案江苏省海安县瞿塘镇村民巩某某(与唐某(2002年元旦结婚,200436日,巩某某向秦某购买蟹苗价值85000元,巩因无力支付现款即于当日向秦某出具欠条一份,上载明:“巩某某今欠秦某捌万伍千元整”此后,巩陆续向秦还款54000元,但尚欠31000元始终未还。经秦追要后,巩向秦出具了还款计划书,上载明“巩某某欠秦某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定于2005121日前归还。如果不还,秦某起诉巩某某的一切后果一切费用全由巩某某一人承担。”秦某当时对该还款计划书未提出异议,但还款期限届满后,巩某某却未能如约还款。秦某多次讨要均无结果。20062月巩某某与妻子唐某因感情不合而协议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都由各自负责清收偿还。20063月秦某将巩某某和唐某二人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清偿对自己的欠款31000元。海安县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审理中,原告秦某向法院提交了巩某某所写的还款计划,用于证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之一的唐某针对原告的债务清偿请求辩称,原告不应将自己列为被告,因为原告提供的书证恰好能证明该笔债务属于巩某某的个人债务,自己现与巩某某已经离婚且双方在离婚中明确约定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各自负责清收偿还,因此自己不是该债务的债务人,不应对该笔债务负清偿责任。受诉法院认为,巩某某向秦某承诺其所借债务由其偿还,其所出具的欠条已为秦某所接受,该笔债务应为巩某某的个人债务,唐某对该笔债务不应付清偿责任,原告现请求唐某就该笔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法院对此不应支持。四、案例分析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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