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30 10:08:0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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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规范贷款管理、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银行有关制度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名下房产为抵押,向我行申请用于个人合法合规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贷款可用于个人消费、经营及其他合规合法用途。贷款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得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办理个人房屋抵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借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借款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满18周岁且一般不超过55周岁(含)。

第五条 借款条件。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行所在地有常住户口,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或未婚声明);

2、具有良好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无不良记录;

3、具有稳定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4、有明确贷款用途,且贷款符合相关规定;

5、能提供我行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房屋抵押;

6、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7、符合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我行抵押贷款同档次期限利率规定执行。

第八条 还款方式 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的还款方式。

第九条 贷款额度 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65%

第四章贷款担保相关规定

第十条 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担保方式仅限于借款人个人住房抵押。

第十一条 抵押房产房龄原则上不超过20年。

第十二条 抵押房产须产权完整,未设定抵押,且与我行位于同一城市。同一抵押房产只能为一个借款人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抵押房产评估不超过二年的,可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确定抵押房产价值,对抵押房产最近一次评估超过二年的,应当重新评估,并以评估价格作为抵押房产价值。

第十四条 不得接受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房、房改房以及其他划拨土地或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产用于抵押,不得接受地市级以下城市个人住房用于抵押。

第五章业务流程与审批

第十五条 贷款受理 支行业务受理人指导客户面签贷款申请审批表和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委托书,要求借款人按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规定提供申请资料,主要包括:

1、申请审批表;

2、有效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3、收入证明,如个人纳税证明、工资薪金证明、在我行或他行近6个月内的平均金融资产证明等;

4、贷款用途证明或声明;

5、抵押房产权属证明,房产所有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文件并且借款人需具备两套住房同时抵押,可只评估一套;

6、用于确定抵押房产价值的交易发票或评估报告原件;

7、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六条 贷款调查 支行信贷调查人要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并打印查询记录。

调查人要审阅贷款资料。审阅要点包括:

1、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2、借款申请人资信状况是否良好;

3、借款申请人的身份、职业、收入是否真实,是否具备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收入还贷比是否符合规定;

4、贷款用途是否真实、明确、合理;

5、抵押物是否真实,价值是否合理,是否易于变现;

6、抵押物评估价格是否合理,共有人是否出具了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第十七条 审查与审批 经支行行长审批通过后报总部个人信贷部门进行审查,总部个人业务部签署审查意见后报主管行长进行审批。审批同意的由个人业务部将贷款资料交授信评审部上会,审查审批不同意的,将资料退回贷款经办行。

第六章贷款的发放和收回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

1、落实担保 支行信贷员要与借款申请人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贷款发放 支行信贷员将申请审批表和借据交柜面会计人员,由柜面会计人员按规定向借据载明的账户全额发放贷款。

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应在担保落实后1个工作日完成。

3、贷款支付管理 贷款经办行应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对贷款资金的使用实施管理。个人房屋抵押贷款资金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向借款人的交易对象支付。如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经贷款经办行同意,贷款资金可向借款人发放,由借款人向其交易对象支付。

贷款经办支行支付贷款资金,应对相关凭证进行审核,确保支付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的条件。

第十九条 贷款收回

1、正常收回

我行核算系统自动从借款人的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2、未按期收回

柜面会计人员按规定对催收、扣收和清收的贷款进行贷款本息扣收或账户处理。

3、清户撤押

借款人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后,会计部门向借款人出具贷款结清凭证。贷款经办行信贷人员在确定无贷款余额情况下,向借款人退还房屋他项权证等由我行收押的法律凭证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本办法参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84d620e7b563c1ec5da50e2524de518964bd3a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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