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21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定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01 11:03:3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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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者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何确定是国家法律制度的缺失环节,也是所有三农工作者和思考者无法回避和绕行的问题。笔者与办公室成员王思云、肖长松、杨崇志、王旋等同志经过长期大量调查研究,并结合当地实际,在国家实施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的背景下起草了该文件。从制度层面提供了一条有效解决了我国农村经济历史遗留问题与未来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统一,兼顾了多方面利益保护的途径。文件起草后,经过集体讨论确定,并受到党委领导及专家的肯定。现上传,以期为中国农村三农事业的发展起到一些推动的作用。都江堰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的试行办法第一条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激活农村生产要素,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沿革,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都江堰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农业合作化运动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数个相邻的自然院落范围内,由农民自愿互助合作,投入各自所有的土地、大中型农具、耕畜等生产资料,经过改革发展形成的以土地集体所有为本质特征的区域性经济共同体。按照“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历史沿革,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原农村生产队,即现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业生产合作社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成员。
农业生产合作社成员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普通成员和特殊成员。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a42d244a56e58fafab069dc5022aaea988f41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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