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诈骗罪的认定困境及其出路

发布时间:2020-04-10 10:33:3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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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诈骗罪的认定困境及其出路
作者:王桦
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22

         要:诈骗罪借由新形式犯罪持续成为热点,套路贷以虚构的幌子骗取被害人合法财物,借力民间借贷融通资金的渠道虚增欠款,单方肆意违约,使诈骗罪的恶性不断升级。由于其手段多样新颖,贯穿刑民,对解决实践中遭遇的问题提出了挑战。通过对套路贷问题整体性评价判断,对是否构成诈骗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罪名实质出发,寻找对新型诈骗罪的规制路径。

        关键词:诈骗罪;套路贷;部分虚假;财产性利益

        一、诈骗罪套路贷的特征

        套路贷不是一个罪名,是对披着民间借贷外衣,侵害被害人财物这一类行为的概括性称谓。诈骗罪中的套路贷是指,在未采用明显暴力威胁手段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从行为外观上来看,实现此种套路贷经历多个阶段,且行为人会保证合同正当性,经过层层诱导,恶意虚假叠高所欠资金,不断侵犯人们财产权益。

        (一)套路贷”“证据全面

        套路贷是在高利贷的基础上不断演进发展而来的。[1]与高利贷相同的是,套路贷承接了高利贷高利息特征并为索债准备了齐全的书面证据,成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中进行合法性辩解的重要理由。

        第一、出借人利用签订合同的优势,损害借款人利益。无论是形式上签订合同,还是实质上对合同的核对、解释,行为人都形成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行为人利用公司借贷走账方式、行业惯例等理由为依托,利用被害人对贷款业务不了解的劣势,并且行为人也不会认真履行解释合同条款含义的先合同义务,仅仅让被害人粗略浏览,就与其签订合同。甚至,有部分出借人说服被害人只签自己的名字,给行为人在合同的金额、时间上存在倒签提供了可能性。

        第二、伪造虚假的银行流水,保证行为人在诉讼中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套路贷行为人想要降低诉讼风险,就必须将银行的转账结算的记录和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借贷合同相互证明,证明签订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张凤江案中,行为人借旧还新,虚假累加借款,诱使吴某签订30万元的借条,并打款30万给吴某,让吴某必须返还30万现金给行为人平账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baa41f8d7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f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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